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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学习心得

时间:2023-01-05 16:25:23 来源:网友投稿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学习心得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学习心得第一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学习心得树立信合品牌架起信用之帆2015年6月9日联社组织的信贷培训班的学习,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学习,通过这次对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学习心得 ,供大家参考。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学习心得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学习心得

  第一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学习心得

  树立信合品牌

  架起信用之帆

  2015年6月9日联社组织的信贷培训班的学习,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学习,通过这次对全省新制定的关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及信用乡镇、村组评定管理办法的学习,使我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并找到自己的不足,下面我就本次学习从以下方面谈谈自已的看法。

  一、农户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即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资金支持的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从农村信用社的角度来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没有抵押担保作为保障,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这些原因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向农牧户发放信用贷款的积极性。

  (二)宣传不到位,各阶层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认识有偏差。农村信用社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和对风险的顾虑,淡化了农户小额信贷的政策性。一是农村信用社虽然定位服务于“三农”,要求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然而农村信用社又是金融企业,又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二是少数信用社推广小额信用贷款不积极、不主动,有的社在信贷投向上重工商轻农业、重大额轻小额、重盈利轻服务,违背了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三是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一样,有过分依赖抵押担保方式等第二还款来源防范信贷风险的趋势,对信用贷款认识不足,对农牧户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调查了解少,因而注重发放抵押担保贷款,忽视信用贷款。四是信贷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不配套,基层信贷人员对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存有偏见。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在强化信贷风险约束的同时,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贷款管理中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不配套,信贷人员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二、纵深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建议。

  (一)区别对待,灵活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信贷资金投放,对在农区经营效益好的农业产业化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农村经济组织及龙头企业,可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满足其资金需求,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1、在贷款额度上,应根据不同农户的承贷能力和用途划分不同的额度标准,满足农业产业化条件下农民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2、在贷款期限上,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与用途,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应的贷款期限。按照农户需要的时间发放贷款,适当时可发放中长期贷款,以有效解决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不衔接问题。特别是对生产周期长、见效慢、收益相对较高的特色农业的农户贷款,适当增加中长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品种。

  (二)建立农业金融风险补偿机制与农村信贷保险制度,为农村信用社建立良性金融生态环境。

  农户小额信贷作为一项国家支农信贷政策,具有较大的政策风险,对这一政策推广后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由谁来承担,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为农村信用社建立相应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与良性金融生态环境。农业的受自然条件与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决定了其脆弱性。因此,应建立保险制度,由农户、信用社、保险公司签订信贷保险契约,对农村信贷实施再保险,以防范农村信贷风险的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阶层对农户小额信贷的认识。

  1、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小额信贷长期健康发展。一是农村信用社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制作宣传板报、发放小册子,向农户宣传贷款条件、贷款手续及贷款优点,使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农牧户及时了

  解国家的信贷政策、原则和操作程序,认识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国家促进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一项富民政策。二是农村信用社要切实以服务“三农”为本,发挥自身优势,立足农牧区谋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连接农民的一个纽带,也是农村信用社在支农方面的优势,应积极建立有效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长效机制,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三是实现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与信贷激励机制的有机结合。农信社在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对信用等级差的坚决不予贷款支持。同时,在规范信贷行为,加强信贷管理和信贷约束的基础上,完善信贷激励机制,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对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产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与工资奖金挂钩,以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既有足够的信贷总量和覆盖面,又有较高的质量和回收率。

  2、提高农民信用观念,让其了解农村金融政策。一是加强对企业及个人诚信教育的宣传工作,提高信用观念,为改善社会信用状况提供一个良好、健康的氛围。二是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和惩戒约束机制,为增加农业产业化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加强法律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一个健康的法律环境。四是广泛宣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让辖区每一个农民了解农村金融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希望通过我们各方的不懈努力,在农户心中树立信合品牌,架起信用之帆!

  第二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推荐]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投入,简化信用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开办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适用于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生产方式还将长期存在下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对脱贫致富、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将日益强烈,而农户分布广、户数多且单个规模小的特点,决定了必须有相应的零星分散、额度小、总量大的金融服务与之相适应,而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服务的重点是广大分散的农户,如何将有限的资金切实用于支持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如何在改进服务的同时又能够防范信贷风险的产生,迫切需要寻求一种既能够贷得出,又能够收得回,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效运营的新的信贷方式。

  一、小额信贷之利农户小额贷款是近几年在农信社广泛开展的一种信贷业务,但就我国现在的金融市场情况看,小额农贷还处在一个发展的阶段。它可以拓展信用社业务,帮助农村低收入人群和社会弱势群体摆脱贫困,帮助为数众多的个体经商户加速发展,并创造数倍于己的社会效益,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金额小限制了其发展。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基本于农户的信誉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一般贷款金额较小,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户贷款需求量加大,而许多农信社却没有适时调整信用贷款额度,农户只能选择其他贷款金额较大的担保贷款,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

