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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人文关怀与社会管理创新

时间:2022-10-29 08:40:06 来源:网友投稿

内容摘要 洛阳“性奴”案再次引发学界对该女性群体如何进行管理的理论思考。目前针对该女性群体通常采取的“执法管理”模式,是一种驱逐性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要求用“吸引性”取代“驱逐性”,首先应从“女性”视角对该群体进行“去标签化”认识,同时在全社会倡导“公益性”和“义务性”的价值取向,发展民间组织的自治力量,形成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建构政府和民间力量互补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 性奴案 以人为本 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 夏国美,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上海:200020)

河南洛阳“性奴案”的“奇特性”,一度将公众的注意力引向了心理学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但笔者认为,“奇特性”背后潜藏的“普遍性”,才是社会应当关注的焦点。大量研究资料显示,两名娱乐场所女性被“埋尸地下”的特殊性,不过是该群体女性被害后大量“抛尸逃离”案的特例;“地窖性奴”也不过是无数地上“黑屋性奴”的个案。如果说一两个事件的发生可能具有“偶然”性,同样性质的事件屡屡发生,我们就不能不追问:在社会管理方面,到底存在着哪些值得警醒和反思的问题?

“性奴”案之后,承担治安管理主要责任的当地公安机构立即做出加强管理的反应。问题是,这种“加强”不过是延续了原有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展开专项整治活动解决治安问题”,这种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在多年的“加强”实施中既未达到“取缔卖淫嫖娼”的目的,也未减少娱乐服务业女性遭受暴力袭击和人身侵害的事件;相反,还出现了黑社会性质的警察腐败[1 ],以及该群体女性中性病、艾滋病感染率增高等新问题。显然,该案留待思考的,并不在于是否应该沿用原来的理念和方法“加强管理”,而是从一个侧面凸显了当今社会在“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法律政策、方法手段等方面”是否还存在着“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以及“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任何社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诞生与其社会运行方式相适应的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这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基本路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流动人口已达2.21亿,其中女性约为1.05亿人。在这一庞大基数的后面,存在着一个身处社会底层和边缘、处境尴尬的女性群体——娱乐服务业女性,其尴尬不仅表现在生存层面(有收入而无保障)和道德层面(背负卖淫的污名),更表现在管理层面(利益诉求被忽略,公共服务不覆盖,遭受侵犯不声张,甚至在遇害或失踪后无人报案)。正是这种处境,使该群体女性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目标。那么,在社会管理领域,针对该群体女性,应如何体现创新理念和创新机制呢?

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和“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方针的指引下,“以人为本”的理念已被越来越多的管理部门包括公安部门广泛接受和运用。今年9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并赋予其协调和指导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能,就是社会管理创新在理念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有所突破的重要表现。然而,以人为本的理念,究竟应当如何体现在公安机构对娱乐服务业女性群体的管理形式中呢?

从公安机构的性质来看,打击惩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是其基本职能。而对具体的个人来说,究竟属于被打击的对象还是受保护的对象,就看其是否遵守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维护的社会秩序。众所周知,人的行为不是违反社会治安秩序成为被打击惩处的对象,就是遵守秩序成为被保护的对象,不存在既是违法者又是守法者的中间地带状态,因而没有执法和管理的矛盾。打击惩处与保护权利是性质不同的两个管理范畴,前者属于惩罚型的“执法管理”,由国家机构单方面参与;后者属于服务型的“社会管理”,由社会多元角色共同参与。然而,今日中国出现的娱乐业女性群体,却偏偏成为跨越两种管理模式,具有双重矛盾角色的群体。

从理论上说,中国没有一个官方允许的娼妓区,因此卖淫不能作为合法存在的工作。尽管学界曾用“性工作者”来称呼这一群体,但那是西方引进的概念,其作为“工作”的存在形式并不适用任何作为工作性质的“社会管理”形式,只能纳入公安的“执法管理”,它的主要形式就是打击和惩处①。然而许多娱乐业陪侍女性并不经常与客人发生性交易,并且具有在娱乐业服务的合法身份,[2 ]从这个角度来说,她们理应获得“社会管理”的多元服务和权益保护。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该群体的合法身份常常和 “卖淫女性”、“失足妇女”、“性工作者”、“妓女”等标签化的称呼相联系,这就导致该群体丧失了本该拥有的“社会管理”服务的权益,剩下的唯有“执法管理”一种形式了。那么,这样一种没有“社会管理”作为基础的“执法管理”,到底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呢?

