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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推进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22-06-10 11:1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桐庐县推进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供大家参考。

桐庐县推进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桐庐县推进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文旅体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我县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重大项目招引

 1.引进重大旅游项目。新引进的主题乐园、旅游综合体等填补旅游空白的重大旅游项目,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具有重大引领性,可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2.保障重大项目落地生成。对农文旅项目投资额在 3000 万元到 1 亿元之间的重大项目按照投资额 5%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实施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

 3.提升改造旅游景区。现有国家 3A 级以上旅游景区、3A级景区村庄、3A 级及以上景区镇、等级民宿、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按照提升改造规划实施并通过验收的,当年实际投资额在200 万元以上,给予投资额 1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4.强化旅游规划引领。主要包括旅游总体规划、5 年旅游发展规划、全域旅游规划、专项旅游规划、景区景点提升规划、景区镇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等。以项目合同、评审批复为依据,给予合同金额 30%的补助,单个规划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5.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对游客服务中心的咨询导览功能进

 行数字化提升,投入 30 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对开通主城区至景区旅游专线的企业,全年达到 200 个班次以上,一次性补助 5 万元。景区提升改造数字化监管项目及引进智慧旅游体验类项目,投入 30 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给予 15%的补助,单个景区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鼓励酒店、民宿推广 30 秒入住,新增设备补助酒店 2 万元、民宿 1 万元,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分别给予 0.6 万元、0.3 万元奖励。

  6.推进体育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经认定,对涉及体育场馆、体育培训、运动休闲、拓展基地等体育产业项目,当年实际投资在 2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按投资额的5%、10%、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150 万元。

 三、加强品牌宣传营销

 7.开展旅游宣传推广。鼓励县内旅游企业积极在县外客源市场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以广告投放的形式对桐庐旅游进行宣传推广。全年费用达 20 万元以上,经审定批准后一次性给予投入额 3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 20 万元。

 8.巩固和开拓客源市场。对县内旅行社接待来桐庐旅游和住宿, 对县内旅行社招徕旅游团队来我县旅游,住宿及景区门票消费总额达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其消费总额 5%、7%、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县外旅行社全年累计组织国内游客来桐庐旅游,达到 1000 (含)-5000 人次、5000(含)-10000 人次、10000(含)-20000 人次、20000 人次(含)以上的(人次计算按成人游客为标准计),分别按每人次 11 元、12 元、15 元、18 元的标准奖励。

 9.推广主题特色线路。鼓励旅游企业推广主题特色线路,

 经审定批准的特色线路,全年招徕游客不少于 1000 人,旅游消费达到 50 万元以上,每条线路给予 8 万元奖励。

 10.加大旅游市场宣传促销。鼓励乡镇(街道)、旅游企业积极参加省、市及本级文旅体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促销活动,前往江浙沪市场促销的奖励 1000 元/单位,江浙沪以外市场的奖励 2000 元/单位。乡镇、旅游企业自主组织旅游营销推广的,根据 80 人,150 人,200 人会议规模及宣传平台报道不少于 10 家的,分别给予 3 万、5 万、8 万元的奖励。

 11.开设购物点和文旅驿站。新评定为县文旅商品购物点,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于县内开设旅游驿站,新评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分别给予 15 万、10 万、5 万元的补助; 12.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文旅体活动。经审定批准的赛事活动招引不少于 200 名县外人员参加且住宿不少于一晚的,可申请免费使用公立体育场馆,并奖励 40%的住宿费,最高不超过100 元/人/天;对在旅游景区、景点、县城等区块常态化开展越剧表演、文旅演艺的,开展活动场次达 20 场以上的给予 5万元补助。

 四、提升旅游产业素质

 13.发展多元业态。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区、旅游风情小镇),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旅游产业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30 万元奖励;新评定为浙江省 3A、4A、5A 的景区镇,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奖励;新评定为浙江省 3A 景区村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14.提升企业品质。新评定为国家 AAA、AAAA、AAAAA 级旅

 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3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新建成的饭店被评为四星、五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 50万元、100 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四星、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50 万元奖励;新评定为银叶(银鼎)、金叶(金鼎)绿色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30 万元奖励;新评定为浙江省银宿、金宿、白金宿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文化主题民宿,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在市、省、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 1 万、5万、20 万元奖励;完善旅游服务功能,酒店提升智能服务类项目,投入 30 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给予 15%的补助,单个酒店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新评定为浙江省银桂、金桂品质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15.鼓励会议会展。对于引进且县政府不承担资金的会议、会展等活动的县内宾馆饭店,按照规模及内容一次性给予金额不等的奖励。对规模在 100 人及以上的省级协会且在县内住宿1 晚及以上的会议会展活动,奖励 2 万元;对规模在 100 人及以上的国家级协会、国内 500 强企业(总部)且在县内住宿 1晚及以上的会议会展活动,奖励 5 万元;对规模在 100 人及以上的世界 500 强企业(总部)且在县内住宿 1 晚及以上的会议会展活动,奖励 10 万元;符合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或国际协会联合会(UIA)制定的国际会议标准的会议会展活动,奖励 10 万元至 50 万元不等;单次会议人数规模在 100 人及以上、200 人及以上,且消费额达到 30 万元(含)以上、60万元(含)以上的高端会议,分别一次性给予 3 万元、8 万元

 奖励。

 16.推进“百县千碗”工作。对新评定为省级“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美食街区或美食特色小镇,分别给予一次性 6 万元、8 万元、10 万元、40 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市级“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美食街区和美食特色小镇,分别给予一次性2 万元、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奖励。

 17.提升体育示范项目。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协会、俱乐部、体育企业等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

 18.支持新型文化空间建设。对建成杭州书房、城市书房、悦空间、文化艺术展馆等新型文化空间,并正常免费对游客、市民开放的,每年给予 5 万元运营补助。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乡村博物馆,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10 万元的补助。新评为县级、市级、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工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的补助。

 五、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

 19.提升旅游人才业务水平。对新取得中级、外文、高级导游资格证的专职导游,分别一次性奖励 2 万元、5 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省、国家旅游管理部门主办的各项专业或技能比赛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 万元、5 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为杭州市“金牌导游”的,给予一次性 1 万奖励;新评为浙江旅游美食工匠、大师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 万元、2 万元奖励;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给予每人每年 1000 元的非遗传承补助;新评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

 级非遗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0.5 万元、1 万元、2 万元、5万元补助;引进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美大师)进景区、景区村庄开展非遗活动,年活动次数达 15 场以上的,分别给予 1 万、2 万、3 万元、5 万元补助。

 20.引进品牌运营商。对引进运动休闲、旅游住宿、会议会展、旅游景区、美丽乡村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运营商,首次入规,给予企业 5 万元奖励;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长超 15%的给予 15 万元奖励;第三年营业收入增长超 15%的,再给予 20 万元奖励。

 21.推动非遗产品转化为旅游商品。市级、省级、国家级非遗旅游主题小镇、非遗旅游民俗文化村、非遗旅游景区(体验点)每年开展非遗常态化活动不少于 12 场的,分别给予每年 1 万、3 万元、5 万元的补助;将县级及以上非遗项目开发转化为旅游产品的非遗类相关企业、工作室,转化开发总投入在 10 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总投入额 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县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活化利用项目总投入在10 万以上,一次性给予总投入额 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六、附则

 补助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奖励。列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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