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卓越文库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述职报告 心得体会 疫情防控 思想汇报 事迹材料 教案设计
当前位置:首页 > 心得体会 > 正文

2022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精选推荐】

时间:2022-07-09 15:0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精选推荐】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4篇

【篇1】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二

为号召大家养成文明乘车、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合吸烟等良好习惯,提高我们教师队伍和小学生的整体素质,从而促进郑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顺利创建。运河城实验小学在校党支部的指导下特开展了维护公交车秩序、文明行为校园宣传系列活动。

身为这次文明行为宣传活动中的一份子,在活动过程中,在倡导文明行为的过程中,我产生了许多感想。文明行为关系到校园社会的发展,而教师志愿者的参与便是对文明行为的可靠宣传。教师志愿者的使命在文明行为中得到体现,我们的宣传工作才可以在校园、社会上产生积极的影响。

还记得大家在这次活动中的那种喜悦与热情,还记得大家那种不知疲倦的精神,文明行为的宣传让大家从新认识了自己。在快乐的宣传活动中,我们不再是个人,而是作为一个集体,为着目标而不断付出。教师志愿者的精神在这里得到体现,志愿者的风貌也在这里得到张扬。每次在活动中看到人们在志愿者的指引下,做出的文明行为,作为一名志愿者,内心深处总会有所触动。只有真正把文明之风宣传开来,校园、社会的文明工作建设才会顺利进行。每当在活动中看到人们赞许的目光,我知道那是对志愿者的支持,也是对文明行为的认可,这也正说明人们对于文明行为是默许的。

我认为教师志愿者的宣传与努力,对于文明行为的促进具有深厚的意义。教师志愿者的精神包括奉献与付出,为文明风尚而奉献,为社会发展而付出。文明行为的宣传工作,便是对此的最好诠释。只有当看到越来越多的人切身做出文明行为之时,才可以证明我们的付出得到了回报;
只有当看到越来越多的同学参与到文明活动中时,才可以说明志愿者的使命得到了有力的响应。

还记得维护公交车秩序时,大家积极投入到活动之中,一起倡导人们有序排队上车。那时的我们是最欣慰的,因为我们有一样的热情与服务精神,因为我们真正在活动中感受到了作为一名志愿者,党支部给予了我们太多,而我们要做的便是用行动回馈于协会的培养大家在活动中的那种互相帮助、相互鼓舞的精神,在无形之中增添了我们的热情,这种良好的氛围也就使得宣传活动更加有利的进行。当乘车者在我们的指引下,按秩序排队上车时,我们是最为喜悦的因为这是宣传活动的效果,也是文明行为广泛开展的预示。

总的来说,这些文明行为宣传活动,让教师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得到了体现,让校园内外的文明行为得以增加,让学校、社会的文明行为建设工作得到了些许保障。作为党支部里的一名志愿者,我为能够参加这些活动而欣慰,因为只有真正体验了这些过程,我们才会加深对于教师志愿者这几个字的了解,我们也才会对于文明行为的意义产生自己的见解,希望今后,可以多做一些类似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彼此受益!

【篇2】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豫发[1989]21号文件)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和省委《关于“七五”期间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为振兴河南、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基本路线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好形式。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领导和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开展军民共建、工农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精神文明活动。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凡是经济独立核算,并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医院、车站、码头、街道、乡镇、村庄、县城、市区、城市、行业系统等均在创建文明单位行列。

二 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省里分四种类别规定,即文明单位标准、文明村镇标准、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文明系统标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锐意改革,团结奋进,廉洁奉公。

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环境优美,做到净、齐、美。

五、普法教育深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没有超计划生育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不超过公安部规定的发案率。

六、工作效率高,增产节约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好,在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第八条 文明村镇标准

一、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团结奋进,能带领群众改变面貌。

二、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好。经济效率逐年增长,能较好地完成国家的农副产品定购任务,人均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思想政治工作好。“四有”教育成绩显著;
有较好的科学、教育、文化阵地和公益设施,群众性文体活动经常化;
普及初等教育,小学校舍达到标准化;
四十岁以下农民基本无文盲。

四、社会风气好。能移风易俗,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无聚众赌博,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

五、优质服务信誉好。村镇企业产品质量好,服务热情。

六、村镇建设规划好。不乱占耕地;
村容村貌整洁卫生,环境优美。

七、遵纪守法执行政策好。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村规民约行之有效;
五好家庭、双文明户活动开展经常。

八、拥军优属,军民、工农关系好,对军烈属、鳏寡老人照顾好。

九、计划生育好。晚婚晚育,无计划外生育。

第九条 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富有成效,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有长远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两个文明同步发展,切实完成本市目标管理的各项目标。

二、“四职”教育成效显著,各主要窗口行业做到优质服务。

三、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市政管理措施得力,环境优美,做到硬化、绿化、净化、美化。

四、社会公德教育深入。治安、经济秩序和人际关系良好,无重大恶性责任事故,社会风气有明显好转。

五、有较完善的教育、科学、文化和其他公益设施,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开展经常,文明单位建设成绩显著。

