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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总结

时间:2022-06-30 19: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总结

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总结5篇

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总结篇1

退役军人2019年工作总结范文

  时间过的真快,一眨眼功夫半年已过去,虽然我现在已经退伍了但是我感觉还是有必要再写一份半年总结,回顾一下这半年自己的问题和收获,半年的地方生活主要收获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够端正思想,摆正自己的位置。

  刚从退伍踏入地方生活有好多的不适应,毕竟在部队五年所授的教育和部队的生活的改变。尤其是刚回来前两个月感觉自己一无事处,天天只能呆在家里干些琐碎的家务。但后来一些朋友跟我聊天,开导我使我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涿渐的适应地方生活,总的来讲回来这半年时间自己思想上还是比较稳定的没有因为自己是刚退出现役的,就搞特殊化不合群。

  二、能够认真工作,干什么工作都抢在前,干在先。

  在(XX)公司已经待了近五个月的时间了,这五个月自己收获很多,交际、工作标准、工作效率等,同时对自己的行业(龙门洗)也有了一定的了解。2月26号到公司时,有一种再次回到新兵连的感觉,我记得那天第一天上班公司组织点名我的答(到)声是全场最大声的一个,当时全场人员都笑了,目光都瞧我这边注视当时看到这种情况我不知所措只好低下头,自从这件事以后,我什么也不敢,都不怎么说话。通过一个星期的适应后自己也能融入到公司当中去,能够配合好同事们完成各项任务,由于自己是新队员所以在各项方面都要抢在前,干在先!(现在签合同了也算正式员工了)我想这些好东西我应该继续保持下去。

  三、能够主动的去和同事说话,拉近自己和同事之间的关系,同时认识了好多知友。

  这点也是我最开心的一点,我从部队回来很多人都说我变的会说话了,这是我最想感谢的就是组织有些东西在地方根本就学不到,通过在部队的锻炼,自己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思想素质方面都提高了一个层次。

  取得收获的同时问题同样也是存在的,下面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下存在问题:

  一、工作标准不够高,人变得松散了。

  在部队有组织有纪律所以有些事迫使你自己在做时,一定要想着工作标准,一定不能偷懒,回到地方这些东西就被涿渐的谈化了,所以导致现在人变得松散了,在干工作时这个标准把握的也不是太好,抱着一种干了就行干的好不好在说的思想。

  二、不够节约,存在乱花钱的现象。

  虽然现在有了工作,可以自己养活自己但回头来想下,这样做肯定不对肯定也要为家里分担一部分,有时觉得自己口袋里有那么几块钱就忍不住了,出去玩一下或者跟着去逛下商场成了典型的月光!

  根据以上几个问题做个有心人:

  在干每一项工作时,都要树起干就要干出标准的思想,注意一些细小的方面,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感觉自己回到地方的半年,这样东西都还给了部队,真挺对不起新兵连的班长。

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总结篇2

退役军人20xx工作总结范文

  时间过的真快,一眨眼功夫半年已过去,虽然我现在已经退伍了但是我感觉还是有必要再写一份半年总结,回顾一下这半年自己的问题和收获,半年的地方生活主要收获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够端正思想,摆正自己的位置。

  刚从退伍踏入地方生活有好多的不适应,毕竟在部队五年所授的教育和部队的生活的改变。尤其是刚回来前两个月感觉自己一无事处,天天只能呆在家里干些琐碎的家务。但后来一些朋友跟我聊天,开导我使我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涿渐的适应地方生活,总的来讲回来这半年时间自己思想上还是比较稳定的没有因为自己是刚退出现役的,就搞特殊化不合群。

  二、能够认真工作,干什么工作都抢在前,干在先。

  在(xx)公司已经待了近五个月的时间了,这五个月自己收获很多,交际、工作标准、工作效率等,同时对自己的行业(龙门洗)也有了一定的了解。2月26号到公司时,有一种再次回到新兵连的感觉,我记得那天第一天上班公司组织点名我的答(到)声是全场最大声的一个,当时全场人员都笑了,目光都瞧我这边注视当时看到这种情况我不知所措只好低下头,自从这件事以后,我什么也不敢,都不怎么说话。通过一个星期的适应后自己也能融入到公司当中去,能够配合好同事们完成各项任务,由于自己是新队员所以在各项方面都要抢在前,干在先!(现在签合同了也算正式员工了)我想这些好东西我应该继续保持下去。

