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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精选推荐】

时间:2022-07-02 18:2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精选推荐】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6篇

第一篇: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使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了《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等作了规定。《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二是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的特点,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来越多;三是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新的问题,信访工作表现出不太适应。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截访堵访,最后矛盾上交;二是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效率低下,造成矛盾堆积;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新出现的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防范和制止措施。因此,需要对《信访条例》进行大的修改。
修改《信访条例》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为做好各项工作包括信访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努力方向。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
畅通信访渠道,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要求,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方式,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维护信访秩序,就是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明确规定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既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这次对《信访条例》作了全面修改,新增加畅通信访渠道一章,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二、《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确立了信访工作的整体现、全局观,从全局出发、统筹系统地规范了信访工作;明确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强化了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三方面的责任;突破了信访工作的阶段性局限,对预测预防、处理、责任追究等做出了系统规定。从修改内容上可以看出,新增的条款很多是突破性的,对更加有效地解决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修改了的《信访条例》分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51条,与原《信访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占《信访条例》条款的90%。主要修订之处概括起来有11个方面:
(一)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主要是将1995年《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现在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原文)。这一原则修改后,突出强调的是属地的责任、主管的责任,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但也并不是不归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按照此规定,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块块和条条要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搞好结合。
(二)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针对一些地方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治标不治本、只靠信访部门抓等情况,此次修订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第五条第二款内容)。其中统一领导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要求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三)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力量,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六条第一款原文)。较之1995年《信访条例》,设立与确定修改似乎只一词之差,但性质却完全不同。按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有相应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1995年《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并未做出规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6项职能: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承办特定信访事项,协调指导信访工作业务等。(第六条第二款内容)。从法律层面确认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确权定责,对于充分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促进信访问题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四)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是本次修订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全新职权。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六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七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内容)。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和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既是对信访工作机构职责的强化,也是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及时高效处理信访问题的有效保障。
(五)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针对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奖惩不明确等问题,《信访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第七条内容)。这是吸收、总结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做出的全新规定。对于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六)进一步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这次修订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从三个方面突出强调了畅通信访渠道:一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三条第二款原文)从分则提升到总则部分,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原文),明确了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二是新设了信访渠道一章。为了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方便行政机关互通情况,《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和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有关事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三是建立主动接待信访制度,将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写入《信访条例》,从法律上予以确认。要求实行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制度等,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信访问题(第十条内容);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第十三条内容)。这些内容是此次修改加入的全新内容。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进行确认,方便群众、合理分流,可以有效防止信访渠道拥堵,减少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七)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信访工作始终坚持的重要价值取向,是《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此次修订在尊重、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所加强。一方面,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保留了原有保护信访人权利的规定并进行了细化。如:保留了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对社会有贡献应受到奖励(第八条内容)的规定,同时新增一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二十九条原文),丰富了原有内容。另一方面,《信访条例》着重从程序设计上进行完善,强化对信访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一是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予以登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内容),同时规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二条原文)。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方便信访人查询,是《信访条例》新增的内容,体现了公开便民、尊重信访人权利的理念。二是在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程序中均规定了书面答复信访人的义务。在收到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后,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内容);信访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三十三条内容);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二条内容);信访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均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内容)。
(八)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针对当前信访秩序混乱,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以及一些人以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缺乏规范的问题,《信访条例》从四个方面对信访人的行为做出严格限制: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条内容),并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内容)。二是针对越级上访问题,规定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六条原文)。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九条原文),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书面形式(第十七条第一款内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投诉请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八条内容)。以上规定,对于规范信访人的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九)受理、办理程序更加明确、细化,便于操作。原《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修改后的《信访条例》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细化,规定更加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是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二是在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程序中,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受理范围、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等几种情况,明确了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转送、报请、交办等办理方式(第二十一条内容),规范了信访工作流程,更加便于操作。三是新设了报请、通报报告制度。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无明确规定的空白,明确了信访事项上送的工程程序。报请制度是信访工作机构建议权在受理、办理程序中的具体体现,通过这一制度,信访工作机构的建议上升为政府的工作决定,有利于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为了加强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纵向沟通,《条例》新设了通报报告制度,要求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将促进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工作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
(十)提出了信访终结制的框架,对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实行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做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相比较而言,1995年《条例》是一次办理、两次复查(原办理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一次)、两级终结。新《信访条例》提高了层级,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两级行政机关复核一次,三级终结,同时在办理、复核程序中引入了听证、公示等制度,既为信访人提供了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又增加了透明度,增强了最终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信访程序的法定终结,体现了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将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信访问题尽快解决,防止少数信访人为一己私利无理纠缠信访,影响他人通过信访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十一)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新《信访条例》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在继承原《条例》奖励与处罚的基础上,建立了责任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发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减少重复信访,设定了特定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第四十条内容);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登记、转送、交办和督办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内容);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内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报送责任(第四十五条内容);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十六条)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规定了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内容),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第二篇: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北京邮电大学信访工作条例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持学校党政密切联系师生群众,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改进学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学校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党政部门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学校党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监督,努力为师生群众服务。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通过解释、解答、解决方式及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校信访办公室总体协调,专人负责学校的信访工作。各二级单位也应明确一位党政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第六条

