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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时间:2022-06-30 18:1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6篇

第1篇: 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一、牢牢把握重要讲话精神的核心要义,切实把“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作为建警治警的总方略、立警从警的座右铭在全警高高树立起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必须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核心要义,关键是要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这“四句话、十六字”,涵盖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体现了党性和人民性、价值导向和职业追求、发展目标和建设路径的高度统一,是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其中,对党忠诚是政治灵魂,决定着公安机关的政治站位,体现着政治建警的根本方针,是公安队伍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服务人民是根本宗旨,决定着公安机关的性质本色,体现着公安队伍的立警原则,是人民公安永远不变的路线遵循;执法公正是价值取向,决定着公安机关的履职方向,体现着法治公安的本质要求,是公安队伍必须坚守的职业追求;纪律严明是重要保证,决定着公安机关的治警方针,体现着纪律部队的管理特点,是打造过硬队伍的根本路径。这“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总纲领,是公安机关建警治警的总方略、人民警察立警从警的座右铭,为我们推动公安事业发展进步提供了科学引领、指明了前进方向。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公安现役官兵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注重学思践悟,坚持知行合一,切实筑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自觉践行服务人民的根本宗旨,始终坚守执法公正的价值取向,着力锻造纪律严明的过硬队伍,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在全警高高树立起来、坚决落实下去。

 二、牢牢把握对党忠诚这一政治灵魂,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对党忠诚,是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各级公安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安民警、公安现役官兵第一位的政治要求。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党和人民手中掌握的“刀把子”,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筑牢忠诚警魂,更加坚定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定自觉地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更加坚定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思想自觉,不断强化理论武装,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努力以理论上的清醒保证理想信念上的坚定,不断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进一步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自觉,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切实提高政治能力,自觉把讲政治作为补钙壮骨、强身健体的根本保证,作为培养自我革命勇气、增强自我净化能力、提高排毒杀菌政治免疫力的根本途径,贯穿于党性锻炼的全过程,着力提升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着力提升保持政治定力、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行动自觉,严守纪律规矩,做到令行禁止,切实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彻底肃清周永康等人的流毒和影响,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军委主席负责制,坚决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指挥,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确保“刀把子”始终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三、牢牢把握服务人民这一根本宗旨,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服务人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根本要求,是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群众的重要职责,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固树立、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作为判断和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切实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要积极适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新要求,坚持以人民期盼为念、为人民利益而战,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深入开展对各类违法犯罪的打击整治,持续深化对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不断创新完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当好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主力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要积极适应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新关切,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统一,健全完善社会矛盾风险预警和多元化解机制,积极推动完善群众利益协调和保护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依法治理,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要积极适应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公共服务的新需求,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优化服务管理流程、提高服务管理效能,深入推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户籍制度、居住证制度、异地办证制度、车检驾考制度等各项“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意见的落实,继续研究推出更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新举措,着力扩大改革受益面,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舒适度,努力用我们的辛勤指数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四、牢牢把握执法公正这一价值取向,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执法公正,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也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必须始终坚守的核心价值追求。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几乎所有的工作都是执法工作、所有的活动都是执法活动,必须始终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恪守法治精神、坚守法治定力、严守法律底线,切实当好推进依法治国的生力军,坚定不移做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要以正确的法治理念引领执法活动,坚持教育引导、典型引领、实践养成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植于心、外践于行,切实增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做到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以严密的制度机制规范执法活动,紧紧围绕建设法治公安目标,狠抓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落实,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管理、深化执法公开,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提挡升级,确保各项执法活动都在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努力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要以有力的监督制约约束执法活动,紧紧围绕规范权力运行这一核心,紧紧抓住容易出现执法问题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坚持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进一步深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着力构建高效严密的执法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体系,做到铁面无私、秉公执法,确保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最大限度地防止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等问题的发生,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五、牢牢把握纪律严明这一重要保证,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过硬公安队伍。纪律严明,是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提升公安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公安队伍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一支纪律部队,必须在纪律作风建设上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的各项部署要求,聚焦忠诚干净担当,践行“三严三实”标准,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过硬队伍。要强化管党治党责任,建立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党内监督的责任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进一步硬化党委纪委职责,实化管党治党任务,强化严管严治导向,切实把党建工作的责任链条紧起来、硬起来、严起来。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切实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全面推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等党内生活制度的落实,着力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深化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不懈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执行,严格落实从严治警的各项纪律规定,切实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着力在公安队伍中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警风。要把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有机结合起来,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加大综合保障力度,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对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特别是其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子女要给予特殊的关爱,努力做到用事业激励警心、用关爱温暖警心、用待遇慰勉警心,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六、牢牢把握今年公安工作的主题主线,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党和人民赋予全国公安机关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今年公安工作的主题主线。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关键是要付诸于实践、见之于实效,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的关心关怀和激励鞭策转化为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强大动力,把“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贯彻落实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具体行动中。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安全也是硬道理”的理念,牢记职责使命,紧扣主题主线,从严从实从细抓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各项措施的落实,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放在首位,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坚决打击、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各种渗透破坏活动。要牢牢绷紧反恐怖斗争这根弦,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全面推进反恐怖斗争各项措施的落实,始终保持对暴力恐怖活动的高压态势,坚决打掉暴力恐怖活动的嚣张气焰,切实消除各种暴恐隐患。要按照“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哪里治安状况混乱就整治哪里”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打击整治“黑拐枪”“盗抢骗”“黄赌毒”和电信网络诈骗、经济金融领域犯罪等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对治安乱点和重点部位的源头管控,有效遏制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多发高发的态势,着力提升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要持续深化火灾、道路交通和大型活动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狠抓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严防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公安现役官兵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同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紧密结合起来,同深入开展“迎接十九大、忠诚保平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把“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熔铸入灵魂、融之于血脉,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2篇: 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领导和同志们:

大家好,下面由我向大家汇报一下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一些心得体会。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说:“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社会期盼,不断深化“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不仅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大幅跃升,多项改革举措还被列入世界银行的政策推荐目录,“中国经验”已成为全球营商环境优化的一大亮点。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而制定的法规。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以法治化办法固化下来,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性保障,充分反映了市场诉求,凝聚了社会共识,切实提升广大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行政法规,不仅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还对保证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治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接地气”的具体规定,既有指导性又具普适性。此外,《条例》还对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创新监管执法等作出明确要求,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持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掷地有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深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条例》要求,我们多措并举,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打造优化营商环境新模式。

一是完善“店小二+专业式”服务机制,发扬“店小二”式服务精神,成立重点项目服务小组,制定重点项目实施方案,持续开展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现场解疑。

二是推出XXX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疫情期间,我们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推出了采用告知承诺制办法,延长缴纳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办法,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三是推出10项“周末预约服务”事项,服务企业不打烊。

四是积极推进“多测合一”,将XXX申请材料由10件减少为6件,通过并联受理、压缩办事流程、减少申请材料,达到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的目的。

五是通过开展走访调研、现场服务、服务对象座谈会等方式,倾听服务对象意见建议,进一步了解企业需求、服务企业发展。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了高效便捷、温暖细致的服务新模式,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贡献自身力量。

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党组的坚强领导,是领导和同志们共同努力的结果。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没有休止符的系统性工程。根据《条例》和我市一系列文件要求,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站位。深入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提升专业水平,为我市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和理论支撑。

二是积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落实行业政策,支持重点项目,多层次、全方位服务好企业。

三是进一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打造一支务实高效的服务队伍。

四是进一步对标对表国内先进城市经验做法,逐条逐项进行系统分析,结合自身实际精准借鉴。

以上是我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一些心得体会,有不对或不妥的地方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第3篇: 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的诉求和心声,充分凝聚了全社会的广泛共识,是一项史无前例、开创性的工作。

  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市场主体需求,以深化“放管服”为主要抓手,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出了诸多富有成效的改革举措,打出一整套有力有效的组合拳,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也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的营商环境明显改善。