第十条 文明系统标准

一、系统的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对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系统有规划,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二、“四职”教育深入,政风廉洁,机关办事效率高,基层优质服务好,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三、全系统单位驻地环境优美,实现硬化、美化、净化、绿化。

四、全系统基层单位廉洁奉公,依法管理,文明服务;
广大职工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无重大责任事故。

五、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

第十一条 各市地、县区、系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述标准,结合自身的实际和特点,制定适合自己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城市和文明系统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

三 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

第十二条 凡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系统,可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党政领导机关申报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含村镇、系统)分省、市地、县区三个档次,分别由三级党委政府命名。

第十四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产生实行“逐级升格”制。省级文明单位由市地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地级文明单位由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文明单位的升级由下级的文明委向上一级的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的文明委考核,验收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第十五条 文明系统的产生,由系统的主管部门向同级文明委申报,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文明系统必须有60%以上的所属单位被各级党委和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方可申报。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文明委采取定期、不定期和明查暗访的方法进行检查考核,达到标准的方可命名。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建设要纳入目标管理。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检查考核要和单位内部的生产、工作、学习制度的检查考核结合起来,要和各项业务、技术职能部门的考核结合起来,要和单位内部实行的经济责任制、岗位分工责任制和奖励、处罚制度结合起来进行。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和通过各种渠道,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

第十九条 省级文明单位每年命名一次。市地县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定期进行评比、考核命名。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不是“终身制”。市地每年要对已命名的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对优秀的文明单位要提档升级。同时,对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退步不再符合标准的,应视其具体情况,或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或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命名文明单位的权利只限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系统主管部门无权命名下属基层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但可以命名下属基层单位单项荣誉称号。

四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县区及街道办事处的检查监督。省级文明单位委托所在地和省直文指委以及主管部门管理。各市地、县区和系统的主管部门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包括省级文明单位)可组织经验交流和进行检查考核,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文指委对各级文明单位有监督权,发现不合格或有问题的文明单位,有权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建议地方党委和政府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指委办公室要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文明单位申报表、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历次检查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向命名单位申报,不申报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对合并后的文明单位,命名单位要重新进行考核、命名。

第二十六条 被通报批评或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存如档案。

第二十七条 要切实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和指导,确保文明单位的质量和声誉,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其他荣誉称号的匾牌一律移入大门以内或室内,以区别等级。

五 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 凡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由所在县区、市地分别等级,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全体职工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或在原来基础上增发一到两个月的奖金,增发部分不纳奖金税。被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浮动工资或奖金随之取消;
受警告处分的文明单位,停发浮动工资或奖金,直到撤消处分为止。

第三十一条 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只有被评上文明单位的,才能参加企业上等级评选。

第三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建设文明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凡客观条件具备,而不努力创建文明单位者,视其情况,对系统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通报批评。

六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省文明单位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正式实行,以前所发的规定和标准即行作废。

【篇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

【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8.03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7第10号)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

(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

(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

(二)不传播传染性疾病;

(三)不乱涂、乱画、乱刻;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五)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消费,文明用餐,文明节庆,节约资源;

(二)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三)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四)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五)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

【篇4】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密云小学秦老师

我通过认真学习《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我产生了许多感想。感受到文明行为关系到校园社会的发展,而教师的参与便是对文明行为的可靠宣传。教师志愿者的使命在文明行为中得到体现,我们的宣传工作才可以在校园、社会上产生积极的影响。在快乐的宣传活动中,我们不再是个人,而是作为一个集体,为着目标而不断付出。教师志愿者的精神在这里得到体现,志愿者的风貌也在这里得到张扬。每次在活动中看到人们在志愿者的指引下,做出的文明行为,作为一名教师,内心深处总会有所触动。激励了我们对文明的重视,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让我们的祖国和家乡更加美好。
条例内容提到了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不能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破坏公物、不随意插队等这些不良行为,并提倡一些良好的社会行为。
还有一些关于权利的一些要求,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信仰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可以养。携犬不能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一月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等。携犬出户时不输全练,携犬出户时不书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便的行为是不良行为。对人很大的不文明。还有对社会的不文明。
还有,在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爱心人士,会选择去献血,那些需要血的人,是多么想要学来把生命灌溉呀!在条例就出现了,就鼓励了一些话:“见义勇为,紧急求助。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都是对文明

的鼓励和学习。我学到了,我们应该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由利所能及的帮助。种上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种上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为了美丽的十堰变成美丽的城市。作为教师队伍里的一名志愿者,我为能够参加这些活动而欣慰,因为只有真正体验了这些过程,我们才会加深对于教师志愿者这几个字的了解,我们也才会对于文明行为的意义产生自己的见解,希望今后,可以多做一些类似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文明,和谐。
我决定:遵守文明,从我做起,做好自己,严格遵守条例规定。让我们的城市更文明,更美好。

2021.1.14

推荐访问:河南省 心得体会 条例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教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