  三、能够主动的去和同事说话,拉近自己和同事之间的关系,同时认识了好多知友。

  这点也是我最开心的一点,我从部队回来很多人都说我变的会说话了,这是我最想感谢的就是组织有些东西在地方根本就学不到,通过在部队的锻炼,自己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思想素质方面都提高了一个层次。

  取得收获的同时问题同样也是存在的,下面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下存在问题:

  一、工作标准不够高,人变得松散了。

  在部队有组织有纪律所以有些事迫使你自己在做时,一定要想着工作标准,一定不能偷懒,回到地方这些东西就被涿渐的谈化了,所以导致现在人变得松散了,在干工作时这个标准把握的也不是太好,抱着一种干了就行干的好不好在说的思想。

  二、不够节约,存在乱花钱的现象。

  虽然现在有了工作,可以自己养活自己但回头来想下,这样做肯定不对肯定也要为家里分担一部分,有时觉得自己口袋里有那么几块钱就忍不住了,出去玩一下或者跟着去逛下商场成了典型的月光!

  根据以上几个问题做个有心人:

  在干每一项工作时,都要树起干就要干出标准的思想,注意一些细小的方面,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感觉自己回到地方的半年,这样东西都还给了部队,真挺对不起新兵连的班长。

内容仅供参考

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总结篇3

走近美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

  美国诞生于战争之中,军人作出了巨大贡献、付出了巨大牺牲,因此民众对军队、军人具有特殊情节,军人的地位受到广泛尊崇,军事职业具有无与伦比的荣誉感、优越感。美国联邦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管理保障机构健全,主要分为立法机构与管理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培训、待遇、医疗、丧葬等全方位服务。

立法机构

  退役军人事务委员会,是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下设的退役军人事务立法机构,是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授权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退役军人待遇保障的立法工作,并监督各政府部门执行。
  众议院退役军人事务委员会
  众议院退役军人事务委员会(House Committee on Veterans’ Affairs)是众议院的常务委员会之一,负责对国防部、军队、能源部等机构提供资金并实施监督。委员会根据《1946年立法机构重组法案》组建,职权范围包括对以下方面的立法与审核:战争养老金;
由政府签发退役军人人寿保险;
补偿、职业康复和退役军人教育;
退役军人医院、医疗护理和退役军人待遇;
士兵和水兵的救济;
军人生活向平民生活的过渡;
国家军人公墓。委员会下设有残疾援助及追悼事务次级委员会、经济机会次级委员会、医疗次级委员会、监督和调查次级委员会,其立法权限包括退役军人的医疗、教育、津贴、公墓管理等方面。其中,残疾援助及追悼事务次级委员会对补偿金和普通(特殊)养老金具有立法、监督和调查管辖权;
经济机会次级委员会对退役军人教育、就业和培训、职业康复、住房计划以及服务人员的民事救济等方面具有立法、监督和调查管辖权;
医疗次级委员会对退役军人事务部的退役军人医疗管理局具有立法、监督和调查管辖权,包括医疗服务、医疗支持、医疗设施、假肢研究等;
监督和调查次级委员会对退役军人普通事项或必须由全体委员会主席转交小组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具有监督和调查管辖权。众议院退役军人事务委员会负责建议立法扩大、限制或微调现行有关退役军人福利的法律,也可以监督和评估退役军人事务部的运作。如果委员会发现退役军人事务部没有按照国会的意愿运行,那么委员会将召开听证会,解决有关问题。
  参议院退役军人事务委员会
  参议院退役军人事务委员会(Senate Committee on Veterans’ Affairs)成立于1970年,负责包括国防部、军事研发、核能、军事人员福利待遇、兵役制度等国防政策的有关事务的立法与管理(此前参议院有关退役军人的管理事务由金融委员会和劳动与公共事务委员会负责),其立法权限与众议院退役军人事务委员会基本一致,委员会成员为14人。2013年,康涅狄格州一家隶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的医院误将一把手术刀留在了退役军人体内,直到2017年3月才被发现。该退役军人起诉了医院,随后参议院退役军人事务委员会也举行听证会,对涉事医生进行质询,并积极协调解决。