  2、贷款期限不尽合理。许多农信社在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期限一般为一年,而农作物的生长周期长短不一,如林果业生长周期长达二至三年;鱼类养殖分为淡旺季。贷款期限的单一化就加重了农户还款难度,没有体现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特点,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

  3、投放积极性不高。部分信用社片面认为农户贷款额小、面广、工作量大、经营成本高,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的收益有限,因此,在推广小额信用贷款上存在不积极、不主动的现象,只是为完成任务而应付了事。

  4、信用等级评定不够深入。一是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部分农信社的信贷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对农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还款来源等情况调查了解不深入,仅凭个人的主观印象或根据当地村干部推荐便予以评级授信,调查和授权授信偏离实际情况。部分农信社建立的农户经济档案不能真实、全面反映农户家庭的资产、负债、收支以及信誉状况,尤其是资产、负债更是流于形式,使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二是片面追求评定面和小额贷款的推广面,放松了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和标准,忽视了信用户的评定质量。

  5、小额信用贷款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由于小额信用贷款没有担保作为还款保障,主要依赖借款人的信用作保证,个别农户信用意识淡薄,安全系数稳定性相对较差,而且有些信贷人员调查不够深入,还有存在部分农户逃债、赖债行为等现象,从而进一步恶化农村信用环境,导致风险不断积累,给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工作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6.对小额信贷是一种金融服务方式还缺乏统一的认识。目前,不少人仍然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

  贷是扶贫手段而不是金融服务。在这种思想指导之下,信贷资金供给在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不积极,依然希望能得到国家财政的扶贫拨款;而信贷资金的需求者则是想办法多贷款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扶贫,造成农户把小额农贷与赈灾款、扶贫款、救济款等混淆起来,有的农户认为小额农贷款是无偿的,看到别人贷,自己也要贷,产生“不贷白不贷”的攀比心理。

  7.忽视质量,片面追求小额农贷的推广面和推广速度,存在盲目单纯完成任务的现象。在广大农村信用社全面推广小额信贷工作后,农村信用社从上至下把小额农贷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确定了两个百分之百的指标(即调查面100%,评级面100%),部分信用社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图虚名,忽视小额农贷的质量,极易形成新的不良贷款。

  8.小额农贷“农转非”。因农村信用社部分工作人员审查不严、贷后检查不力,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导致小额农贷在运行中出现一些“鱼目混珠”和“农转非”现象。表现之一是“张冠李戴”贷款,即非农业

  人员借用农户的身份证件,借用农户之名骗取小额农贷。其二是“化整为零”贷款,即非农人员冒用多人身份证件,套取小额农贷,或是同一农户多次在信用社立据贷款,形成支农资金“垒大户”。其三是“偷梁换柱”贷款,即非农人员联系一个或多个农户,获取小额农贷后,转移贷款用途,用于非农产业。上述现象在小额农贷到期收回时,极易产生用钱的人不还款,立据的人不认账,引发经济纠纷,悬空信用社贷款,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

  二、建议及对策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必须尽快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支持“三农”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因此,农村信用社在今后的小额农贷推广工作中,应做到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改进管理,努力防范风险,扎实有效推进。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虽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小、面广、工作量大,但也应看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农村信用环境的培育发挥相当大的作用,整个农村信用环境要是建设好,对以后信用社开展各项工作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应进行广泛宣传,将小额信用贷款的办理程序和要求宣传到辖区的每一个农户,让其了解小额信用贷款,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推动小额信用贷款又好又快发展。

  (二)及时总结,适时调整。要及时对农户小额信用开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就一些条件应针对各地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等,才能更好地进一步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三)因地制宜,分类开展。要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对不同资信情况农户的贷款方式:对经济实力强、信誉高、从事生产项目效益好的农户,尽量对其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经济实力较差、有实干精神、从事生产经营效益一般的农户,也可小额度地发放信用贷款;对超过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者本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贷款,可采取农户联保贷款;对于市场前景难以把握的较的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农户的大额资金需求,要发放有担保的贷款,有效控制

  贷款风险。

  (四)积极沟通,协力配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经过调查摸底、评级授信、发证放贷和贷款回收、贷后检查等多个环节的工作,要充分发挥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熟悉村情、民情有利条件,与农村信用社一道做好信贷资料的收集和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做到依靠但不依赖。同时在工作协调,规范操作程序,强化后续管理等方面注重发挥其作用,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营运切实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

  (五)做好管理,防范风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基本于农户的信誉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虽然简化了贷款手续,方便了农民办贷,但贷款风险系数较高,因此,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后,要切实深入借款农户,了解农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贷款的真实使用情况,确保贷款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一旦发现信用贷款转借他人、移用等不正常情况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取消信用户资格、强制收回贷款等,以有效控制信用贷款风险。