从法理上说,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交易行为,并不构成具体的侵害对象,因而它本该属于道德领域。但是,由于传统社会的价值观认为卖淫是对道德规范的挑战,有伤社会风化,应当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予以惩处,因此在我国,卖淫必须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正是这种基于对道德错误的法律惩罚,将这一管理的基础转移到了“以德为本”而不是“以人为本”。问题是,道德问题真能通过法律惩罚得到解决吗?社会管理首先要保障人的基本需求,包括生存条件、健康保障、工作福利和精神享受等具有吸引力的成分;惩罚性管理中并没有吸引的成分,带有明显的驱逐性,驱逐又总是相对于利益而言的,强行驱逐的结果只会迫使被驱逐方采取越来越隐蔽的手段从事冒险活动。

由上海社科院和美国欧道明大学共同完成的一项对724名娱乐服务业女性健康行为干预的研究发现,由于国家机器的惩罚功能具有刚性的特点,遵循非此即彼的是非原则,娱乐业女性的性交易方式和内容在道德合法性的掩盖下,令刚性的规范难以把握,恰恰彰显刚性的法律对柔性的道德问题的笨拙与无奈。从司法角度说,卖淫是违法的,但提供两性情感交流的场所是合法的,因为公园、影院、饭店、茶室等娱乐休闲场所都可以是两性情感交流的地方。至于那些具有浪漫气氛、内涵微妙的夜总会、歌舞厅等,只要没有专设提供性交易的包房,其在合法性上就没有变化。陪侍女性和客人聚在一起谈笑、唱歌、跳舞、吃喝玩乐,其行为纯属道德范畴,无涉法律规定。在经历了漫长的人性压抑的年代后,中国人对情感交流的开放和自由所形成的巨大渴望,促成了各地娱乐业的迅速发展。

从情感交流到性交易,怎样划分其中的合法性与非法性界限呢?从卖淫的定义上说,有现金交易的性行为就是非法的。这个定义在两个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后立刻付钱的短时间内,界限似乎是明确的。但是,一旦将这个交易的时间延长,界限就会变得越来越模糊。例如,恋爱也是从两个陌生人开始的,其中金钱与性的关系就在时间中隐蔽了。娱乐业的经营者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界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边缘地带,将性交易的过程从场所的空间移到了生活的时间中。当客人和陪侍女性在娱乐场所认识后,双方可以通过接触相互摸底,以自愿约定的方式到场所之外的私人空间去完成交易。这一过程不但增加了性交易的游戏性,而且更容易避开直接触犯法律的危险。尽管双方行为的卖淫嫖娼性质非常清晰,但卖淫嫖娼的方式却因为类似于婚外情和在私人场所而难以被取证。此外,娱乐业的经营者也无需直接收取卖淫嫖娼的中介费,而是常常通过以下三个环节的缓冲,将组织和容留卖淫的罪名化解。

第一是提高门槛。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收取的场地费、饮料费和服务费通常很昂贵。曾有宾馆KTV小姐告诉笔者,在她们那里,一杯饮料可以卖几百块,“开洋酒”的客人花个几千、上万块钱是家常便饭。尽管这样高昂的价格显然不是物有所值,而是性有所藏,但在法律上却并无直接违法的成分。第二是断开链条。属于娱乐场所正式员工编制的服务员通常是开门、扫地、端茶、洗盘的“小妹”,她们不陪侍客人;而从事陪侍服务的“小姐”则由非场所编制的流动女性组成,她们归“妈咪”管理。妈咪与场所的关系是场地(包房)租赁承包的合同关系,妈咪与小姐的违法行为只要不在场所内发生,就属于租赁者责任自负的独立行为。经营场所可以解除合同,脱钩自保;而妈咪可以让小姐与客人到场所外(宾馆、出租屋等)进行性交易,将违法行为缩小到两个当事人的圈子,这样即使两人被抓,也不会牵连妈咪和场所。第三是改名收费。许多娱乐场所不但张贴禁止吸毒、卖淫的法规条例,而且欣然接受公安机构派出的保安监督。但这不是场所能够经营下去的基础,而只是能够经营的门面。场所自有巧立名目的层层收费方式,给妈咪的承包指标也很高,这种指标如果缺乏性交易的支撑通常是难以完成的,但是它的名义却只是合法的场地费。在心照不宣的承包压力下,妈咪会将压力巧妙地分摊到小姐身上,通过坐台、出台、订座、包售饮料酒水等各种名目,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如此,中国地下性产业就在合法外衣的包装下,以一种奇妙的方式,摇摆在违法和合法的模糊区域中生存发展。