  但是,我国营商环境还存在很多突出的短板和问题,必须坚持不懈地再发力、再加力。优化营商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强化法治保障,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当前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已经有了不少政策文件、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但从根本上还缺少一部专门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制定《条例》这样一部专门行政法规,一方面可以把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经验做法,变成全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另一方面,《条例》的出台也向外界展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以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通过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微观主体创业创新创造活力,有利于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对于稳增长、促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条例》针对我国营商环境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统集成、高效协同,有利于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用实践夯实良法基础

  作为我国营商环境领域的首部法规,《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留出了空间。

  《条例》涵盖了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同时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推动各级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条例》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比如,明确国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同时,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操作,有助于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条例》起草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广泛征求了60个中央有关部门、37个地方政府、11个研究机构、37家行业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还召开了17场专题会,听取了150家内外资企业、50个城市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7063条,为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补短板更要抓落实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重点要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以立法形式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持续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是对各类市场主体作出的庄严承诺,要以《条例》出台为新起点,努力实现5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再推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二是进一步推进公正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共享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进一步做到简政便民。持续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精简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效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加快整合政务信息系统,构建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力争到2022年前,全国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是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信心。落实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证照分离”、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措施,今年底前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至45个工作日以内。同时,抓好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降低融资成本。

  五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条例》涉及面广,与现行的上千部法规文件密切相关,有必要加快配套制度“立改废”,对符合改革方向的创新性做法和具体程序、条件仅作原则性规定的,需要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法规文件要进行必要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

  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找短板、补弱项、抓落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备受关注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日前正式发布,此举标志着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社会期盼,不断深化“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不仅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大幅跃升,多项改革举措还被列入世界银行的政策推荐目录,“中国经验”已成为全球营商环境优化的一大亮点。

  尽管成效显著,但我国营商环境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短板,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必须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步,才能使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迸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市场主体热切期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以法治化办法固化下来,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性保障,充分反映了市场诉求,凝聚了社会共识,切实提升广大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行政法规,不仅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还对保证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治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接地气”的具体规定,既有指导性又具普适性。此外,《条例》还对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创新监管执法等作出明确要求,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持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良法离不开善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以《条例》出台为新的起点和契机,勇于对标和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4篇: 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目录 、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 1、用实践夯实良法基础 、补短板更要抓落实 1、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2、 进一步推进公正监管。

3、 进一步做到简政便民。

4、 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信心。

5、 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 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优 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 作用。

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是 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 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
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是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和集体 智慧的结晶,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的诉求和心声,充分凝聚 了全 社会的广泛共识,是一项史无前例、开创性的工作。

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市场主体需求,以深化 “放 管服”为主要抓手,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出了 诸多富有成效的改革举措,打出一整套有力有效的组合拳,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也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在 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的营商环境明显改善。

但是,我国营商环境还存在很多突出的短板和问题,必 须坚持不懈地再发力、再加力。优化营商环境非常重要的一 点就是要强化法治保障,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纳入法治化 当前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已经有了不少政策文件、 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但从根本上还缺少一部专门优化营商 环境的法规,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在我国 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我国优 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制定《条例》这样一部专门行政法规,一方面可以把近 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经验做法,变成全社会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制度规范,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 保障和支撑;
另一方面,《条例》的出台也向外界展示了党 中央、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以及持续优化营 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通过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微观 主体创业创新创造活力,有利于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对于稳 增长、促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条例》针对我国营商环境中 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 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统 集成、高效协同,有利于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 用实践夯实良法基础 作为我国营商环境领域的首部法规,《条例》总结了近 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 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匡 化下来,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 求,为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 体措施留出了空间。

《条例》涵盖了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 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当前优 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同时聚焦市
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厂 国内最佳实践,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推动各级政 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条例》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 制度设计, “比如,明确国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 市场竞争,平等对待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 体,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同时,对压减 业开办时间、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作了 体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操作,有助于切实提升市场主体 获得感” O 《条例》起草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广泛 征求了 60个中央有关部门、37个地方政府、11个研究 机构、37家行业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共计150个 单位的意见,还召开了 17场专题会,听取了 150家内外资 企业、50个城市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 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 开征求意见17063条,为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补短板更要抓落实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重点要抓好《条例》 的贯彻实施。《条例》以立法形式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持 续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坚
定 决心,是对各类市场主体作出的庄严承诺,要以《条例》 出台为新起点,努力实现5个“进一步” 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再推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 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面实 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二是进一步推进公正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跨部门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 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 共享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 慎 监管,促进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进一步做到简政便民。持续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 精简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2020年6月底前全 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效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 葩 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加快整合政务信息系 统,构建全国政务服务“ 张网”,力争到2022年前, 网通办”,让信息多 全国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 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是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信心。落实缩减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证照分离”、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 措施,今年底前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5个工作日以 内、办理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至45个工作日以内。同时, 抓好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降低融 资成本。