  (六)建立考核,奖罚分明。农户的信用是动态的,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必然会出现一些变动,因此,个别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产生风险是难以避免的。为防范和化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必须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贷款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应参照本地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不良贷款平均比例确定一个适当的不良贷款比例及相应的不良贷款考核指标,实行超指标比例赔偿、低于指标比例适当奖励的办法,以调动信贷员开展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

  发表日期:2009年5月31日出处:福建省联社泉州办事处作者:黄智星

  (七)树立小额农贷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久之策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发扬实事求是、不畏艰难、勇于创新的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把这件利党、利国、利民、利社的好事、实事全面贯彻落实。

  (八)加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给予政策扶持,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农业受国际市场的冲击越来越大,直接

  或间接影响农贷资金的安全。因此,国家和有关部门应从“农业稳、国家稳”的大局出发,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农村信用社优惠政策,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和支农积性。一是给予财税优惠政策。国家财政应建立专门的小额农贷风险补偿基金,对小额农贷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税务部门可减免,返还小额农贷营业税,小额农贷不能与其他贷款同等按贷款利息收入的5%征收营业税,通过减免,返还小额农贷营业税,促进农村信用社对农业的“多予”。二是扩大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自主权,及时核销小额农贷呆账,以利于及时处置小额农贷损失、减轻损失、减轻包袱。三是适当提高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以利于农村信用社运用杠杆作用,筹集更多支农资金。

  (九)农村各级党政组织应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一是正确引导农民开展农业生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引导农民将有限的小额农贷资金用在刀刃上。二是将农村信用社揽存、收贷、支农等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任期责任考核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安排,各级政府应将涉农资金统一集中在信用社开户,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化解村组集体贷款包袱。三是大力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引导农民牢固树立“诚信为本”的思想。四是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资信调查,小额农贷到期后,大力协助农村信用社开展清收。

  第三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卓资蒙银村镇银行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为了提高信贷服务水平,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规范业务操作,更好的服务卓资当地经济、发挥本行支农作用,特制定《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一、农户申请,普查遴选客户

  辖区农户向本行提交书面《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包村信贷员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和要求,从中遴选出有信贷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进行调查。操作要点:

  包村信贷员首先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查看申请人是否为本辖区社员,是否为该户户主,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主和家庭成员在本行有无冒名或跨区贷款,原有贷款是否按期归还,是否被划入黑名单等,进行初步遴选。未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基本信息的新农户可直接调查。

  二、调查建档,核实资信情况

  通过遴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包村信贷员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农户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包括:

  1.农户基本信息。即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人口、入股信息等;

  2.家庭成员信息。即配偶及家庭成员信息;

  3.农户经济档案。即农户生产经营及经济收入状况、家庭资产负债状况;

  4.农户资信档案。即农户道德品质状况、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及合作情况;

  5.本行规定需要采集的其他信息资料等。

  对调查信息要逐户填写《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信息及资信状况调查表》。包村信贷员调查结束后,将所有调查信息录入本行信贷管理系统,系统会自动对农户进行综合信用评分,并按分值和相关要素产生相应的信用等级,信贷员根据系统提示的评级结果,提出授信额度建议。批量评级授信的,可从信贷管理系统打印《甘肃省本行评定小组批量评级授信登记表》,提交资信评定小组评定。操作要点:

  信贷员必须上门现场调查,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将资信调查工作交村组干部直接代办。《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信息及资信状况调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并将所有调查内容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做到录入资料真实、完整,确保系统计算农户信用分值准确。信贷员在平时资信调查时,要做到与各项工作统筹兼顾,即与本行日常业务宣传、贷款核对、收贷收息、不良贷款清收、存款等工作紧密结合。

  三、评级授信,实行公示制度

  本行要以村为单位,由本行主任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召开资信评定小组会议,先由包村信贷员对资信调查情况、信贷管理系统信用评分情况、拟授信额度等建议向参会人员反馈,再由参会人员对其调查情

  况进行讨论、补充和完善,并按照本行确定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被调查农户进行逐户表决,核定农户的信用等级和最高授信额度,对表决通过的农户,信贷员及时将评级授信信息维护到信贷管理系统,打印出《卓资蒙银村镇银行信用户评级授信公示表》进行公示。操作要点:

  (一)信用评级实行会议票决制

  本行应以村为单位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由本行行长、包村信贷员、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等3-5人组成,本行行长担任资信评定小组组长,负责所在村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资信评定小组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小组成员实行记名投票方式对农户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进行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与会人员同意的方可通过,其中本行行长、包村信贷员必须参加会议。否则,评级结论无效。本行要专设会议记录,对每次评级过程要有详细文字记载,且与会人员应在资信评级会议记录上签字,留档备查。