作为一种产业,仅仅获得合法的保护并不是生存的基础,只是生存的条件。如果没有相应的经济收入,即使允许吸毒卖淫,它也不会存在。娱乐场所生存发展的基础在于经济和利益。由于小姐在“坐台”过程中,只要唱唱歌、喝喝酒、与客人谈笑风生,虚情假意地调情应对,其收入就可以远远超过在粉尘、噪音、镉超标和烷中毒等恶劣环境中生存的打工者,这对那些来自贫困地区、学历低、缺乏知识和技能等竞争优势的农村女性来说,无疑是一个吸引力巨大的黑洞;而从农村熟人社会到城市陌生人社会的环境转变,大大降低了她们初涉娱乐行业的心理障碍。如此,在同乡、亲戚和朋友的介绍下,一批又一批农村女孩涌入城市,为城市娱乐业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

由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催生的性交易,不管在做法上如何迂回冒险,其社会效应却是客观存在的,必然会产生人性欲望和商业利润的趋之若鹜。于是,向上出现了更高等级、更加隐蔽、采用会员制经营方式的“娱乐会所”,其中的性交易更难被查证。向下也出现了更多迎合城市低收入群体和民工需求的街头发廊、按摩店和洗脚店等,这些简单直接、价格低廉的性交易场由于缺少了中间的迂回过程,更具违法的直接性,很容易成为打击和取缔的对象。但这类小场所经营相对容易,资金低廉,因此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特点;相应地,在这类场所中从事性交易的女性也像惊弓之鸟,与场所没有固定的关系,处于更加灵敏的快速流动、随时变换场所的状态。

可见,“以德为本”的司法打击解决不了道德领域的大量问题。相反,如果社会首先将该群体女性当作“女性”和“人”来看待,那么即使没有马斯洛的“人类需求五层次理论”,也可以清楚地对如下事实做出判断:人对“生存保障”、“健康安全”的需求先于对“道德秩序”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服务型“社会管理”铺垫的惩罚性“执法管理”必然是错位的、无效的管理,而“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社会首先从“女性”的角度对该群体进行“去标签化”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管理者才有可能找到创新管理模式的路径,用具有吸引力的人文关怀式管理取代驱逐性的打击惩罚式管理。

那么,将管理的基点转移到“以人为本”,问题是否就能迎刃而解呢?显然也不能简单肯定。因为,涉及普遍的人本需求的社会管理,已经超出了警察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所以,当治安管理要思考如何将基点转移到“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和人文关怀的原则上时,原来单纯由警察来承担的“执法管理”模式便要跃出过去的管理模式和理念,寻找与“社会管理”相衔接的路径。

社会参与的人文管理

管理,作为一种社会范围的调控,首先具有社会的空间建构性。在复杂的社会空间,管理呈现为大量政策和法律的建构系统,这种建构系统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有效管理社会,完全取决于这一系统能否被当下直接的社会的“人”所接受。因此,“以人为本”在这里是对管理系统的一种检验。其中以“本”出现的“人”会采用什么样的标准去检验系统,总是由现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来支配,人在这个领域的物质需求总是先于精神需求的,管理的系统也必须适应社会真实需求才可能是合理的。

管理,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过程,亦具有历史的时间延续性。在曲折的历史时间中,管理要保障自身的有效性必须展现管理方面的科学性,这是保障社会发展稳步前进的重要前提。“以人为本”就是对管理发展科学性的一种指导原则。其中以“本”出现的“人”凭借什么去指导管理系统的科学发展呢?显然不可能是任何单个人的兴趣爱好和内心渴望,而必须是具有“类”的普遍性的“人的本质”。至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人的本质是什么?”