管理机构

  美国退役军人事务方面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联邦政府机构(国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劳工部等内阁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地方政府机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退役军人服务办公室)以及军队内部机构(军种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层级。
  国 防 部
  美国国防部(U.S. Department of Defense,DOD),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最高领导机关,位于华盛顿五角大楼。国防部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支持下,统管全军退役军人的管理保障工作,主要负责制定退役军人的安置方案(含职业培训、就业去向、家属工作、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咨询和协助),下拨相关款项,并监督各军种执行。国防部部长是总负责人,负责人事与战备工作的副部长及一名负责军事人员政策的副部长帮办具体协调统筹。
  在具体执行层面,国防部通过各军种部门对退役军人相关事务实施分层次领导。军种部是各军种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军种的人事与行政管理、部队组建、战备训练、兵役动员、武器装备研制与采购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国防部对退役军人事务的管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国防部设有过渡援助计划办公室(即军转民办公室),由主管退役军人就业和培训计划实施的部长助理领导,主要职责为:负责与退役军人事务部、劳工部等部门协调,完成军人退役前的指导、咨询和军地协调工作,为退役军人和家属提供就业信息,组织相关培训,并提供经费。过渡援助计划办公室在全国设有300多个办公室,具体指导当地退役军人的培训和就业工作。二是陆军、海军、空军及海军陆战队的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下设有退役援助办公室和就业援助中心,制定有完备的退役军人就业安置计划,主要负责向现役和后备役军人、文职人员和家属提供求职培训、个人援助和就业咨询等服务。三是各部队设有军人家庭支援中心,在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安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退役军人提供大量就业、医疗、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援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
  美国退役军人事务部(U.S.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VA),是联邦政府向退役军人提供医疗保健、教育援助、残疾补偿、住房贷款、人寿保险、就业支持等服务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全美2700多万退役军人和7500多万退役军人家属及遗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是仅次于国防部的内阁第二大部,由1名部长、6名助理部长以及管理部门组成,截至2017年12月,全美共有37.8万名雇员,其中华盛顿总部约4000人。部长作为内阁成员,是总统有关退役军人事务的首席顾问,领导全军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能:发放残疾抚恤金、死亡抚恤金、退休金和参战补助金;
资助退役士兵大学教育;
为退役军人提高医疗服务,开展医疗科学研究;
提供退役军人住房贷款担保;
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帮助;
管理退役军人人寿保险项目,监督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集体人寿保险项目;
管理国家公墓。
  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服务目标为:改善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
确保退役军人从军事岗位平稳过渡到平民生活;
代表国家向退役军人表示敬意,向逝者表示怀念;
通过高效管理、沟通和高超技术的应用,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优质服务;
为美国的公众健康、危机管理、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作出贡献。
  从组织结构看,退役军人事务部主要由退役军人医疗管理局(Veterans Health Administration)、退役军人福利管理局(Veterans Benefits Administration,VBA)、国家公墓管理局(National Cemetery Administration,NCA)组成。其中,退役军人医疗管理局管理着美国最大、最完整的医疗保健系统,包括1700余家医院、疗养中心、社区诊所等,还与全美医科大学及下属医院有合作关系。据统计,该局每年为超过500万名退役军人提供医疗服务。退役军人福利管理局主要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伤残赔偿金、抚恤金、就业和教育援助、住房贷款、人寿保险、安葬福利、遗孀福利等服务。国家公墓管理局负责退役军人的安葬事务和公墓的维护工作,并为全美和海外36万个墓穴提供纪念碑、标记和雕刻。该局管理130个国家公墓(阿灵顿国家公墓由陆军部管理),共安葬270多万退役军人。该局负责对申请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国家公墓。
  退役军人事务部华盛顿总部设有1个中心、2个委员会以及15个办公室,分别为合同审查委员会、退役军人申诉委员会、女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采购和装备管理办公室、争端协调办公室、预算办公室、公共及政府间事务办公室、国会事务办公室、职业歧视申诉协调办公室、财政管理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信息技术办公室、信息咨询办公室、职业安全办公室、政策研究办公室、章程和管理办公室、小企业办公室。
  除华盛顿总部外,退役军人事务部在全美还设立有57个地区办事处,各办事处主任均由部长任命,各个州、县也设有办事处。作为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派出执行机构,各地区办公室、办事处主要负责所在辖区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的全部支出,包括退役军人的各项福利,都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财政预算,这些经费通过立法得到保证。因此,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各项经费是非常稳定且充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逐年增加。
  劳 工 部