建立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了解掌握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
组织协调校内各方资源处理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督促校内各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党政领导或党政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师生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各级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依法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党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党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一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到学校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向学校党政领导走访,一般应在校党政领导定期联系群众、接待日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如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预约。

第一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党政机关,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一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等形式提出;
一定要走访的,应推选代表提出并提前预约,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一十三条

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必须属实,不得捏造、歪曲,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一十四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一十五条

凡超出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

第一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涉及部门协调所涉及部门共同受理。

第一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疾患的,应当通知其所在部门或监护人将其带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疾患者,可通知相关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第一十八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对可能影响稳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苗头事件要高度重视,果断处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办 理

第一十九条

信访事项在办理时分为简明登记表(见附件二)和信访受理表(见附件三)两种表格。简明登记表用于信访事项的简明情况登记,由学校信访办公室统一汇总;
信访受理表用于详细记录信访事项并跟踪信访事项由受理到办结反馈的全过程,最后统一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信访受理表及其附件不得丢失。

直接到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可由职能部门自行办理,不必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办理信访事项,一般应自该部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填写信访受理表返回学校信访办公室;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学校信访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级信访部门批转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上报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结的 , 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上级信访办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信访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学校信访办公室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受理部门不得敷衍塞责、久拖不决,要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处理信访事项;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要秉公办事、分清责任、尽快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再次受理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认真复查办理。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发现本部门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立即纠正;
上级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处理不当的信访事项进行重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学校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将定期公布信访工作情况,对未按时完成信访工作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党组工作条例学习总结

【篇一:2016《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2016《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责。如何管理好党员、提升党员党性意识、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党组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管好党员应从抓好党组工作开始。

一是要把握好党组工作原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党组工作原则作出了相关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只有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好民主集中制,才能杜绝工作中出现一言堂、拍脑袋决策等情况,有效推进党组决策明朗化;
只有不断完善党组工作制度,切实用制度治党,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达到从严治党的目的。

二是要履行好党组书记职责:作为单位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好单位党建第一责任人,推进单位党组工作,抓好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宣传及贯彻执行。党组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党管干部,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力争将单位职工培养成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
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切实践行“三严三实”,严格落实中央区、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是党组在议事决策时必须要做到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充分协商,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严格执行党组会议相关规定,推进党组议事制度建设,确保党组决策落到实处。

