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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研究

时间:2022-10-21 19:25: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发展和变化,基本适应了我国各领域事业单位的建设和发展状况,但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现行工资制度比较单一,各种类型的事业单位都实行同一种工资制度,不能适应各个行业的特点和要求;普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和绩效工资在工资中的比重过大,可能会导致事业单位过分绩效化。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要从搞活转变为科学、规范,要确保事业单位公益性方向,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实行工资的分类管理。

[关键词]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630;F2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17)01-0015-10

[收稿日期]2016-11-16

[作者简介]何宪(1954—),男,四川眉山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長,中国人才研究会会长,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薪酬设计与人力资源开发。我国事业单位是知识分子集中的地方,总人数达3000多万,从数量而言,事业单位人员是公职人员主体。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的调动,关系到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重要行业和政府公共服务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介绍和研究我国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现状,分析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设想。一、事业单位概念及其基本情况事业单位一般是指向社会提供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或部分支持。

目前,我国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1]编制内人员在不同行业分布的情况如下:教育48.8%,卫生和社会工作17.8%,公共管理、社会保障与社会组织8.2%,农、林、牧、渔业6.2%,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5.1%,科学研究、技术服务4.7%,文化、体育和娱乐3.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3.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0.29%,金融0.25%,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事业单位占2%左右。从资金来源的情况看,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占70%左右,差额拨款的占20%左右,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占10%左右。[2]P70

事业单位的概念是新中国成立后才有的。最早使用“事业单位”这一概念的,是在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54年国家预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中[2]P69,后来逐步被广泛运用,泛指国家举办的机关之外的非企业单位,主要部分是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单位。应当说这一概念的使用,一定程度是受了前苏联的影响。把社会组织划分为机关、企业、事业的这种方法在计划经济国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把各类社会组织划分为公务员、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即政府的事务相对于私人事务而言都是公务,从事这些政府工作的人员都是公务员或者称为公职人员,而营利性质的组织都是企业或者公司,不营利也不是政府机构的,就属于非政府组织。这种划分虽然也分为三类,但和我们说的把社会组织划分为机关、事业和企业有较大的不同。如果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划分,我国的事业单位,有的应划入公务员,有的应划入企业,有的则应划入非政府组织。

第1期何宪: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研究····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既然把众多的单位统一称为事业单位,说明这些单位肯定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国家举办。长期以来,各项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都是由国家举办,所以习惯上,事业单位就是指国家举办的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在计划经济时期,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差别,但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是主体。改革开放后,教育卫生文化领域相关政策逐步放开,有了民办的学校、民办医院和其他民办的文化、科研团体,加上原有的少量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教育卫生文化领域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单位和机构并存的情况。但由于这些机构国家不管编制、不拨款,不纳入预算,不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人事和薪酬政策,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有较大差异,所以一般还是不把它们称作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当我们讲事业单位这个概念时,就是指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

(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基本功能实际上就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所谓公共产品,是相对私人产品的对称,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产品。即指那些社会需要又不适合私人生产、能为绝大多数人共同消费或享用的产品或服务。如国防、公安司法以及义务教育、公共福利事业等。公共产品的特点是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它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某些人对这一产品的利用,不会排斥另一些人对它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3]P24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或社会团体提供。我国的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单位,就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位,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三)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多是政府职能所派生出来的具体事务,但它却不属于公共行政权力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一般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对于行政区划内的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只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向社会提供诸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专业性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这个特点后来有了变化。一些完全属于行政机关的单位,由于行政编制的限制,也划入了事业单位的范围,使得事业单位有了一个特殊的类别:行政管理类。当然,这只是一个特定时期的特殊现象,具有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应当划入公务员的范围比较合适。

(四)知识密集型组织。由于事业单位的主体是科研、教育、文化、卫生,而这些工作要求具有较高的教育水平,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我国的各类专家、教授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集中在事业单位,这对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水平及相应的管理工作都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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