  (二)严格等级评定范围

  在资信评定中下列农户不得列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1)道德品质差,有赌博、盗窃、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2)信用观念不强,无特殊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主观意愿长期拖欠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组织、个人借款的;(3)户主和家庭成员有冒名或跨区贷款的;(4)社会债务大、清偿能力差的;

  (5)服刑、智障、无业及田园荒废,长期游手好闲的;(6)长期外出或举家外迁人员。

  (三)信用评级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农户资信评定等级分为五个档次,具体等级及名称由各行社自主确定。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设置农户信用评定指标体系。定性指标:包括农户道德品质、经营能力、合作状况;

  定量指标:包括农户基本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

  (四)实行信贷员负责制

  包村信贷员作为贷款评级授信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维护的客户

  在评级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并对评级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全责,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正当理由行使“一票否决权”,但未经评定小组审议通过的信用等级不可行使“一票赞成权”。

  (五)因地制宜核定授信额度

  我行需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收入状况、社会风气、信用程度及本行经营规模,综合确定授信额度,实行差别授信,不搞一刀切,但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授信额度必须统一。具体授信限额由各行社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自主确定。

  (五)张榜公示

  一般情况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可在1000元-15万元。对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一事一议,经各行社审议后可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额度,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本行对已评定的信用户及时按农户资信等级、授信额度在当地村委会张榜公示3-5天,接受群众监督。若有异议,由资信等级评定小组会议进行复审和认定。

  四、提交审批,核发贷款证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信贷员在信贷管理系统提交,由有权审批人在信贷管理系统上进行审批(即评定等级和授信额度属信贷员权限范围内的直接审批;属信用社主任权限内的,系统会提示信用社主任审批;属逐级审批的,系统提示有权人提交逐级审批)。对经审批通过的农户,信贷员在信贷管理系统打印《甘肃省本行贷款证核发登记簿》,并据此表登记核发贷款证。操作要点:

  (一)提交审批要求

  各行社要对本行社评级授信有明确的权限管理,并利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按权限管理,原则上下一级提交的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上级审批时不能提高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可下调等级或降低授信额度,对不同意评级授信可提出正当理由否决,在审批时要认真查看信贷管理系统各种应搜集信息是否齐全、真实等存在问题的,可提出异议发回重审。

  (二)加强贷款证管理

  各行社根据农户资信等级评定情况,审查发放信用户贷款证。本行贷款证内容包括农户基本情况、农户资信状况变动情况,每次的借款、还款、延期、付息记录等;核发贷款证行社复查盖章,发证经办信贷员盖章、签字,发证日期,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信用户贷款证上必须有申请人的照片、预留印鉴及签字。本行对贷款证的使用要及时告知持证人,实行“一户一证”管理,持证人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户,提交有权人员审批后,信贷员应及时完善贷款证相关要素,确认无误后方可核发。信贷员对贷款证的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在核发过程中,应坚持“七不”原则,即贷款证信息与信贷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不发证、信贷管理系统未开证的不发证、贷款证未预留户主印鉴的不发证、信用等级未经公示的不发证、领证手续不全的不发证、旧贷款证未收回的不发新证,未经登记的不发证。

  五、柜台办贷,实行阳光操作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贷款证发放的管理办法。本行营业柜台应设立农户小额信贷专柜,审核、发放已评级授信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当农户需要贷款时,可持户口本或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鉴到发证营业机构直接办理,不再需要层层审核、批准。操作要点:

  (一)柜台受理农户贷款

  农户向柜员出示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鉴,柜员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查询借款人农户信息和授信额度,核对借款人贷款证、有效身份证件、预留印鉴等,确保借款手续为户主本人办理,审查无误后,由借款人填写制式借款申请书,柜员填制信用借款合同,会计在《农户小额信用借贷申请书》、《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上加注审查意见,在合同、借据上加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专用章及复审人员名章,提交专柜人员办理。柜员据此打印借款借据,登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登记簿》,经借款人签字盖章确认,并填写信用户贷款证的有关内容后,按规定办理贷款出账手续,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结算账户(飞天卡),与借款人协商并

  签订《本行贷款委托转收利息授权书》,将借款人的存款(飞天卡)账户与其贷款帐户建立关联信息,按约定时间转收贷款利息。

  (二)柜台办贷资料移交

  营业终了,专柜人员根据借款凭证填写《本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柜员办贷登记簿》,将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据等资料移交专人归档管理,将贷款有关凭证于当日或次日交信贷员,作为贷后跟踪管理的依据。