四是终身责任追究能有效推进党组决策:终身问责制,能让党员领导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有了制度的边界,才能让党员清楚明白什么行为是允许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时刻以制度作为行动的底线,便于监督,便于管理,让党组管理走上正规化、制度化。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以《条例》为准则,进一步推进党组工作,增强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坚持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篇二:学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心得体会(14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心得体会(14篇) 通过近期研读《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章,使我进一步对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的工作有了新的了解和认识,长期以来,我们学院都高度重视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我们院的党员队伍也表现出了良好的政治面貌和道德素养,但是不可否认仍然会出现少数党员入党功利化、政治立场不坚定、组织纪律性不强等问题,同时在党员发展和管理环节也存在发展把关不严、管理不健全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了新的指导思想,要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新要求,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这为新形势下高校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也为我院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新思路。

以下是我的几点看法:

一、控制数量,宁缺毋滥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院也不断创新学生党员的管理和教育内容,如开展感恩诚信教育、新老党员交流会、党员民主生活会、党员发展大会、党员进新生寝室等系列教育活动,使我院学生党员的党性观念、政治素养得到了普遍提升。

但是控制总量,即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仍然是发展党员的工作指南。其目的是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使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党员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近年来党员队伍逐年壮大,我们需要逐步放缓扩大规模的脚步。所以,要严格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加强对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指导,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规划,控制党员队伍的总体数量,保持党员队伍的适度规模。

例如在团推优的过程中,各团支部都是以把人数推满为最终目标,不管被推荐人是否符合推荐标准,也没有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环节,我认为在这个方面需要加强。

二、加强培训,提高党性

我院的学生党员在入党前虽然参加了一些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的培训学习,但这种学习主要存在于形式上,并没有从思想上进行吸收和消化,在入党之后也很少有党员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具体表现为理论水平低、自我约束能力弱、组织纪律性不强等问题。

强化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的培养教育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是提高党员质量的重要环节。培养教育到位,吸收发展才有可能,发展的党员才符合标准,发展党员的质量才能提高。我院学生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的路线方针、国史党史军史和优良传统教育,使他们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力,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信念。要多交任务、压担子,促使他们做在前、干在前,在群众中突现出来,在实践中锻炼成长,这样才能提高我院党员发展对象的整体质量。

三、转换思路,创新管理

转变管理思路,给学生党员发挥作用提供空间,积极推进党员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基层的工作适当放手让学生党员来做,提高他们承担实际工作的能力。在团支部中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以党建带团建,想方设法建设班级优良的班风和学风。

我院学生党支部可以通过微博、博客、qq讨论群等新媒体的渠道奖时政热点传达给学生党员,宣扬主流的思想文化,加强舆论导向,通过各种互动的话题引导学生党员关注关心社会。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读书交流、民主评议等方式,加强对学生党员的管理。同时通过完善民主评议方式,健全定期考核制度,严肃组织生活纪律。学生党员的管理工作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可行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党员的约束,并引导学生党员发挥思想政治上的模范带头作用。

高校学生党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做好高校学生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体现。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我院党支部应培养我院学生党员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梦贡献力量。

学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心得体会(14篇)

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的学习,让我对党有了更深刻认识,特别是在发展党员、管理党员等方面。《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与时俱进,不仅继承了1900试行版的严谨细致的特点更结合了十八大、十三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合新形势下发展党员、管理党员的工作需要。这次学习,我对从发展党员工作有新的了解,以前只知道成为一名预备党员是一件很光荣的事,监督自己时刻向优秀党员学习,参加一些党组织活动,跟随着辅导员、学长学姐步伐,我从懵懂到现在对党有点肤浅的认识。直到完整的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后才渐渐领会到党员是党最基本的组成单元,只有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只有对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有觉悟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并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各界优秀人才才能被吸纳为党员。深深意识到作为一名预备党员不仅仅只是光荣,更多是社会对我们的期望和赋予我们的责任。

从向党递交入党申请书到有机会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荣幸的成为我们班第二批入党积极分子,再到预备党员经过了两三年漫长的成长之路,正是这两三年对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的系统性学习让我明白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坚定了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也更加坚定了我终身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决心。同时也认识到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还有许多有待提高的地方,还有很多要向党员同志学习的地方,深感责任重大。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在新形势下对发展党员的各个步骤了具体的说明,同时也提出新的要求,我们也应该努力提高自己,更快更好的达到《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的各项要求,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基础上,要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学习《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意见》一文后,我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具有重要意义。要使党充满活力不断前进就要要提高发展党员的质量,控制发展党员质量,完善党组织结构。