五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条例》涉及面广,与现行 的上千部法规文件密切相关,有必要加快配套< cla>< cla>< cla>< cla>U! 制度“立改 废”,对符合改革方向的创新性做法和具体程序、条件仅作 原则性 规定的,需要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条 例》精神的法规文件要进行必要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规文 件与《条例》保持一致。

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以《条 例》出台为契机,找短板、补弱项、抓落实,持续深化"放 管服’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 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5篇: 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江敦涛书记署名文章《全力实施“一号改革工程” 对标学习深圳优化营商环境》发人警醒、引人深思。我深入学习该文章,聚焦三个方面认真进行学习研究:一是为什么要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二是优化营商环境要干什么,如何定义优化营商环境;三是优化营商环境要怎么干,营商环境不务虚功,一切在“干”。

一、为什么要优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关键竞争力,事关城市未来发展,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决策部署、省委改革工作要求和市委“一号改革工程”工作要求的有力实践。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思想解放程度、对外开放程度、市场发育程度和执政水平的综合体现,是城市生产力、竞争力、吸引力的重要衡量尺码,是扩大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和关键所在。

二、优化营商环境要干什么 取法其上,得乎其中;取法其中,得乎其下。我们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取法其上、高标定位,敢与最强者比拼、敢与最快者赛跑,对标学习深圳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做法。以系统思维打造效率最高、服务最优、收费最低的政务服务环境;以市场化思维打造资源跟着项目走的要素环境保障;以有解思维打造让企业家放心投资、舒心经营的市场监管环境;以法治思维打造最具安全感的社会法治环境;以生态思维打造一切活力充分流动、竞相迸发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优化营商环境要怎么干 优化营商环境要找准群众和企业办事过程中最盼、最烦的事情,看看营商环境中还有哪些痛点、难点和堵点,从思想、作风、能力、制度等层面挖出病根,点到穴位、改到关键处,全面提升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水平,真正让一流的营商环境成为某某区最大竞争优势。我认为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要解放思想。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确立以开放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思想,特别在招商引资问题上,要确立既要引得进,更要留得住的思想,正确处理对外来投资者让利的“得”与“失”关系,牢固树立让外商发财,求本地发展,让眼前利益,求长远利益;让局部利益,求全局利益,让经济利益,求社会效益的观念,放胆放手求发展。

二要抓好宣传。加大力度,拓展对外宣传,扩大对外影响,是招商引资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由此,在营造优裕的投资经营环境工作中,必须先声夺人,把投资融资气氛搞浓。既要大力宣传已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本地经济、区位以及资源优势,更要宣传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不断增强开放意识和融资功能,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同时,对那些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应及时给予曝光,以获得更好的正面效应。


三要落实政策。优惠政策对外商无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要使冲着优惠政策而来的外商留得住、扎下根还得靠政策的落实与兑现。信誉是招商之本,承诺贵在落实。因此,要根据新的形势、新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新的政策。对近几年来已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作适度修改,做到能变则变,能宽则宽。同时,有关部门必须作好承诺,一经承诺,就要确保不折不扣兑现,还要保持承诺政策的连续性。

四要完善机制。优惠政策的落实,执法行为的公正与规范,仅靠部门自觉行动和自我约束是不够的,必须从体制上加以保障。要进一步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机制,使之更好地适应新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真正为企业及投资者营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使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经济保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营商环境是制约经济活力,影响经济实力的基本因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地区核心竞争能力和潜在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区域优势产业的培育与产业结构的优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与现阶段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要求相比,投资和营商环境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就当前营商环境发展的需要,就必须从解决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入手,来破除发展进程中的种种障碍;大力创建一流的营商环境,营造新常态下加快建设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一、当前营商环境提升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外部因素 1、地区各类资源有限,整体发展水平有限。