  (三)会计、柜员和信贷员的责任

  会计人员对借款农户的身份证件、贷款证、预留印鉴真实性审查负责,对借款人身份及证件审查不严发放的信用贷款、向贷款证未按期审查的农户发放新的信用贷款或超过授信额度外发放的信用贷款,形成的贷款风险负全责。专柜人员对借款合同及借据要素审查不严,贷款证登记不及时形成的贷款风险负全责。信贷员对贷前调查失真和贷后跟踪管理不到位形成的贷款风险负全责。

  六、健全台账,加强贷后管理

  信贷员对收到本辖区的柜台放贷凭证,按时记载信贷台帐,随时掌握农户信用状况,加强贷后管理。对已取得贷款的借款农户,正常小额农贷一般每年检查一次,未按规定偿还利息的,改为每半年检查一次。关注及不良类贷款每季检查一次,未按期检查的,信贷管理系统将进行预警,信贷员在检查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借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并填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检查表》,经贷户签字确认,对调查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信用社主任要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对每位信贷员日常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或对其填写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检查表》进行审核,查看信贷员是否按期到户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进行纠改。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后仍需要周转使用,必须还清本息后重新办理借款,对逾期贷款,信贷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逾期原因,并签发《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对恶意赖债的应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保全清收。本行应按村定期张榜公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贷款的收回和结欠

  情况等,接受群众监督,督促农户主动还贷,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操作要点:

  (一)贷后检查的内容要全面

  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对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前景还款能力等方面的分析;借款人还款意愿方面的分析。

  在检查中发现随意变更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下降等可能造成信贷风险的,信贷员应在《贷后检查表》中提出明确的意见,报本行批准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贷款风险。

  (二)降低贷款风险的措施要到位

  1.停止发放新的贷款;2.提前收回贷款;3.要求借款人提供可靠担保;4.收回信用户贷款证,取消贷款资格。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律实行按季结息

  业务柜员在每季度结息日打印出结息清单,交由信贷员负责催收。

  (四)信贷档案管理要规范

  信贷员负责整理收集贷款发放时所形成电子信贷资料和纸质信贷档案,其中电子信贷档案按《甘肃省本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维护,纸质信贷档案按照信贷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档、一档一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纸质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借款申请书;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家庭成员的页面复印件;

  3.贷款证复印件;4.农户(个人)小额信用借款合同;

  5.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6.其他与农户资信有关的资料。

  信贷员整理立卷后,在贷款发放后由本行主任监督移交给信贷档案管理员入档管理。贷款档案管理员根据信贷员贷后检查所提供的信息,对信贷档案不断的进行补充和更新。

  七、按年审查,调整资信等级

  已评级授信的信用户,本行要根据其日常贷款使用、归还以及资信变化情况,进行资信等级审查,填制《农户资信等级年审表》,并根据年审情况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适当的调整。对发生严重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事项的,要对原评定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直止取消农户

  小额信用贷款资格,并在贷款证上进行登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取消后,要及时收回贷款证,对收不回的,要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贷款证作废。在对资信等级进行审查时,要以农户近三年内的借款、还款、延期、付息记录和日常贷后跟踪调查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对该户重新进行资信调查、评级授信、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并对资信等级审查情况及时维护到信贷管理系统,在贷款证上及时记载。年审情况未在贷款证上记载的,柜台不得发放新贷款。

  资信等级年审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操作要点:

  (一)资信等级年审内容要全面

  1.内农户信用情况;2.家庭资产、负债、收入等变化情况;3.生产经营变化情况;4.影响资信变化的其他情况。

  (二)资信等级及限额调整程序要规范

  1.信贷员签署意见;2.提交村信用等级评定小组会议研究评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3.本行贷审小组签署意见;4.按照授信限额权限交有权人审批,并填制《农户资信等级及贷款限额调整表》。

  (三)开展客户满意度测评工作要经常坚持

  本行每年要对辖内服务对象进行一次客户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本行员工考核、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第四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级经营机构;所称县联社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指借款人是指符合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贷款的农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的信用贷款。

  第五条

  小额农贷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第六条

  小额农贷业务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七条

  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

  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方便农户快捷地获得贷款。

  第九条

  贷款人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

  第十条

  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农贷证)制度,贷款以户为单位,每一农户家庭只允许发放一本贷款证,严禁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

  第十一条

  小额农贷业务应与创建信用小组、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的信用工程相结合,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第二章

  贷款条件与用途

  第十二条

  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口在借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二)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的,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借款人必须有个人独立的固定住所);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六)贷款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小额农贷的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经营贷款;

  (二)加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经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生产和流通贷款;

  (四)农户建房、治病、助学等消费性贷款;

  (五)贷款人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四条

  小额农贷的最高额度为3万元(含)(如联社需调整最高额度,由联社行文通知)。

  第十五条

  小额农贷核定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可根据农户实际情况签订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限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一次或分次使用借款额度,但任一时点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之和不得超出最高核定额度,每笔借款的到期日均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单笔借款不在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单笔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内容为准。第十六条