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党,在新形势下党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更要做到务实高效,思想上不断提高党性,努力做到信念坚定、素质优良,我们在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成绩、现实表现等各个方面都要努力表现优秀,自觉为党

的纲领而努力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时刻都应以一名正式党员的要求来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绝不能给党组织抹黑。

学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心得体会(14篇)

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展了第一次党员同志的集体学习,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文件下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文件精神,我们安排了这次学习活动。在修订内容中,提出了“控制变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并作为总要求写入了总则。同时也对入党要求更加完善,更加细致化。

大二时我担任了金融统计q1241团支书,站在这个角度来看细则,我发现对于各项要求更加严格,如需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更加严格的把关,对同学的思想动态要时刻了解。在《细则》第八条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该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形式。进一步要求团支书对班级团员思想动态以及学习生活有一定的了解,同时在《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情况》中也体会到要抓紧对团员的思想建设,在平时多进行思想上的建设以及熏陶,鉴定对党组织的信仰,从而更加贴近的靠近党组织。

从预备党员的角度上出发,入党规则更加细致以及全面了。如在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章节第十四五条中更加详细的规定了入党介绍人的任务,在预备党员的接受中第二十六一条也详细的规定了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的主要程序。同时也加了一些补充,如在申请入党环节,增加了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规定;
二是如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环节,增加了采用党员推荐等方式选人等从这些细节上可以看出这几个特点;

一是从严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察。

二是突出问题的导向,使问题更加具体化,并为其分析作出指导以及规定。

三是注重务实管用,既增加相关规定,又从实际出发简化一些程序,让一些手续更加简单。

党组织在用自己的行动,一步步完善党组织,让制度更加精简变得更加实用,也体现了从开始的地方稳抓党的建设,让党的结构更加扎实,让党员的思想更加真诚,更加端正,让党的步伐走的更加稳健!

在《加强新形势下发张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意见》以及《实施情况》中都提出了控制总量,突出重点,进一步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这为我们以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方针,我们需要更加谨慎的去对待每一位渴望入党的同学,要切实考察到,要为支部输送更加优秀的新力量!同时也提出了从严管理、畅通出口、进一步发展党员队伍活力,我们需要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积极调动所在成员的积极性,让每位党员都发挥出自己最大的优势为党支部贡献出自己的力量。我们会根据党章的细则以及工作意见逐渐完善我们的工作,尽自己的努力做到最好!

以上是我的感悟,谢谢大家!

学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心得体会(14篇)

近日来,经过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乐清市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

意见》三篇文章的学习,让我受益匪浅,也让我对入党的准则和流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下面我将就我的收获从这样三个方面来说。

1.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是发展入党的行为准则。

《细则》的出台,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工作制定了重要遵循。在发展入党的过程中,要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把关。坚持把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为选拔党员的首要条件,着重看入党申请人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是否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取得突出成绩。如果一个组织中大家都只是因为利益驱使,而不是真正想真心实意为同学们服务,那样很难成为优秀的组织,更别谈组织中必要的凝聚力和积极性。还要通过特色培训、重点培养、实践锻炼,落实各项培养措施,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提高党员工作质量。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恪守工作细则,使入党工作高效的进行。

2.党员与群众密不可分。

群众路线是我党的根本路线,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始终牢记和践行的根本点,我们作为学生党员,这个一支特殊的党员群体,是国家培养和输送给祖国未来的接班人。而学生时代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的关键时期。我们作为党员,作为学生中的先进代表,有责任和义务引领同学们积极向上,宣传党的知识。