  美国劳工部(U.S. Department of Labor,DOL),是美国联邦政府行政部门之一,成立于1913年3月4日,主管全国所有的劳工事务,如就业、工资、福利、工作条件、就业培训等。劳工部下设25个部门及办公室,其中的退役军人就业和培训服务局主要负责退役军人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
  退役军人就业和培训局(Veterans’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Services,VETS),该局向所有联邦政府就业保障机构的受益人提供技术帮助,并保证退役军人依法得到优先服务。该局主要职责是通过“退役军人国家基金项目”下属的“残疾退役军人延伸项目专家”(Disabled Veteran Outreach Program
  Specialist,DVOP)与“本地退役军人就业代表”(Local Veterans Employment Representative,LVER) 两个项目,加强退役军人与雇主和当地政府机构的联系,向退役军人事务部提供市场空缺职位信息,为退役军人特别是身体残疾、生活贫困、教育程度低的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咨询,进行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发展机会培训(如讲授制作简历、自我推荐、面试技巧等),并鼓励企业优先雇用残疾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就业和培训局在全美一共有40余个分支机构,由劳工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和培训服务的助理部长主管,他在退役军人的政策、程序和规章的制定与实施方面是部长的主要顾问,负责退役军人的就业管理和培训服务项目,并保证有关法律、规章得以落实。此外,该局还积极与雇主、工会、退役军人服务组织以及社区组织进行协调,为联邦承包商提供管理方面的帮助,以督促其遵守有关雇用退役军人的规定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联邦人事管理局
  联邦人事管理局(U.S. 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OPM),是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成立于1978年,负责招聘、管理、选拔联邦政府公务人员,并协助联邦雇员了解其在公共部门的薪酬水平和晋升机会。联邦人事管理局负责根据《美国法典》第5条管理退役军人优先就业权。该局通过增加雇用和保留退役军人机会,帮助那些具有经验、技能的军人及其家属向联邦政府需要的方向过渡。具体讲,联邦人事管理局为退役军人服务的主要范围包括:加强领导,提高退役军人的联邦就业机会;
制定和执行政府对退役军人就业的战略计划,支持发展影响退役军人的人力资源政策;
提高24个退役军人雇用办公室的知识、能力和效率,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为退役军人就业委员会和联邦人事管理局领导层提供业务支持;
支持退役军人的相关纪念活动(如退役军人节、阵亡将士纪念日等),宣扬退役军人的价值、领导能力以及对国家的承诺和牺牲。
  联邦小企业管理局
  联邦小企业管理局(U.S. Small Business Adminstration,SBA),是联邦政府的一个小型独立机构,成立于1953年7月30日,其前身先后为战时小企业公司、重建金融公司、小企业局和国防小企业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的预算每年由国会拨款,主要职责是向小企业(标准为:批发业雇员不超过100人,制造业雇员不超过500人,零售业或服装业3年平均年销售额和收入一般在450至3200万美元,建筑业为1200至3100万美元)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合同、咨询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援助,以保护小企业利益,维护自由竞争。
  在服务退役军人创业方面,小企业管理局在全美各州设有90个区域(地区)办公室以及分支机构,帮助那些有开办小型企业意愿或已开办小企业的退役军人及伤残退役军人获取企业计划援助、企业咨询援助、低息贷款援助以及经营管理培训服务等方面的支持。该局向有合作关系的商业贷款机构申请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小企业予以担保。如产生坏账,该局将在担保范围内赔偿企业损失。小企业管理局还设立“爱国引导贷款计划”,退役军人可将该计划提供的贷款用于小企业的启动资金以及购买设备、设立营销网点、支付人工费用;
创建学习中心网站,为退役军人安排小企业启动、计划编制、经营管理、融资会计、营销广告、电子商务、联邦税收等方面的在线学习;
与UPS(美国快递公司)、Subway(赛百味)、7-Eleven(连锁便利店)、Anytime Fitness(健身俱乐部)等大企业合作,向退役军人提供咨询、加盟、培训、免除加盟费等服务。
  1999年,小企业管理局曾将至少3% 的联邦合同授予了由伤残退役军人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小型企业。2009-2012年间,该局共向全美退役军人创办的小企业提供了12000笔总计超过310万美元的贷款,全美由退役军人经营的企业已超过240万家。
  退役军人就业委员会
  退役军人就业委员会(Veterans’ Employment Commission,VEC),是一个跨部门的退役军人管理机构,2009年11月根据奥巴马总统《联邦政府聘用退役军人行政命令》正式成立,由劳工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长共同担任主席(联合主席),联邦人事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席,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商业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交通部、能源部、国土安全部等24个联邦政府机构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退役军人就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建议并协助总统协调政府各部门相关工作,通过加强就业招聘和培训,增加联邦政府聘用退役军人的数量;
在全国范围内扩大退役军人在行政部门的就业机会;
采用绩效评估措施,向总统提交有关情况的年度报告。在委员会联合主席的指导下,理事会设3人以上的分委会;
副主席有权指定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协助管理委员会的活动。联邦人事管理局根据法律规定和拨款向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持。
  在委员会中,联邦人事管理局局长担任重要角色,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制定联邦政府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招聘的战略计划,内容涉及行政部门退役军人的就业问题。如:改善退役军人的就业环境;
增强即将或已退役军人的技能;
向联邦机构推荐具备才能、经验和献身精神的即将退役或已退役军人;
向退役军人和招聘官员宣传联邦就业资讯。二是确定重点职业,关注联邦政府对一些高要求职业岗位的日常需求,以充实人员编制。三是对负责人力资源的人员和招聘经理进行强制性培训。四是整理并在联邦人事管理局网站上发布政府聘用退役军人的相关数据。