  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优先满足农户生产生活信贷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

  小额农贷的结息方式一般采用按季结息,也可以采用按月结息、按半年结息、按年结息或利随本清,一年期以上的贷款不得采用利随本清方式。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利率政策执行加罚息,并视情况核减信用额度或取消信用贷款资格。

  第四章

  客户经理制

  第十八条

  小额农贷客户经理(或信贷员,以下简称客户经理)主要是为农村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专职客户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信贷产品的宣传、农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年检、小额农贷的发放和收回等。

  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负责对农户和市场的调研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和资金需求情况,宣传农户小额农贷产品,为农户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农村小额农贷市场的变化情况,从发展业务、控制风险的实际需要,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和提升信贷服务品牌建议,促进农村信用社创新金融产品及信贷品牌。

  第二十一条

  客户经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具备营销信贷产品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相应的公关技巧,讲求营销艺术,注重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融洽客户及农户、村组干部的关系;

  (四)取得信贷专业从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实行资格管理制。客户经理须经信贷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取得信贷专业从业资格,且考核合格,方能获得客户经理资格,由县联社发给客户经理聘书,即可从事客户经理岗位工作。因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问题的,由县级联社取消客户经理资格,调离信贷岗位,不得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实行等级管理制。依据客户经理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及小额农贷本金到期收回率和利息收回率等量化指标,划分客户经理等级,按等级享受不同的待遇。对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多劳多得、动态考核”的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特殊奖励;对工作能力差、工作业绩不佳的,取消任职资格及待遇,通过考核,降低效益工资,违章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县联社将建立信贷管理人才库,加强信贷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增加岗位交流频率,适时组织优秀客户经理进行信贷交叉检查、调研、经验交流、产品研发、风险分析等信贷活动,不断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小额农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经理入户了解农户的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宣传动员→有资金需求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贷证→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调查,采集相关信息,建立农户经济档案→资信评定小组对农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核定农户的信用额度→核发农贷证→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

  同→填写借款凭证→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已核发农贷证、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小额农贷操作程序直接从填写借款凭证环节开始。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的贷款人申请办理农贷证。

  第二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应对申请办理贷款证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等情况,采集相关信息,建立农户经济档案。

  第二十八条

  各农村信用社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负责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资信评定小组由农村信用社相关负责人、客户经理组成,各社负责人为资信评定小组组长。第二十九条

  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依据主要包括财产、收入、信誉、生产经营、存款、股份、还款能力等内容。采用指标综合评定方式,资信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次级四个档次。

  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标准为:

  一、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

  (一)农户资产(30分)

  主要考评农户净资产:净资产3万元以内(含)20分;3-5万元24分;5-10万元27分;10万元以上30分。

  (二)农户收入(25分)

  主要考评农户年收入:年收入1万元(含)以内15分;1-3万元18分;3-5万元20分;5-10万元22分;10万元以上25分。

  (三)农户信誉状况(35分)

  1、农户家庭成员情况(15分)①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5分);

  ②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5分);

  ③与信用社有信贷业务往来(5分)。

  2、农户信用记录(20分)

  ①二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15分);

  ②三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20分);

  (四)农户生产经营状况(10分)①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

  的(8分)

  ②从事加工、手工、运输、等个体经营的(10分)

  二、根据上述计分标准测评、审定农户资信等级核定贷款额度:

  1、考评打分80-100分为优秀;

  2、考评打分70-79分为较好;

  3、考评打分60-69分为一般;

  4、考评打分60分以下为次级。

  5、核定信用总额:优秀的农户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为30000元;较好的农户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为22000元;一般的农户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为15000元,次级不得核定贷款额度。

  各社要结合手工考评打分和核定贷款额度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

  第三十条

  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资信评定标准,集体讨论确定农户的资信等级,核定小额农贷限额,核发农贷证,一户一证,造册登记。

  第三十一条

  农贷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抵押。第三十二条

  对农户资信等级定期进行年检(审验)(一

  般一年一检,不超过二年),并根据年检(审验)情况对农户的资信等级进行适时调整,农户资信等级年检情况应在农贷证上记载。

  (一)对现有资信等级在较好及以下的,在信用额度内能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付息、到期归还借款的,且家庭不动产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资信等级档次;

  (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付息并做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资信等级档次;

  (三)由于主观原因未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资信等级档次直至取消小额农贷资格;

  (四)贷款人认为应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人应吊销其农贷证,停止发放新贷款:

  (一)贷款本金累计逾期3次(含)以上;

  (二)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贷款证;

  (三)有吸毒、赌博、参与犯罪等违法行为;

  (四)贷款转借他人使用;

  (五)贷款人认为应该吊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实行“分级限额管理、统一对外授信、适时考核调整”的信用额度管理办法。