马克思在1844年的手稿中,从劳动异化的角度批判了黑格尔“把劳动看作人的本质,看作人的自我确证的本质”[3 ]的观点后,在1845年的手稿中提出了自己关于人的本质的观点:“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 ]这里“社会关系的总和”显然不是各种关系的简单相加,也不是关系数量的形式堆积,而是它们之间的内在结合和有序建构。这种理解在马克思谈到理想社会“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时,有十分清晰的表述:“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符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和范围内生成的……”[5 ]这里,人的本质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完全的自觉”,因此,管理在时间效应上的“以人为本”,是以人的“完全的自觉”为建构和发展的原则。这种管理显然不是一部分人管理另一部分人的对抗模式,也不是由少数人代表的权力管控大多数人的强制模式,而是由人民全体参与的“完全自觉”的自我管理模式。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由政府承担的全权全能的社会管理模式,伴随经济、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正在形成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管理模式。如同市场经济解决了原本计划经济时代根本无法协调的生产和流通的平衡问题一样,社会参与的管理模式能够深入政府独家管理无法触及的政策空隙领域和社会细分层面。各种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网络组织等新兴力量一旦活跃在各个细分的社会领域中,就能扮演政府无法替代的角色,提供政府无法提供的有效服务,承担政府难以完成的自治管理。

然而,思维的进程与实践的进程是不同的,思维的变革可以从内在的深层爆发,而实践的步骤却往往采用由表及里的渐进。由警察承担的治安管理作为政府“执法管理”的核心形式,是由表及里的管理改革不能马上渗透的领域,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保留了政府独家管理的传统模式。现在的问题是:公众参与的自我管理模式怎样从单纯的警察管理的强制模式中转换过来?或者“执法管理”如何建构一种“社会管理”作为自己的基础?这显然不是依靠行政命令可以完成的社会发展进程,它的转换同样需要依靠社会对不同群体利益的全新理解和合理协调来完成。

由于城乡差异的存在以及城市户籍门槛的难度,现实社会在城市户籍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机制方面也相应存在巨大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无形中将不同群体的利益机制对立起来。不少到发达国家进行考察或旅游的人发现,在这些国家,许多单位、学校和住宅小区并无围墙隔离。而在中国,长期存在的“单位围墙”、“小区围墙”和伴随着围墙内群体利益的等级高低而呈现出来的管理森严现象,便是这种群体利益机制对立的普遍反映。在城市中,警察对保障机制以外的边缘弱势群体所担负的惩罚违法的管理(实际为驱逐)功能,无非是对城市保障机制内群体之纳税利益的一种责任承诺,因此,治安领域的这种对抗性管理模式在根本上也是一种社会不同群体利益的对立机制。当长期生活在这种利益对立机制中的人习惯了这种状况并产生麻木时,其实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违反了一个基本的社会原则。罗斯在阐述“社会控制的界限”时深刻地指出:“所有社会控制应有助于人类福利,这是各方面都同意的。但人类福利一词常常被理解为社会福利。干预被描绘为只要社会秩序和安全措施有所改进,社会就可以适当增加要求。然而,这个程式忽略了无数被控制的个人。他们也有福利,当他们为适合集体的便利而在各方面受到制约时,这种福利就减少了。”[6 ]很多时候,人们有可能对来自大的制度性的损害,例如过度的捐税和劳役感觉麻木,却对直接损害个人的任何小利异常敏感,反应强烈。因此,当一种对抗性的管理背后潜藏着对个人直接利益的触犯时,这种管理遭到的反对也就会变得格外强烈,其管理效果自然也就不会理想。

执法管理要完成向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需要具备利益机制基本一致的前提。因为这种管理模式不可能在群体利益对抗的状态下维持,所以其唯一的路径就是人文关怀而不是控制驱逐。人文关怀总是具有吸引力的。如果启发式教育顺利的话,“社会就不会惹起反抗情绪。于是,渴望自由的感情就明显限定了需要强制的社会干预”[7 ]。显然,这种社会参与的管理模式,首先需要管理者站在被管理者的立场,维护其生存保障和健康安全的基本权利。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启发和引导被管理者自觉规范行为,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在许多国家,具备这种管理功能的社会力量和参与形式已经不是一种理论假设,其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正在得到证实,这就是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大量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从瑞士银行家亨利·杜南发起的国际红十字运动,到16个欧洲国家共同签署《日内瓦公约》,再到联合国的正式形成,民间组织在全世界的开花结果,充分诠释了人本主义的意识。当代中国民间组织的迅速发展,无论是作为政府管理的补充还是对政府职能的监督,也在不同的社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对于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而言,性交易作为女性谋生的最后道德底线,往往是穷人生活的社会阴影和历史阴影。但历来的统治阶级都用虚伪的道德谴责和惩罚将本应由社会和历史承担的阴影转嫁给穷困的卖淫者。《共产党宣言》从诞生起就揭露了阶级社会的这种道德虚伪。恩格斯尖锐地指出,“卖淫就是公妻制的充分表现”,而“消灭公妻制”,实现全人类(当然首先包括妇女)的解放,正是“共产主义组织”成立时的根本使命之一。[8 ]从这个意义上说,创新社会管理首先要做的就是催生并促成民间组织的发展,只有当一大批将实现“人的本质”或者说“女性解放”为使命的民间组织涌现出来并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中,中国社会才能自下而上地真正建立起“以人为本”的人文管理模式。

