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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督查方案

时间:2022-07-16 20:3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督查方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督查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督查方案5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督查方案篇1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11-11-12 23:11 freelose | 分类:法律 | 浏览2094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个什么玩意?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权利,供销社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它现在还存不存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没有处分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也即现在所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生产大队也即现在的村民委员会实际控制的资产,应为村下属各生产队成员通过投工、投劳或者通过撵地投入土地资源形成的大队小学、大队办公室、广场、道路以及村办企业等资产。而生产队为纯粹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所有的资产包括农村的绝大部分耕地、道路、河道、灌溉设施、办公室、晒场、水碾等等资产,控制或者所有资产的比例应占到农村资产的99%以上。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三种集体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中,生产队是基础,拥有包括土地、耕畜和农具在内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因此一般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生产队。也即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承包地、林地、以及其它生产资料的实际控制人或所有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督查方案篇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管理权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哪些单位,宪法和法律就此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但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必须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和外延。

  从广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建立在农业(包括种植业、渔业、林业、畜牧业,以下同)生产基础上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原82年《宪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根据该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两个基本实体:一是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一是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从狭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与农村土地和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经济形式,即“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包括“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以及“异军突起”的农村乡镇集体企业。因为,从《农业法》第二条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列的经济组织,而且该法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出明确的界定。

  虽然第二章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界定,但结合该章第十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肯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经济实体,即在农村合作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农村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后,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了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体制,93年《宪法修正案》第六条将该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合作经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可以同起来看待。这里的“责任制”,是指以农村土地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承包制度;“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经营制度。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主要经营方式的,集体合作性质的农业生产组织。

  从农村体制变革的情况看,自土地改革到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确立“三级所有”体制,再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建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根据政社分开的要求,按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等区域上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业部、监察部1997年发布)第二条规定:“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这就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域性提供了的依据。政社分离后,在原来的“农村人民公社”改设合作联(总)社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村和自然村(组)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者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建制一般在习惯上仍然保留或者改为“经济合作社”。

  综上,我们得出的第二个结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指乡(镇)、村、组等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的,社区性的区域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其区域来划分,包括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或者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名称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被混用;“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有时也经常被混用。

  从法律性质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非社团法人、非企业性质的经济实体。既有别于其他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与村民委员会、事业单位或者社团组织的性质也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确定村内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的范围,即“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但村一级和乡(镇)一级的集体土地则归该村农民集体所有或乡(镇)的农民集体所有,与村和乡(镇)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无关。

  二是赋予农村经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即“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三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优先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的答复》(1992年1月31日)的规定:“有村(组)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实践中,很多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证不是登记在“农民集体”名下,而是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下。造成登记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和不统一。1959年起确立的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体制,确认集体土地贵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所有,而非农民集体所有。82年《宪法》虽然确立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作为所有权主体的“集体”并不明确。《民法通则》第74条第二款和86年《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虽然提出了“农民集体”的概念,但仍然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内容。直到8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为现有的文本第十条规定,确定了“农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唯一主体。但事实上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根据“三级所有”的规定,申领到《集体土地所有证》。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不健全。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还有很多农村至今仍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很大的原因,是在农村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忽视了经济组织的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3年10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明确要求村民委员会应按村民居住状况设立。而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该《通知》则规定:“有些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了农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地方,当地群众愿意实行两个机构一套班子,兼行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也可同意试行。”根据该文件精神,在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过程中,很多农村没有单独建立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且直至今日也没有 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

  结论:鉴于造成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错误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确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在没有变更登记之前,农村土地视为该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该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

注记: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三种集体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中,生产队是基础,拥有包括土地、耕畜和农具在内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因此一般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生产队(即现在所说的村民小组)。也即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承包地、林地、以及其它生产资料的实际控制人或所有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督查方案篇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等于“村民”。村民是村委会组织使用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
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

    (一)、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的子女。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二)、加入取得:《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也不是终身的,出现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
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
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四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一旦土地被征占用后,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督查方案篇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制度研究

作者:臧昊;梁亚荣

作者机构: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0228;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0228

来源:农业经济

ISSN:1001-6139

年:2018

卷:000

期:010

页码:12-14

页数:3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制度;破产财产;破产重整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自身具有经济和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以及以土地作为主要财产,长期以来被隔绝在破产制度以外,从历史上看也并无太大问题.《民法总则》赋予其特别法人的市场地位,开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新时期,如果仍固守老观点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为破产主体的扩充预留了空间,经营性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也都可被纳入破产财产,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同时可以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以现有法律制度和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适用破产制度.此制度实施对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的市场化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能满足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对其发展的新愿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督查方案篇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年9月 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XXX**村***组***号 邮政编码:409XX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社在XXX党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 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XX月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 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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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在服刑期的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口的。
第九条 本社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已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序列的; 3.成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管理人员、正式职工;

4.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第十条 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除上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提出申请并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股份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定);

(二)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所持股份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社的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

(三)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五条 本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所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第十六条 本社清产核资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万元,债权总额**万元,债务总额**万元,其中经营性资产为xxx万元、经营性资产净额为***万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第十七条 本社经营性资产金额全部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不设集体股。成员股由下列股种构成:
1.人口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按X股设置,计xxx股;

2.土地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的人,每人按X股设置,计 xxx股;

3.扶贫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的人,每人按xx股设置,计 xxx股;

……
本社股金总额xxx万元,总股份xxx股,每股对应资产金额xx元。
第十八条 本社量化后的股份“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实行“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 的静态股权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本社股权仅限在本社内部流转,股权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由当事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同意,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到本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成员内部流转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商议决定,流转股份可以按程序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或核减本社总股份数。单户股东持有股份不能超过本集体总股份的5%。
第二十条 因成员登记错误或者股权配置错误,导致股权多头享受或者重复享受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股权,予以变更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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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设置扶贫股的,按照扶贫开发相关政策处理该类股权,需要收回的,予以变更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本社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股权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如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如股权证书的有关内客发生变更,应在一个月内到本社理事会办理变更手续。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为: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和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讨论决定理事、监事的报酬: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按章程规定的其他讨论决定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讨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作出决定或决议时,须经全体成员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第二十六条 成员大会与村委会换届同步,定期召开。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有2/3以上成员提议;
理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但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成员代表必须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村民组为单位,每个村民组推选若干名代表方式产生。首届成员代表由村民代表过渡或者改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理事组成,是本社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机构,设理事长1名、理事x名。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负责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制定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人员、财务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或决议:决定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
决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
决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保值增值方案;
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拟定组织解散方案;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理事会议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代表理事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监事组成,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为:检查组织财务;
对理事会或经理层成员的违法、违规和损害组织利益行为的,要求其纠正;
列席理事会会议;
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与村委会换届同步。任期由章程规定,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本社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自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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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本社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每年初在充分发扬民主,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收支预算编制必须详实、收支对应,符合政策规定。财务收支预算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社的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长签名审批;
1000元至5000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
超过5000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
第四十六条 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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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七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村党群服务中心设置社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
每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
每年首季度15日前公布上年度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八条 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标准为:(1按照当年收益的xx%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公益设施建设和维护;
(2根据上年实际开支额提取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等方面开支;
(3外来投资分利;
(4股份分红,在提取积累后,按照成员股份份额进行分红。集体年度收益不足x万元时,暂不分红,直接结转下年。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社接受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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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变更
第五十一条 本社组织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备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并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镇人民政府审核,于**年**月**日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代表签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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