  (一)分级限额管理。县联社辖属经营机构的小额农贷限额,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县联社根据各经营社的经营水平、资金实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农户年收入状况及诚信水平等因素,确定经营机构的小额农贷限额。

  (二)统一对外授信。县联社各辖属机构在本机构的小额农贷最高限额内,在对农户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统一对辖内农户授信,逐户确定信用额度,作为借款人在有效期内周转使用贷款的最高限额。贷款人应及时将评定的农户资信等级、信用额度在村(组)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适时考核调整。县联社将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各社的小额农贷信用管理权限或最高信用额度,并实时调整信贷管理系统限额。

  贷款人应根据对农户的资信等级定期审验情况及资信等级调整结果,适时调整单户的信用额度(含增加或取消信用额度),并在农贷证上记载或换发新证载明。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根据农户的类型、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等情况,逐户填制农贷证,以农户为单位发放。

  第三十六条

  农户持农贷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贷款人营业网点办理小额农贷业务,不得由他人代办(有授权委托书的除外),经办人员须认真查验借款人身份证、农贷证记载内容,核对小额农贷档案记载内容与之是否一致,防止冒名、借名贷款。

  第三十七条

  小额农贷的发放以转账为主,贷款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发放,贷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转

  入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结算帐户后方可支用。农贷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收回等情况应与贷款人的贷款台帐一致。

  第三十八条

  小额农贷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走访借款人,了解和掌握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等。对变更用途等可能造成较大贷款风险的,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取消其小额农贷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培育信用环境的需要,在合同双方约定事项或补充协议明确的前提下,定期张榜公布小额农贷的借款人、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贷款的发放、收回和结欠情况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与地方党政机关联动机制。贷款人在小额农贷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和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作用,经常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沟通交流,寻求工作上联动,形成合力;贷款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小额农贷工作座谈会,征求村组干部和农户对贷款人信贷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各村组资信评定小组应定期召开例会,总结和研究小额农贷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按《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要求,客户经理至少每年对小额农贷逐笔逐户进行贷后检查。小额农贷到期前,客户经理应及时提示借款人贷款即将到期,督促其按时还款。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确因灾害、市场等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一年以内(含)的小额信贷,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小额信贷,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小额农贷到期后仍需要周转使用的,必须先还后借,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因外出务工等无法及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的,贷款人要动员其家庭成员代为履行;重新办理借款手续的,应出具借款人书面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做好到、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风险的发

  生或扩大等。

  第四十四条

  对逾期的小额农贷,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小额农贷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督促借款人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对恶意赖债的应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减少或避免贷款损失。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小额农贷档案,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整理,其内容应包括: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情况表。包括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财产、收入、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等级评定情况等;

  (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对贷款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最高贷款限额数,信用额度年检(调整)情况;

  (四)客户经理贷前调查意见、贷款审批记录、贷后检查记录、还款记录等资料;

  (五)借款人品行资料;

  (六)其他与借款人资信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小额农贷档案以户为单位建档,一户一档。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资料和整理建档,由各经营社会计负责保管。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小额农贷档案实行归档、存放、调阅、移交等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辖内小额农贷业务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上报,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十八条

  实行客户动态分类管理。贷款人要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和农村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积极拓展小额农贷客户范围,优化小额农贷客户结构,按照农户的信贷需求规模和信誉度,对优质客户、普通客户、限制客户、潜在客户实行分类管理,优化和拓展各类客户群。

  第六章

  责任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

  县联社将建立责任明确、绩效考核、工效挂钩、奖惩严明的小额农贷工作责任制。对成绩突出的经营机构给予奖励;对贷款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有效益、成绩突出的客户经理,应给予

  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按等级管理的规定晋升相应的客户经理等级;对考核中小额农贷工作业绩较差的客户经理,要降低其客户经理等级,直至调离信贷岗位。

  第五十条

  小额农贷本息的催收面原则上应达到100%,贷款按期收息率应不低于98%,贷款到期收回率应不低于95%。

  第五十一条

  客户经理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不给予办理农贷证的;

  (二)对农户调查失真,造成农户资信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提高或降低农户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的;

  (四)未经调查和资信评定直接给予农户核定信用额度的;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发证贷款的;

  (六)超信用额度、跨区域发放贷款的;

  (七)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八)对农户吃、拿、卡、要的;

  (九)编造小额农贷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十)被举报并经查实的违规行为;

  (十一)未授信直接发放贷款的;

  (十二)未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

  (十三)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的。

  (十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属机构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小额农贷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督促农村信用社创新工作思路,树立品牌意识,不断提升小额农贷业务的实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联社经营班子办公会负责解

