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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全文完整)

时间:2022-08-31 13:2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汇业务(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外汇业务(全文完整)

 

  外汇是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 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按照集中管理、 统一经营的外汇管理方针, 国家授权外汇管理局行使外汇管理职权,

 经批准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的按一定汇价买入一种货币或卖出一种货币的业务, 称为外汇买卖。

 外汇汇率是指一个国家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其有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两种。

 外汇牌价有:

 钞买价、 汇买价、 中间价、 钞卖价、 汇卖价。

 外汇业务核算的方法有本币统账制和外币分账制。

 本币统账制即本币记账法, 即在业务发生时以本国货币为记账单位, 外国货币按一定的汇率折成本国货币的一种方法。

 外汇分账制就是在业务发生时, 对有人民币外汇汇率的外币, 从填制传票、 登记账簿到编制会计报表, 都直接按原币核算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 按外币币种分账核算; 区分记账外汇与现汇; 通过“外汇买卖” 科目核算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转换; 年终通过本币与外币并表, 反映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

 外汇买卖传票有买入外汇传票 、 卖出外汇传票和套汇传票三种。

  (一)

 外汇买卖分户账或明细账 外汇买卖分户账是以外币币种分别立账, 该分户账由买入、 卖出和结余三栏组成。

 (二)

 外汇买卖总账 外汇买卖科目总账按各分账货币和人民币分别设置。

  (一)

 买入外汇“外汇买卖” 科目外币记贷方, 人民币记借方。

 借:

 现金

  外币

  贷:

 外汇买卖

 外币 借:

 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

 现金

  人民币 2. 卖出外汇

 “外汇买卖” 科目外币记借方, 人民币记贷方。

 3. 套汇 套汇是指用一种外币兑换另一种外币, 账务处理按照买入外汇、 卖出外汇处理。

 (一)

  存入款项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现钞户和现汇户, 单位外汇存款均为现汇户。

 1. 以国外汇款、 收妥的托收款或国内联行汇款存入的, 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外汇收入。

 2. 以外币现钞存入现汇账户的, 应通过套汇办理。

 个人外汇存款的现钞户如办理存取都直接通过现钞办理, 不必通过汇、 钞套算。

 (二)

 支取款项

  1. 以原币汇往国外或国内异地。

 如存款为一种外币, 而需汇出另一种外币时, 应通过套汇处理。

 2. 兑取人民币现金。

 定期存款支取时还需支付利息。

 3. 支取原币现钞。

 外汇存款的现钞户或现汇户支取外币现钞以及支付外币存款利息时, 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均支付人民币。

 (三)

 利息计算 利息计算后以原币支付。

 个人外币存款的利息, 需以原币扣除利息收入所得税。

 外汇贷款主要有短期外汇贷款、 买方信贷、 贸易融资等。

 外汇贷款与本币贷款相比,有其特点。

  (一) 短期外汇贷款 短期外汇贷款是指银行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现汇贷款。

 外汇浮动利率贷款的核算:

 1. 贷款的发放 短期外汇贷款是在对外实际进口付汇时申请发放和支付, 由借款单位填制“短期外汇贷款借款凭证”, 银行审核后, 办理转账。

 由“短期外汇贷款“科目与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对转。

 2. 贷款利息的计算

  浮动利率的浮动期分 1 个月、 3 个月、 6 个月不等, 在浮动期内即使利率发生变化, 也按浮动期初的利率计息, 浮动期满再按浮动后的利率计息。

 短期外汇贷款实行按季结息, 即每季末月的 20 日计息一次, 按浮动利率的变动时期分段计息。

 对于届时不能支付利息的, 银行将应收利息转入贷款户, 计算复利。

 3. 贷款的收回 借款人使用短期外汇贷款, 应按期归还。

 (二)

 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是由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

 该贷款需要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 贷款合同。

 以下介绍我方为进口商的买方信贷 1、 对外签订协议 先由总行统一对外签订总协议, 总协议下每个具体项目的协议由总行或总行授权分行对外签订。

 总行根据协议金额纳入“买方信贷用款限额“表外科目进行控制。

 2、 支付定金 进口商使用现汇对外支付定金。

 3、 使用贷款 买方信贷项下的进口支付方式一般采用信用证结算。

 贷款的借入与进口付汇同时进行。

 (1) 总行对外开证并直接办理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

 买方信贷外汇贷款

 外币 贷:

 借入买方信贷

 外币 (2)

 分行对外开证并办理贷款

 ① 分行作为开证行对外付汇的会计分录为:

 借:

 买方信贷外汇贷款

 外币

  贷:

 全国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同时以全国联行往来借方报单划付总行, 请领外汇资金。

 其计分录为:

 借:

 全国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贷:

 专项资金内部往来--总行

 外币 ②总行收到分行上划的全国联行往来贷方报单, 对外付汇。

 其会计分录为:

 借:

 全国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贷:

 借入买方信贷

 外币 收到分行请领外汇资金的借方报单时, 会计分录为:

  借:

 专项资金内部往来——X 分行

 外币

  贷:

 全国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同时, 登记表外会计科目:

  付出:

 买方贷用款限额

 外币 4. 贷款本息的偿还 买方信贷项下借入款的本息, 由总行统一对外偿还, 同时由经办行向国内借款人收回相应的本息。

 以借款人在分行开户为例:

 (1)

 总行支付国外贷款利息, 并以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借方报单划付有关分行。

 分行收到总行报单后, 办理转账, 并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2)

 总行偿还国外贷款本金, 并以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借方报单划付有关分行。

 贸易融资业务主要有进出口押汇、 打包放款、 福费廷业务等。

 (一)

 进出口押汇 1. 出口押汇。

 即出口商发运货物后, 以提货单作低押, 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业务。

 出口押汇利息=票面金额×预计收到票款所需天数×押汇日利率 (1)

 银行接受出口商提交信用证和单据, 办理出口押汇时。

 借:

 出口押汇

 外币

 贷:

 利息收入

 出口押汇利息收入户

 外币

 贷:

 外汇买卖

 外币 借:

 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

 单位活期存款——押汇申请人户

 人民币 (2)

 收回押汇贷款:

 借:

 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外币

  贷:

 出口押汇

 外币

  贷:

 手续费收入

  押汇手续费户

  外币 2. 进口押汇。

 是银行先行垫款对外支付, 向进口商办理赎单手续收回贷款。

 述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的金额是付汇金额与预收保证金本息的差额:

 借:

 存入保证金----信用证申请人户

 外币 借:

 进口押汇

  外币

 贷:

 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外币 进口商向银行偿还进口押汇本息, 赎取单据时, 收回押汇本息:

 借:

 单位外汇活期存款-进口商户

 外币

  贷:

 进口押汇

  外币

  贷:

 利息收入

 进口押汇利息收入户

  外币 (二)

 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指银行凭出口商交来信用证及出口货物或加工原料等的信托收据而发放的贷款, 会计科目使用“打包放款” 。

 (三)

 福费廷 福费廷业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外币票据贴现业务。

 福费廷业务有买断型、 转售型和回购型三种。

  1. 买断型, 即买断汇票并持有到期的业务。

 买断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

 贴现及买入票据

 外币

  贷:

 利息收人――贴现利息收入户

  外币

 贷:

 手续费收入――福费廷手续费收入户

  外币

  贷:

 手续费收入――议付手续费收入户

  外币

 贷:

 单位外汇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外币 到期收到承兑行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或有关科目

 外币

 贷:

 贴现及买入票据

 外币 2 . 转售型 买断汇票向申请人办理付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

 贴现及买入票据

 外币

  贷:

 利息收人 ――贴现利息收入户

  外币

 贷:

 手续费收入――福费廷手续费收入户

  外币

  贷:

 手续费收入――议付手续费收入户

  外币

 贷:

 单位外汇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外币 收到转售票据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或有关科目

 外币

 借:

 同业往来利息支出

 外币

 贷:

 贴现及买入票据

 外币 3 . 回购型 办理回购型福费廷的会计分录为:

  借:

 贴现及买入票据

 外币

 贷:

 单位外汇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外币 贷: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外币

  贷:

 手续费收入――福费廷手续费收入户 外币

  贷:

 手续费收入――议付手续费收入户 承兑汇票到期, 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会计分录为:

  借:

 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或其他账户

 外币

 贷:

 贴现及买入票据

  外币

 主要叙述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核算。

 信用证是银行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所以也称“银行信用证” , 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

 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

 开立的一定金额、 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来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承诺, 也就是说,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

 (一)

 进口信用证核算 1. 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国外议付行后, 对拥有的收款权益和付款的责任进行记载。

  借:

 应收开出信用证款项

 外币

  贷:

 应付开出信用证款项

 外币

 2.审单付款 开证行收到国外银行寄来全套出口单据, 交进口商审核并承付后, 办理付汇手续。

  (1)

 单到国内付款。

 在收到国外议付行寄来单据, 并经进口商审核确认承付后, 向进口商售汇并对外付汇。

 (2)

 国外审单借记。

 国外议付行审单后, 主动借记我方银行在国外付款行开立的账户后将单据与借记报单寄我开证行, 开证行不必等进口商承付即可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但从国外议付行主动借记我行账户那天起到国内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之间的垫款利息, 应由开证行向进口商收取。

  (3)

 国外审单电报索汇。

 国外议付行审单后, 用加押电报向我外汇银行索汇, 由我国开证行核押相符后对外付汇。

  开证行对远期信用证承担开证、 审单承兑和到期付款的责任。

 (二)

 出口信用证核算 1. 受证与通知 在受证与通知阶段, 议付行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 通知出口商并登记表外科目。

 收入:

 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

 。

  2. 审单议付 议付行审查出口企业的全套出口单据无误, 填制“出口寄单通知书” 通知国外开证行, 并记载反映拥有的收款权益和承担的付款责任:

  借:

 应收即期(远期)

 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贷:

 代收即期(远期)

 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同时销记“港澳及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表外科目

 3. 出口结汇 议付行在接到国外开证行划来出口货款时, 对出口商办理人民币结汇

 托收结算方式由于没有信用证作为付款保证, 通常又称无证托收, 属于商业信用。

  (一)托收项下出口业务的核算 1 . 发出托收单证的核算 银行根据出口单位提交的 “出口托收申请书”、 货运单据后以及全套出口单据, 审查无误后,编开托收号码并据以填制“出口托收委托书”。

 其会计分录为:

 借:

 应收出口托收款项

 外币

 贷:

 代收出口托收款项

 外币 2.收妥进账的核算 出口托收款项一律实行收妥进账的做法, 即根据国外银行的已贷记报单或授权借记通知书办理收汇或结汇。

 (二)托收项下进口业务的核算 1 、 交单方式:

 通常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方式。

 2、 收到单据 代收行收到的进口代收单据, 缮打“进口代收单据通知书”随同有关单据送交进口单位。

 并作会计分录为:

 借:

 应收进口代收款项

 外币 贷:

 进口代收款项

 外币 如果进口单位提出拒付或部分拒付, 代收行转告国外委托行。

 3、 进口单位确认并对外付款 进口单位对进口单据确认付款, 或是远期承兑汇票已到付款日, 代收行即按有关规定办理付汇手续。

  分为电汇、 信汇、 票汇三种方式, 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用。

 (一)国外汇入汇款的核算 1 .信、 电汇的核算 汇入行接到汇出行的电报、 电传或信汇委托书后, 填制汇入汇款凭证, 收妥头寸解付的, 会计分录为:

 借:

 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等科目

  外币 贷:

 汇入汇款

 外币 解付汇款时, 分别以原币入账或结汇入账处理。

 2.票汇的核算 收到汇款行寄来的票汇通知书, 转入“汇入汇款”科目, 如汇款头寸通过存入国外同业或国外同业存款账户核算, 汇款头寸已收妥的, 其会计分录为:

 借:

 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贷:

 汇入汇款

 外币 如汇款头寸尚未收妥, 可以垫款解付处理。

 (二)汇出国外汇款业务的核算 由汇款人填交汇款申请书。

 收到汇入行解付通知书, 再销记汇出汇款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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