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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

时间:2022-07-17 20:5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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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

 

 附件 1:

 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总结各省(区、市)实施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成功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突出针对性、引领性、可操作性,制定《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作为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的评估标准,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指引,使法治政府建设可量化、可证明、可比较。指标体系各项指标的分值、权重和评测方式由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专家研究确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最新决策部署和实践发展,按照示范创建活动周期,每两年对指标体系进行一次更新、调整和优化。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一、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

 1 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实行目录化、编码化、动态化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不断压缩办理时限。

 2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全部取消。不存在违法设立备案、登记、行政确认等任何形式的变相审批或者许可事项。做好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

 3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收费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人、财、物与政府脱钩。

 4 对各类证明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

 5 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承诺办理时限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工商、税务、社保等流程逐步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6 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 80%;除对

  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机构基本实现“应进必进”,且 80%以上实现“一窗”分类受理;市县 100 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2.落实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7 编制并对外公布全部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逐一明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监督方式、责任方式等相关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8 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9 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建立健全。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10 市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下属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均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在限额外设置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依法依规进行,不擅自增加编制种类,不突破总量增加编制。

 11 推进市、县两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建设。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2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努力实现职能部门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13 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严格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做到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5.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4 全面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举措,不存在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

 15 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全面、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

 16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存在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的情形。

 17 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18 不存在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活动的行为。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单制度,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6.创新社会治理,优化公共服务。

 19 应当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全部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上脱钩。

  20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21 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7.强化节能和生态环境22 全面落实地方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

 保护。

 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没有发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追责情形,没有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

 1.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制。(适用于有立法权的市)

 23 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每年第一季度,有立法权的市政府向本级党委报告上年度立法工作情况,报请审定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4 健全地方政府规章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加大重要立法事项的协调决策力度,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争议较大的地方政府规章,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重要行政管理规章由司法行政部门起草制度。

 25 加大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力度,严控相关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2.提高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度。

 26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及其说明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

  会商会的意见。

 27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28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行政立法的建议、提案,回复率达到 100%,无遗漏、不迟延。

 3.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29 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30 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没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没有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没有违法制定含有

 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31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率达 100%。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和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提交集体审议。

 32 没有发生因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程序制定被通报的情况,或者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况,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定为不合法的情况。

 4. 备案审查和清理机制健全。

 33 建立、实施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每 2 年至少开展 1 次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修改、废止的重要参考,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和废止。

 34 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且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 10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审查制度健全。

 35 实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的动态变化,对辖区内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1.依法决策机制健全。

 36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等,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

 37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公众参与。

 38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解释说明。

 39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40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

 代表等的意见。全面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3.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41 专家参与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则明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42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4.合法性审查。

 43 重大行政决策全部经合法性审查,不存在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的情形;没有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的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4 市县政府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中发挥有效作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遴选、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健全,不存在法律顾问“聘而不用”的情形。

 5.集体讨论决定。

 45 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集体讨论率达到 100%。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全部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

 46 行政首长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会议上最后发言,并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在会上说明理由。

 6.强化决策规范化建设。

 47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48 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

 49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的具体实施办法。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四、 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1.行政执法体制权责统一、权威高效。

 50 根据本级政府事权和职能,推进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完成。

 51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

 52 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已经建立完善并有明确的协调机关负责,除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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