【篇三:党组中心组学习总结】

xx2012年党组中心组学习总结

2012年,xx在上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把中心组学习作为新时期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载体来抓,进一步增强理论学习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紧密联系公路养护发展实际,做到学以致用,活学活用,取得了明显效果。通过理论学习,党组中心组成员的理论修养和执政水平得到了切实提高,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坚定了信念、转变了作风,增强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为推进xx科学化、人文化、制度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现将有关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制度,重抓落实

(一)、注重学习制度的落实,努力加强学习的规范性。对中心组学习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在学习计划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学习内容的前瞻性与针对性、学习制度的严肃性与灵活性上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在学习中建立和完善了集体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汇报通报等学习方法,利用用制度促学习。一是严落

实学习例会制度。坚持每月进行学习,中心组学习成员参学率达到98%以上;
对学习内容进行提前准备,并做好学习记录。此外,在工作之余各成员还根据自身需求制定自学计划和选学课题,切实保证学习质量。二是力促知识巩固吸收。为了让所学知识真正入脑、入心,将所学转化为能力,为大家所用,我们注重理论与实际结合,使学有所用,不断提高学习积极性。三是严抓监督考核工作。制定了《xx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从考勤、笔记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严格要求,从而保证了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有效开展,并把学习考核结果直接与年终考核挂钩。

(二)、注重学习内容的落实,不断增强学习的针对性。一是按照“学习要精,学有所用”的要求,明确“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学习目的,注重学习与解决实际问题想结合;
二是围绕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确定学习主题,狠抓了学习内容的落实;
三是注重学习与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相结合。一年来,党组组织中心组成员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要学习了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习近平同志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疆代表团审议时的发言、听取“幸福改变生活”职工幸福生产力讲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文化建设战略与实施、《关于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清了工作思路,在学习中统一了大家的思想,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四是注重学习与走访调研相结合。要求中心组成员在平时对联系点

进行走访,收集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走访中探问题,在走访中找课题,在全年调研中撰写调研报告2篇,党建论文1篇。五是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根据学习所得,结合本镇实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举措。

3、注重学习时间的落实,切实保证理论学习的规范化。坚持每月进行学习一次,目前已经学习6次;
每次学习后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同时,在学习中坚持预告制度,每次集中学习前先由政工提早发出学习通知,预先明确学习的具体任务,以便中心组成员尽早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学习。

二、拓宽途径,深化内容

在抓常规学习的同时,理论学习中心组还积极探索,在“两个改变”上求创新:一是改变“关起门来学”为“走向社会学”。在理论学习中,开辟了“走出去学”、“向社会学”的创新机制,采用走进联系点,向职工学习,聘请专家向专业人士学习,推动成员在学习中的理性思考。二是改变“按部就班学”为“紧跟形势学”。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工作实践,促进工作与学习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通过学习,中心组成员进一步解放思想,理清了工作思路,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不断提高了科学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三、真抓实学,注重转化

学习的最终归宿在于运用。在学习中,中心组成员充分发挥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在“真学、真信、真用”上狠下功夫,取得了明显的学习效果。

1、进一步提高了理论修养。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深刻领会党的方针、政策上狠下功夫,并努力运用所学的理论、思想、方法,客观地分析矛盾,正确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稳妥地处理了前进道路上的矛盾和困难。

2、进一步增强了创新意识。通过学习,使得中心组成员的眼界变得更开阔,思路变得更活跃,锐意进取精神变得更强劲,进一步转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业务能力。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公路养护科学化、人文化、精细化建设提供了巨大的智力支持。

3、进一步提升了工作能力。党组中心组在学习过程中,引导成员主动地把理论文化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的动力,真正把学习的过程转化为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过程,提高了解决实际矛盾和应对当前新形势下新问题的能力,努力成为“肯干事、会干事、干成事、能共事、不出事”的干部。

二〇一二年九月九日

第四篇: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篇: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个人信访工作小结