目前大部分地区可利用的土地指标有限、近半数地区楼宇高度受限,项目建设、企业发展受到土地成本较高和发展空间有限等方面制约,且存量土地比较零散、缺乏统一规划,用地成本较高,在土地开发上缺乏竞争优势。给企业发展的空间、机会不足。

2、企业资金来源渠道少。

目前国家整个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普遍很难得到金融单位的信贷支持,发展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十分突出,致使企业发展后劲不足,大部分客商对下一步投资持观望态度,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内部因素 1、招商竞争激烈,政策优惠无竞争力。

日前,各市出台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黄金十条”,各地区招商引资竞争加剧。

2、产业布局不明,招商项目结构不合理。

目前,区域引进落地的项目大多为金融、餐饮等服务业项目较多,缺少高科技、高税收、带动能
力强的生产性企业,不利于区域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没有形成企业在我区聚集发展的土壤。

3、行政效率不高,“软环境”有待改善。

行政审批事项难,项目手续办理周期过长、进展缓慢,甚至个别单位部门仍存在“吃拿卡要”现象,企业家获得感、归属感、荣誉感不强。

4、传统优势弱化,业态创新不及时。

当前,商圈仍以传统的服装贸易、百货批发、物流配送等业态为主,不能有效紧随和适应新市场的发展,新兴的主题商城、体验店、目录商店、互联网点等创新业态,布局不充分,发展不凸显。

二、建议和措施 (一搭建产业发展平台。强化政策扶持。科学制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一是城内策划高端商业、文化休闲项目,城北策划高端住宅项目,城东策划总部经济、高端商务楼宇项目。二是以金融小镇创建为契机,策划金融服务平台、金融产业集群等项目。以七贤庄历史文化街区等项目建设为契机,全力打造“顺城巷文旅产业发展带”,成为文化产业发展新极点。三是以各类大数据增值为目标,策划与大型互联网企业的项目合作;策划医疗大数据服务、智慧城市平台等项目。同时结合《加强和改善营商环境“1+11+4+1”系列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的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二以金融小镇创建为契机,策划金融服务平台。为重点企业在发展瓶颈上解决资金问题提供良好条件。充分发挥民间金融街融资优势,将金融小镇发展与企业发展融资有效的连通。建议制定出台落户企业融资贷款优惠政策,吸引小微企业落地。

(三要畅通信息输出渠道,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各类政策扶持。全面掌握政策、准确把握机遇,通过跟踪了解掌握中央、省市出台的有关方面政策,要将政府的产业政策、优惠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同时组织企业进行申报程序培训,指导项目单位有针对性地编报项目,提高资金申报效率。

(四打造交流平台,优化服务软环境。注重搭建企业沟通交流平台,定期举办企业家论坛,推动企业家交流合作与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其他形式招商,如以商招商,中介招商、网上招商、群众招商等,凡能带来投资的,都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服务企业要有以企业需求为主,摸清企业个体需求,主要企业一企一案,量身定制服务措施。

(五提高行政效率,开展企业审批“一站式”服务。

建议建立《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制度,认真落实挂牌保护制度,严格制止“三乱”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领导,每个项目都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推进要求,确保推进任务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招商引资项目引得来、落得实、留得住。

(六将企业纳入我区营商环境提升工作考核。邀请各行业企业参与我区营商环境提升年工作,城市发展方向、公共设施布局充分考虑企业需求。邀请区内企业、重点项目投资企业、拟入区投资企业
深入了解我区区域营商环境提升年。由相关企业为各单位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打分。以工商部门、统计部门提供的辖区企业底册,每年分重点企业(限上企业、普通企业。分别随机选取一定比例企业。上门收集企业对我区营商环境的评分及相关建议,将其列为考核制度的一环。


第6篇: 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工作,对维护和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一条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二条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使的行政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


鼓励支持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第十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建设,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应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企业设立登记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九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第二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服务机制,建立重大落地项目巡访服务机制,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
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对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的依法给予追究。


第二十三条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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