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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22-06-11 09:1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XX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 XX 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结合 XX 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理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关系,搭建国有资本运作平台,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

 二、改革要求

 (一)分类实施改革。

 1.全部脱钩划转。对于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直接兴办的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完成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将其持有所办企业股权无偿划转至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未分类事业单位的,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实行全部脱钩划转。

 2.部分资本划转。对于与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密切相关,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能拓展和延伸的企业,实行部分资本划转。划转资本持有者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行集中监管。

 原主办单位通过持有部分股权方式保持一定影响力,实现公共事业和企业业务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3.维持现行体制。对于政法、金融等领域承担国家特殊任务的企业,以及经镇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4.市场化方式处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属于“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或与行使公共职能和发展公共事业无关但难以脱钩划转的企业,要妥善处理好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问题,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通过实施注销、撤销、破 产、拍卖、出售等市场化方式处置。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为金融类、文化类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集中统一监管。

 按照“产业相近、优势互补、逐一甄别、分类处置”的原则,由镇政府授权的城投、产投分公司作为承接主体,集中管理,实现规模效应。

 1、对于全部脱钩划转的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再持有这部分企业股权,协商将企业包括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划转移交镇政府授权的城投、产投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承担资本运作、资产处置和保值增值等职责。

 对于这类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晰资产权属、土地使用方式、职工身份等,并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相关接收方要做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整体接收工作。划转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有关资产接收、人员安排、债权债务处理以及相关补偿等事项。对企业存在产权、涉访涉诉等方面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原主办单位妥善解决后再进行划转。

 2、对于部分资本划转的企业,将企业国有股权分为集中监管股权和原主办单位股权,集中监管股权统一划入镇政府授权的城投、产投分公司并由其持有,城投、产投分公司履行部分保留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股权管理、资本运作和布局结构调整。原主办单位股权继续由原主办单位持有,负责推动企业 经营与公共事业之间协同发展,在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管理人员选聘、投资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主要表决权,在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一票否决权,同时享有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和持股情况获得收益的权利。

 镇政府授权的城投、产投分公司和原主办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对企业派出股权董事,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履职行权,

 形成分工明晰、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其中,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原主办单位和镇政府授权的城投、产投分公司均派出股权董事;对于国有参股企业,镇政府授权的城投、产投分公司委托原主办单位派出国有股权董事。镇政府授权的城投、产投分公司与原主办单位须就股权董事的委托派出事项签订委托协议,并就重大事项作权责约定,保障双方权利和义务。

 对于这类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清理核实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与接收方协商一致办理资本划转手 续。资本划转比例由县国资委根据所保留企业的资产总量、与事业单位结合程度确定,资本划转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 70%。同时,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中明确集中监 管股权及原主办单位股权股东具体职责,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履职行权,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对于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对这部分企业建立统一监管规则,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增强监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集中监管。理顺特殊企业的产权关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对于这类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董事会内部制衡约束,增强监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镇相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党组织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关国有企业和镇政府授权的城投、产投分公司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大力推动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切实加强对划入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4、对于实施市场化处置的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要妥善处理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各类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涉及国有资产出售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在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企业资产处置收益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经费不足的由原部门和单位通过调剂预算适当解决。

 (三)有关税收政策。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重组整合、划转、处置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符合相

 关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作步骤

 (一)方案制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统一部署,以2020 年 12 月 30 日为基准日,具体组织对所办企业进行资产清查,2021年5月底前将资产清查报告报送镇国资办(责任单位:各企业主管部门)。镇政府按照分类改革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所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改革方案,2021 年 5 月底前报送县国资委审核(责任单位:镇国资办)。

 (二)接收准备。城投、产投分公司提出接收方案,做好接收准备。(责任单位:城投、产投分公司。完成时限:2021 年 9月 30 日) (三)划转承接。根据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复的《关于全面推进 XX 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城投、产投分公司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按要求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分类分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全部脱钩划转和部分资本划转的企业,股权由原主办单位划转至接收企业,完成出资人变更,纳入国有资本集中统一监管。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企业,完成资产清查后, 按照分类改革的要求,积极构建集中监管机制,加强集中统一监管。市场化方式处置的企业,由主办单位和各主管部门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注销、拍卖、出售等处置,并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以上工作 2021 年 11 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企业主管部门,城投、产投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三)总结改革经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认真总结改革工作经验,全面梳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解决问题的好做法、好经验,2021 年 11 月底前将改革工作做法及成效报送镇国资办。镇国资办及时对我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 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工作进行总结,2021 年 12月底前向县国资委书面报告。(责任单位:镇国资办,城投、产投公司)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镇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过渡。企业产权划转前,仍由原主办单位履行管理职责,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企业稳定运行;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企业原主办单位商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后再移交。

 (二)明确工作责任。镇国资办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工作督导,推进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城投、产投分公司作

 为集中监管股权接收方,要与原主办单位进一步明确权责利相关事项,切实做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整体接收工作。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镇纪委、经发办、规划分局、人社所、行政审批分局、税务分局、司法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积极配合,凝心聚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积极主动作为、杜绝推诿扯皮,加强改革期间的人、财、物管理,认真开展企业资产清查、清理分类等工作,继续做好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国有资产安全。

 (三)提升监督力度。镇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整合纪检、审计、人大、媒体等监督力量,强化对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监督力度。各相关单位、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严禁伪造、变造、损毁会计账目、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工作不力或故意推诿及其他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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