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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初探

时间:2022-10-20 17:05: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两个基本手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既协作配合又监督制约的刑事案件移送机制,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行政执法 刑事案件 移送 机制

作者简介:李昌文、关朝银,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庆科,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80-01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现状

(一)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不畅通,资源不能共享

目前,司法机关掌握行政执法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途径基本有三种,群众举报,自行发现,行政机关主动移送,但从实际情况分析行政机关主动移送的占少数,司法机关缺乏获取信息的有效途径,不能及时发现线索,造成工作的被动。

(二)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合力

有些行政执法机关部门主义思想比较严重,考虑问题缺乏全局观念,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配合不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缺少协调,不能形成合力,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时缺乏相应的侦查技能和侦查手段,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一些本应立为刑事案件的案件无法立案。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证据转换与收集难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犯罪中的证据收集只能由公安司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刑事犯罪证据来使用,必须予以转换。此外,由于行政执法手段有限,缺乏强制措施的保障,导致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涉案当事人难找甚至证据灭失。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问题的原因

(一)行政处罚标准与刑事立案标准的划分不统一

由于行政处罚标准与刑事立案标准关于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的划分不统一。两个人实施了性质、程度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一个可能只被追究行政责任,另一个可能被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平等。

(二)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缺乏密切协同的思想意识

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主要任务是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是司法机关的事。加上司法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对行业知识、会计、金融等专业知识方面不对等,双方无法相互制约和监督。

(三)受理移送案件“门槛”过高

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的证据能否作为法庭质证的依据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司法机关往往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拒收案件的主要理由,致使部分案件无法移送。

(四)检察机关监督乏力

行政执法渎职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等自身特点,查处起来变得越来越困难。从检察机关角度来看,一是因为检察机关多为事后监督。二是绝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对内部发生的渎职侵权违法案件不会主动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不易察觉,难以介入和查处。三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方法单一,措施缺乏。检察机关不能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开展实时同步监督。

三、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通报查处的案件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数量、简要案情等。检察机关据此开展立案监督。二是健全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案犯罪案件,应及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应报检察机关备案,主动接受监督。三是建立预警提示机制。通过对执法信息的分析预测,及时发出预警通报,提出预防对策,督促相关执法机关进行整改。四是建立业务咨询机制。加强各方的业务咨询与交流协作,便于正确适用法律,固定证据。

(二)解决行政处罚标准与刑事处罚标准的衔接问题

一是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上限,使行政处罚的上限与刑事处罚的下限相衔接。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处罚为由不移交案件。二是协调规定处罚标准的名称,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保持对接的可能性。三是保持数额计算方式的统一性,保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效衔接。

(三)强化移送案件监督,用好用活现有的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要将规定的监督方式落到实处。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不及时作出立案决定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积极行使阅卷调查等权力;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制度,对可能涉及行政执法人员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调查取证。

(四)检察机关要加大行改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以警示和教育行改执法人员秉公执法

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其背后往往隐藏着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在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为的同时,重点打击因受贿或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背后的贪腐案件,以事后监督的方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参考文献:

[1]夏黎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11(4).

[2]周佑勇,刘艳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机制研究.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3]陈亦凡,张东海.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衔接.求是理论网.原文网址:http:///lg/gc/201104/t20110426_784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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