  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局从实践“三个代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出发,严格环保执法,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狠抓环境信访工作不放松,做到了接待、登记、回复一站式服务,不断提升了个人环境信访工作水平,起到了服务经济、稳定社会的效果。现将近年来环境信访工作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定做好信访工作的信心,参加工作十几年以来,我深深了解到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信访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突出对人民群众讲感情,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信访问题绝大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我们政府是为人民办实事的政府,群众有问题、有困难、有要求,就必然向党和政府来反映,这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信任和寄予厚望的表现。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起到重要作用,信访工作的好坏直接体现了“三个代表”在基层是否得到落实,通过学习和实践,坚定了我做好信访工作的信心。

  二、认真学习,深入工作角色。想做好信访工作,只有真诚和热心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加强自身学习,熟悉和掌握有关信访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安徽省省信访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在学习中遇到不懂或不理解的地方,虚心向同志们请教,通过学习,自身工作能力得到很大提高。在接待中,我认真做好记录,并且热心、真诚地向他们解释,同时宣传党的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领导认真处理,确保了事件没有进一步扩大,最后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三、真诚接待,切实解决来访群众实际问题。信访工作的归宿和落脚点就是依据政策规定帮助群众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为民办好事办实事,我时刻牢记党的宗旨,从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角度出发,针对来访群众的思想认识和实际问题,尽力多做解疑、释惑、顺气工作,努力真正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帮群众所需,解群众所难,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信访工作中,我们经常面对的都是有怨气不满或其它想法的群众,给我的感觉就是要做好信访工作,确实需要付出很多很多的努力,但最重要的一点:必须付出真诚的心、无私的爱,才能在信访和群众之间架起理解和沟通的桥梁,我不断摸索信访工作的规律,接待上访群众时做到热心,不冷漠处之;听取反映的问题时耐心,不厌其烦;处理问题时细心,不专横武断;碰到棘手问题时有恒心,不半途而废,直到问题解决。针对上访群众的不同情况,我自学了心理学,根据不同上访人的心理总结出自己的接待策略:对“哭闹型”的,一杯热茶、一张笑脸,充当“亲友团”;对“叫骂型”的,勇于忍受,甘做“出气筒”;对“别有用心型”的,据理力争,维护党和政府的尊严。

  四、爱岗敬业,严格要求自己。信访工作虽然是很平凡的岗位,但在实际工作中本人一直能够坚持尽职尽责,无论是接待来访群众,还是其它工作,不分份内份外,工作到位不越位,我同志们一起加班加点,有时整夜工作。在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个党员干部,不但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重要的是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践行,时刻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人民利益再小也是大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做到决策、谋事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虽然在工作中本人取得了一些成绩和认可,但是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感觉到理论功底不厚,领导工作经验不足,这些都是我今后应该加以改进和提高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把全部身心投入到做好本职工作中。

第六篇: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渠县望溪乡第二中心小学
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是学校党政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群众工作,是党政各级领导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办校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为做好学校信访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来抓。全力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安定团结,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释疑解惑服务。
二、信访工作的原则
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政府的政策,国家的法律为准绳,根据学校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
(一对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的处理
对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正确意见,包括对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
对有代表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应予以鼓励表扬。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要尽力帮助解决。如有漠视信访人员的利益,对信访人员的要求不予办理,拖延推诿或有其他损害来信来访人员正当利益行为的,学校信访部门有责任检查监督,必要时报请有关领导批

示处理;
对某些因条件限制而暂时未能解决的问题,应对来信来访者耐心细致地解释和做好思想工作,取得来信来访者的信任与体谅。
(二对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但确有实际困难的问题的处理。对这类问题,在体谅、同情来信来访者的基础上,恳切地讲清学校的困难,使他们能顾全大局。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协助解决不违背政策法律法规又有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
(三对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
1、对于申诉信访应深入调查了解,分清是非,认真负责地处理。对事实清楚,处理正确的,应在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同时积极作好思想工作;
对事实不清或处理不恰当的,有关部门应认真负责核查,作出恰当处理。对动机正确但因了解情况片面而诬告者,应对其作出解释说明;
对出于不良动机而诬告、陷害他人或有意挑拨离间者,应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者,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严格保护控告、检举者的民主权利。学校向下批转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案件,不得转给被控告和被检举者,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和人员。严禁被告人和被检举人的部门及有关领导对控告或检举者采取报复行为。对控告、检举人采取报复行为者应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者,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对无理取闹者、诈骗分子和其他不良人员的处理无理取闹指来信来访者无正当理由,欲借来信来访达到某种目的,或来信来访者所提要求已经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解决,但仍然纠缠不休,影响公务。对此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适当批评,对其进行民