  释、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旗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并保证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阳光信贷》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资产情况,以农牧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信用社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公开管理制度,公开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制度,公开农牧户资信等级评定以及授信额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辖区内的乡镇(不包括营业部)、所辖行政村连续居住期在一年以上,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含)以下,用于传统种养业的农牧户(优先使用富民一卡通放款)。

  第二章

  贷款评级授信条件及放款条件需提供的资料

  5.借款人惠农一卡通复印件及近一年流水账单;

  6.借款人经营情况说明及借款用途说明;

  7.借款人不能提供惠农卡的,要有一名代偿人提供惠农卡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年流水账单;

  8.拟提供的担保人姓名和信誉情况说明;

  9.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10.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发放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获得信用评级有信用评级授信相关资料;2.收到授信通知书;

  3.放款时必须与惠农卡关联,并与借款人签订惠农卡担保协议(有授权扣款要约),并留有签字影像资料(核实身份证明);

  4.不能提供惠农卡的,执行贷款担保流程,有一名担保人提供惠农卡并签订保证合同和惠农卡扣款协议;

  5.另有一名信誉良好的当地人提供担保,要有担保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核实与授信申请一致,且符合授信通知要求);

  6.现场签定借据、合同,并留有借款人、代偿人、担保人与配偶签字影像资料(核实身份证明);

  7.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8.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的用途

  二等、三等,各等级的标准为:

  一等标准:(1)信誉优良;(2)在信用社贷款能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产10000元以上;

  二等标准:(1)信誉较好;(2)基本能按期归还信用社的贷款本息;(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产6000元以上;

  三等标准:(1)能讲信用;(2)对拖欠的信用社贷款本息能确认并在逐步偿还;(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产3000元以上。

  第八条

  农牧户评级授信额度的核定:

  农牧户按其经营的品种、特点、规模等可分为:

  (一)普通农牧户:从事传统种养业;

  (二)经营性农牧户:主要经营如小卖部、小型修理部、磨房、运输业、屠宰、农产品收购、加工的小商户等;

  各类农牧户均需根据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和家庭拥有的资产和收入情况确定评级授信额度,不能划类平均,不能多头授信。

  计算方法为:依据信用评级系数、申请人净资产和收入水平等因素,核定授信额度。

  第九条

  信用社实地调查信贷员,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额度核定后,由信用社负责人告知农牧户贷款客户以成为信用社预客

  户。

  第五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因重大灾害造成损失的,可延期归还。原则上小额农牧户贷款不得跨(不得超过一年)。

  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农牧户按期还本付息。检查应有书面检查记录,并于每个季度写出专项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取消其信用贷款资格。

  (一)将贷款资金用于非法经营的;

  (二)弄虚作假,套取贷款的;

  (三)贷款后转借他人或发放高利贷的;

  (四)其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

  贷款到期前,应提前7天下发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到期贷款要求延期的(贷款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延期),贷户应提前15天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由信贷员和信用社负责人签批延期意见,报联社审批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条

  贷款收回方式为借款农牧户到信用社营业室偿还贷款。第二十一条

  农牧户信用档案管理。信贷员对农牧户信用档案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农牧户信用档案内容的及时更新;信贷会计负责农牧户信用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入柜保管。农牧户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牧户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人口、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实有资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等;

  (二)家庭收支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项目、收入状况及主要支出情况等;

  (三)农牧户贷款情况:农牧户信用等级及信用额度评级情况,近三年借还款历史记录;

  (四)其他需要掌握的材料

  未满足本地社员需求,找异地贷款每一笔罚款300元。

  (四)对信用社负责人包片信贷员及委派会计的处罚

  信用社主任是贷款经营的组织者和决策人,要对本社贷款发放、管理、收回负全部责任。委派会计对客户资料、面签、信贷档案的审核负全部责任。信贷员对自己的放款负责,实行包放、包收、包赔偿、包效益,对收不回的贷款,信用社主任和委派会计、责任信贷员是负责清收不良贷款的第一责任人。信用社主任承担50%的责任、委派会计承担20%的责任、责任信贷员承担30%。年底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

  第二十三条

  信贷员不得违规发放贷款,对于未经主任审批,信贷员自主发放的违规贷款,会计、出纳不得接收入帐,对于已经发放的一经发现必须在限期3天内本利全部追回,并对信贷员及相关责任人,处本息金额10%的罚款,限期内不能全额追回及不交罚款的,离岗停职接受处理。对于虽经主任审批但已发放的违规贷款,一经发现分别对信贷员及主任按本息10%进行罚款,并在限定3天的期限内收回贷款本息,达不到要求的停薪停职离岗清收。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放新收旧掩盖贷款风险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自批自贷或发放冒名贷款,责令责任人立即收回,造成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审批或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或擅自改变贷款投向的对责任人给予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贷款逾期不及时催收或催收手续不齐全,造成诉讼时效丧失或保证单位(个人)保证责任丧失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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