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总结篇4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总则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第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第十九条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
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六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七条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
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条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第三十三条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就业创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条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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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四十三条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四十六条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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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抚恤优待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九条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五十条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五十二条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五十三条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六条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褒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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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八条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十条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第六十一条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六十四条国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八章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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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和工作生活状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国家实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对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违反本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八十二条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八十四条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总结篇5

工作总结退役军人2021年工作总结例文
退役军人20__工作总结范文


时间过的真快,一眨眼功夫半年已过去,虽然我现在已经退伍了但是我感觉还是有必要再写一份半年总结,回顾一下这半年自己的问题和收获,半年的地方生活主要收获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够端正思想,摆正自己的位置。
刚从退伍踏入地方生活有好多的不适应,毕竟在部队五年所授的教育和部队的生活的改变。尤其是刚回来前两个月感觉自己一无事处,天天只能呆在家里干些琐碎的家务。但后来一些朋友跟我聊天,开导我使我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涿渐的适应地方生活,总的来讲回来这半年时间自己思想上还是比较稳定的没有因为自己是刚退出现役的,就搞特殊化不合群。
二、能够认真工作,干什么工作都抢在前,干在先。
在(__公司已经待了近五个月的时间了,这五个月自己收获很多,交际、工作标准、工作效率等,同时对自己的行业(龙门洗也有了一定的了解。2月26号到公司时,有一种再次回到新兵连的感觉,我记得那天第一天上班公司组织点名我的答(到声是全场最大声的一个,当时全场人员都笑了,目光都瞧我这边注视当时看到这种情况我不知所措只好低下头,自从这件事以后,我什么也不敢,都不怎么说话。通过一个星期的适应后自己也能融入到公司当中去,能够配合好同事们完成各项任务,由于自己是新队员所以在各项方面都要抢在前,干在先!(现在签合同了也算正式员工了我想这些好东西我应该继
续保持下去。
三、能够主动的去和同事说话,拉近自己和同事之间的关系,同时认识了好多知友。
这点也是我最开心的一点,我从部队回来很多人都说我变的会说话了,这是我最想感谢的就是组织有些东西在地方根本就学不到,通过在部队的锻炼,自己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思想素质方面都提高了一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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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收获的同时问题同样也是存在的,下面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下存在问题:
一、工作标准不够高,人变得松散了。
在部队有组织有纪律所以有些事迫使你自己在做时,一定要想着工作标准,一定不能偷懒,回到地方这些东西就被涿渐的谈化了,所以导致现在人变得松散了,在干工作时这个标准把握的也不是太好,抱着一种干了就行干的好不好在说的思想。
二、不够节约,存在乱花钱的现象。
虽然现在有了工作,可以自己养活自己但回头来想下,这样做肯定不对肯定也要为家里分担一部分,有时觉得自己口袋里有那么几块钱就忍不住了,出去玩一下或者跟着去逛下商场成了典型的月光!
根据以上几个问题做个有心人:
在干每一项工作时,都要树起干就要干出标准的思想,注意一些细小的方面,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感觉自己回到地方的半年,这样东西都还给了部队,真挺对不起新兵连的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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