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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建设初探

时间:2022-10-20 16:15:05 来源:网友投稿

本次研究的目的在于分析和探讨我国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体系建设,以民办本科高校湖南信息学院内部治理体系建设现状为例。通过湖南信息学院内部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结合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各项规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体系建设规范,从关于民办高校的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及《章程》的有关规定角度,分析民办高校这一新型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治理体系建设规律、规范,促进民办高校健康、高效运转,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民办高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办学层次专科或本科的简称为民办高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办学校应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的文件中,“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級政府的重要职责”条款描述,明确界定了民办高校应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湖南信息学院内部治理体系建设情况

湖南信息学院内部治理体系建设遵循“依法 创新”四个字的基本要求,依法建立健全了董事会(含监事会)、党委会(党委书记由上级党委委派)、校务会、工会(以下简称“四会”)等治理机构,按照董事会决策与保障,党委会监督与保证,校务会执行与管理,工会协调与服务的职责职能分工,全面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在此基础上建设建立并实施运转的全套制度,并良性运转,保障办学秩序井然,人才培养质量过硬。“四会”的建设依法依规不走样,权利义务不模糊,具体体现在:

一是董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上级党委委派的党委书记、校长、企业代表、教师代表9人组成,董事会成员中1/3具有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二是党委会依法依规选举产生。2013年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第三届党委会换届选举,党委会班子成员平均年龄41岁,50%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6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三是校务会依规组建,选聘了7名校务会领导班子,80%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平均年龄48岁,9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四是工会班子依法建立,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举了11位工会组成人员,均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中共党员有10名(达90%)。

湖南信息学院内部治理体系完善、运转规范,得到了教育主管职能部门的肯定,特别是湖南信息学院在2014年元月迎接教育部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在校现场考察评估工作中,专家组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法人治理结构体系、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到位等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民办高校校内治理结构体系建设要求

1.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和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对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及人力资源保证,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结合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办高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为民办高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2)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理顺工作关系。民办学校必须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应该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为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和纪律检查等工作(职能)部门,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院系及以下单位(部门)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党组织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变动时,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民办高校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党组织。有特殊情况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由党委教育工作部门会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

(3)明确、强化民办高校党组织职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有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及稳定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治理体系建设要求

民办非企业是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因此,民办高校应该是既有企业的基本性质,也有教育单位的基本规律,所以说民办非企业要求按企业的基本治理规律开展运营,同时结合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要把本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治理成决策民主、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可持续发展态势,需要在传统的规定性动作(制度、决策机构建设等)外,创新的开展治理体系的探索。湖南信息学院按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探索出了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捐赠公示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诚信自律建设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七项制度与制度体系,实现了学校的高效运转与可持续发展态势。

3.政府职能部门对民办高校《章程》建设规范

《章程》是企业、组织的“宪法”,是规范、规定企业、组织开展生产与生产性服务的工作纲领。民办高校的《章程》是为保证高校正常运行,要求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是大学办学与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大学登记为法人组织的必备条件,是大学自身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也是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明确要求。当前就民办高校《章程》建设规定与要求如下:

一是必须明确民办学校办学的基本性质与规模。民办学校(含举办者姓名)以自己的名称区别于其他学校;要有依法经过登记的学校地址是其法定住所。其办学宗旨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必须写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及办学形式。

二是必须明确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资金。此外还有国家资助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等。以上资产的具体数额、来源和性质应当在《章程》中载明。还应当明确学校的经费来源、使用、管理和财务制度。《章程》应明确规定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以便自主管理和监督。

三是确定决策机构及议事规则。明确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方法,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理事长、董事长通常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是推选还是其他方式产生,应在《章程》中明确。明确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即由即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三部分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学教育经验,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须在《章程》中载明或理事会董事会具体组成人员确定理事、董事的任期,每届理事、董事任期不宜过长,按《公司法》规定任期为三年。明确理事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除《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学校依据实际需要自行在《章程》中载明、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具体人选的产生、罢免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进行规定。

四是明确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与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出资人可以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三种情形,即根据学校《章程》规定(应写明终止的事由)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一种情形即自行终止,民办学校依据《章程》规定的自行终止事由出现时,是否终止,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五是依法确定学校重要的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学校组织管理制度主要包含: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等。其主要内容在《章程》中作具体规定或以附件形式载明。

六是明确《章程》修改的程序。修改《章程》必须经过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如何提出修改《章程》及修改的程序,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修改的《章程》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结语: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随着党和政府的支持,必将有更好的发展空间。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五部门2016年12月30日联合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 ),对民办高校的支持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务院2017年1月10日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4号),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家教育规划,全面规划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特别是国务院2016年12月29日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號)中,对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基于以上政策与措施,民办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建设必将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符合学校发展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体系,强化内部管理机构,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民办教育事业。

(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探索》项目组,项目编号2013-37)

(作者单位:湖南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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