主权利和法制教育。对劝说无效者,可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教育制止,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送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对假借来信来访名义,进行诈骗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匿名、化名来信来访的处理。
对此类来信来访要弄清事实真相,根据情况区别处理,不得搁置不理。检举、揭发的情况属实,可根据事实对被检举者进行处理,不必也不准追查来信来访的真实姓名,对匿名、化名的诬告、诽谤、诈骗者,在查明其犯罪活动的同时,报请领导和司法部门批准后,追查其真实姓名和身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基本程序(一处理来信
1、拆信。拆信时做到准确、及时、认真、细致。在拆信时注意:一是对来信夹有的各种证券、票证、现金等,要核查登记,与原信一起妥善保管;
二是对来信有缺页、破损的,要注明情况;
三是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核查投信的时间、地址;
四是信封与信纸一并装订,如属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办的信件,随信的转办单应一并装订。
2、阅信。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依据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别处理。如属申诉信件,阅信时对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确认是否应该再行处理;
如属检举、揭发、控告信,核实信中所涉及的人、物情况和问题性质情节;
如属建议信,应研究所提建议价值,请学校有关部门考虑处理。

3、摘要登记。就来信编号,将来信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摘要登记,以便查找统计和分析研究。
4、领导阅批。将填写好的来信处理单与信件装订在一起,即送领导阅批。
5、办理。及时了解核实情况,弄清事实真相,依领导批示迅速办理、及时复信。
6、需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及时归口办理,要求其限期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并进行经常性的催办。对检举揭发性信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处理结果,超出规定时限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信访部门有责任提请承办部门复议、重办。对拖延、推诿办理的,应报领导进一步批办。
7、答复。除匿名信、化名信外,对来信都应及时认真地答复。复信工作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承办部门在办完之后,必须给信访人正式答复,复信内容力求体现党组织和学校对信访工作的重视。
8、归档。来信处理结束,将原件、处理结果、答复要点等整理、立卷、归档。
(二接待来访
1、登记。来访人员须填写来访登记表,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通讯方式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然后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合理分流。

2、接待。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情节,由相关信访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接待。同来访者交谈,坚持“一听、二问、三记、四分析”。听,即耐心听完来访人意见;
问,即向来访人问清事情经过、主要情节、上访历史、上访要求或其他没有讲清楚的问题;
记,即把来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记录下来;
分析,即通过听问等方式,弄清来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以及这一问题应由哪个部门承办,为下一步处理和解决问题打下基础。
3、处理。未弄清情况和未核实的,不能随意表态。对“老上访户”,要耐心地做好疏导工作;
对重要上访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再做处理。对少数无理纠缠的上访者,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四、信访工作要求
(一热情耐心。接待来信来访要热情耐心,以平等态度诚恳交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提出的问题予以处理,保障来信来访人员的民主权利。
(二冷静分析。在信访接待中,对信访者提出的问题,既要虚心倾听,又要冷静分析,不能轻易表态,以免导致工作被动。
(三防止意外。在接待来访中,对个别情绪激烈、态度蛮横者,要引起警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及时处理。对信访中提出的问题,应在政策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处理,不得无故推诿或延迟办理。

(五秉公办事。对信访中的批评、控告或检举,必须公平办理,虚心接受批评,不徇私包庇,不通风报信,不拖延不办,公正、公平地处理问题。
(六尽职尽责。信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对待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以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保护来信来访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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