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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技工院校管理实施意见

时间:2022-06-07 12:4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技工院校管理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技工院校管理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技工院校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为党育人,立德树人”的宗旨,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国际化智造名城”建设提供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技工院校管理制定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技工院校设置

  1. 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技工院校要围绕全市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提高办学水平,“十四五”期间争创一所高级技工学校、一所技师学院。支持、鼓励省级重点技师学院壮大办学规模,在校学生超万人。要提高生源层次,在初中生源为主的基础上,不断提高高中生源比例。技工院校要根据《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 年)》和《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

 社部门)牵头对各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推动技工院校特色发展、内涵发展、高质量发展。

  2. 严格相关批准程序。技工院校的设立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符合技工院校设立标准。新开设技工院校的,原则上办学场所应为举办者自有且具有合法产权,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市人社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初评,符合条件的上报省人社厅审批。技工院校需在省内开展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招生简章等要报市人社部门及联合办学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备案后方能实施;跨省开展联合办学的报请省人社厅批准。技工院校原则上不得设置校外教学点,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确有需要的,可在本市设置校外教学点,且其办学场所应为举办者自有场地且具有合法产权,并报市人社部门评估批准。技工院校不得在本市外设置校外教学点。技工院校需开设新专业的,必须满足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专业师资等条件。对办学质量下降,不符合设置标准和办学要求的技工院校,市人社部门建议省人社厅降格其办学层次。对违法违规办学的技工院校,市人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市人社部门建议省人社厅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提升技工院校治理能力

  3. 不断健全管理体系。技工院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党建工作。要不断完善教职工民主参与的内部管理体制,推动学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民办技工院校须严格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技工院校要依法制定章程,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市人社部门和市民政部门核准备案。民办技工院校应依据章程产生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技工院校举办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并公示。校长、副校长等人员变更的,应及时报市人社部门。民办技工院校要设立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4.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技工院校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保障技工院校规范办学和健康运行。要不断完善学校党的建设、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招生管理、学籍管理、实训就业管理、校外教学点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后勤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要强化共青团建设、学生会等自治组织建设。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要及时

 报市人社部门。

  三、进一步强化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

  5. 加强师资配备。技工院校须建立与其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师生比不得低于 1:20(技师学院不得低于 1:18)。技工院校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 1/3。公办技工院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专业课教师总数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 70%。技工院校应依法和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为教职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其合法权益。

  6. 提升师资素养。切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技工院校要不断提升教师能力水平,结合专业发展制定师资培养计划。专任教师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积极推进一体化教学,一体化教师应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 70%以上。技工院校要推动教师技能提升和职称晋升,鼓励教师参加企业生产实践,定期组织教师专业和技能培训。“十四五”期末,全市技工院校具有高级工以上技能证书的专业课教师要达到 90%以上。

  四、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招生工作

  7.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市人社部门每年对技工院校办学资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技工院校根据师资队

 伍、实训设备、教学场地等办学条件提出招生计划申请,市人社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招生计划报省人社厅批准。技工院校要严格执行省人社厅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技工院校须通过“市职业院校网上统一招生平台”招收录取我市初中毕业生,不得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省内异地(跨设区市)招收的初中毕业生,须经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列入生源所在地《中考招生指南》方可招生。跨省招收初中毕业生必须经省人社厅批准。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的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该校招生总计划的 20%。

  8. 严肃招生工作纪律。技工院校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学校招生简章、宣传材料须报市人社部门。技工院校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骗取生源;不得雇佣招生代理招生或有偿招生;不得承诺“中专升大专、大专升本科”等内容;不得将所招收的学生委托其他学校或机构培养。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不得对外衍生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以校外教学点名义独立面向社会招生和办学。对违法违规招生的技工院校,市人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市人社部门建议省人社厅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严格学籍管理。技工院校应全面执行《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按学制分类注册学籍。技工院校须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电子注册,统一编码,注册人数与实际就读人数、注册学校与实际就读学校相一致。技工院校招收的学生不得同时在中职系统注册学籍。技工院校应及时为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或退学的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或注销手续。技工院校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由专人管理。

  五、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收费及财务管理

  10. 严格收费管理。公办技工院校应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民办技工院校要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人社部门,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一经批准或公示不得变更;不得在上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费用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技工院校退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1. 严格资助和财务监管。技工院校要严格执行《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资助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严格把关,做到专账核

 算、专款专用。公办技工院校要加强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民办技工院校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办学经费,账户应报市人社部门备案。民办技工院校每年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应报市民政部门、市人社部门。对学生免学费、助学金、奖学金以及项目经费等政府资金,技工院校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在资助和财务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技工院校,市人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市人社部门建议省人社厅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严格技工院校教学管理

  12. 强化教学管理。技工院校要严格落实《省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培养综合职业能力为核心,科学编制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按学年向市人社部门报教学计划。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技工教育全过程,坚持德技兼修,以德为先。要坚持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和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按照规定开齐开足各类课程,突出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培养,其中

 教学实习课时和生产实习课时不得少于教学总课时的 50%。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学校网站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技工院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训设备,并不断加大投入,充实紧跟生产发展水平的实训设备。技工院校要切实承担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社会职责。

  13. 强化实习管理。技工院校要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学生实习实训工作。要制订具体的实习实训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应在事前报市人社部门。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学生入学第二学年起可安排工学交替,每学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学生毕业前应安排顶岗实习,一般为 6 个月。顶岗实习前,技工院校须与合作企业、实习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利。学校或企业应按照《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为实习学生缴纳工伤保险或实习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技工院校应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应指定专人共同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和报告学生实习情况。

  七、进一步提升技工院校学生综合素质

  14. 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技工院校要坚持“为党育人,立德树人”的宗旨,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要健全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操行评定办法、学生评优奖励办法、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学生管理制度。要切实加强法制教育,配备法制副校长和工作人员。要全面落实新时代思政课改革创新要求,积极开展以“新时代、新青年、新技能、新梦想”为特色的技工院校教育,将品德素养、身体素质、心理健康、劳动素养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新时代技工院校学生。

  八、进一步拓展技工院校国际合作交流

  15. 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围绕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目标,打造国际化技能人才队伍。鼓励技工院校选择“理念先进、信誉优良、办学水平高”的国(境)外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合作,通过互派学生、师资交流、项目合作等形式,构建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国际化技工教育办学格局。

  九、进一步夯实技工院校安全管理

  16. 强化校园安全管理。技工院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技工院校要健全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要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与综治联动网络体系。要加强监测,发现问题主动及时报告所在辖市、区相关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杜绝校园欺凌、人身伤害和网络

 欺诈等恶性事件发生。要加强教学和实训安全管理,严格按规程操作与防护,杜绝安全事故。要依法规范校园内食堂、超市、网吧等服务网点的经营行为。要加强网络舆情管理,及时化解矛盾。技工院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消防、建设手续。技工院校应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制度,安全管理台帐要记录完整、归档清晰。市人社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学校公共卫生(含传染病防控)、校舍及设备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等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技工院校所在辖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技工院校要主动接受所在辖市、区政府对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

  十、进一步加强对技工院校指导督导

  17. 加强年检工作。民办技工院校要严格遵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如是租赁办学场地的技工院校,应在年检时提供租赁期至少为一个办学周期的合同。对“年检基本合格”或“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技工院校,市民政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限为 3 个月。对整改不合格的民办技工院校,市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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