人文管理的公益性和义务性

创造性是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一大特色。对社会特定体制外的边缘群体的服务性管理,没有任何刚性的体制保障,只能采用柔性的人文关怀。由于人文关怀的效应是人性的吸引,因此,如果没有创造性的思维去不断创新,要开展持续的人文管理将会寸步难行。

对娱乐服务业女性群体来说,年轻(18~25岁居多,有些人在年龄和心理上都属于尚未完全成熟期)、受教育程度低下(初中程度及以下者居多,其中不乏文盲、半文盲)和缺乏社会支持是该群体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她们非常需要获得低价的医疗服务、掌握预防疾病的基本常识;需要社会提供综合性的咨询服务和人文关怀。因此,在“娱乐服务业女性健康行为干预”研究中,笔者曾尝试聘请一些退休女性医务人员以及其他一些富有爱心和社会工作热情的女性,从该群体的健康需求入手,接近、了解并服务(提供健康知识和健康咨询等服务项目)于这一群体。研究结果证实,这种干预是实施具体人文关怀的有效途径。而几乎所有的研究对象都对家人隐瞒了自己工作的真实性质。在724份研究样本中,没有1例是从未在城市打工就直接进入娱乐业并从事性交易的。其中打工3年以上的占24.2%,1~3年的占33.1%,1年以内的占42.7%。也就是说,所有这些女性在离开家乡进入城市后,一开始都是希望通过正当职业谋生的。然而,城市竞争的压力、资本陷阱的罪恶、人性难测的狡诈以及城市生活的精彩所带来的诱惑,让她们最终滑向了“黑洞”社会。等她们清醒过来的时候,已经被贴上了“卖淫”、“失足”、“性奴”的标签。“这是一条不归路。”没有人愿意“陪客人喝很多酒,受不了就去吐,然后继续喝”;更没有人愿意背负“卖淫”的污名,甚至染上性病和艾滋病(据访谈资料)。

因此,对于大量准备或已经从农村到城市打工的年轻女性来说,社会如何给她们提供人文关怀,引导她们在充满诱惑和欺骗的人生岔路口做出正确选择,不仅是社会管理服务于人的需要,也可以起到城市社会管理“治未病”的效果。在这个领域,民间组织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各级政府该如何催生并培植大量可以承担这项服务的民间组织。“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9 ]

据估计,除已经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外,中国草根民间组织的数量已经超过200万。从绝对数看,中国民间组织已经不少,但相对于13亿人口和中国社会发展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挑战来看,中国民间组织的力量还相当弱小。发达国家的民间组织数量占人口的比例普遍比我们高,例如挪威有400万人口,但参加不同民间组织的成员高达4000万,也就是说,平均每个挪威人参加了10个民间组织[10 ],其全民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程度可见一斑。相比之下,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在理论上还有很大的空间,在实践层面因为问题的复杂性而进展困难。民间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决定了它需要组织形式的合法性和活动经费的保障。但是由于民间组织在性质上的分歧,出现了诸如“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视角”的对立,“市民社会视角强调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空间及其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和约束,而法团主义则强调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参与、控制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制度化的联系渠道”[11 ]。因此,不少民间组织陷入与政府关系协调的矛盾困境,影响了民间组织成立所必须的注册资金和人事等条件的保障。

但是,上述政策层面的困难伴随认识的深化、民间组织活动方式被社会“需要”并接纳,应该迟早能够被克服。真正困难的是志愿者精神的集合和提升,这将成为中国民间组织发展面临的巨大挑战。在西方,志愿者精神具有宗教的根源。社会学家在分析资本和商品社会的矛盾时发现,经济冲动的“贪婪性”和由宗教恪守的“禁欲性”,是资本社会的双重力量。[12 ]尽管宗教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有不同的命运和兴衰,但是宗教所表现出的人性中追求理想的期待和价值的实现等积极的一面是不会消失的,它总是要以某种合理的信仰、某种时代接受的方式表现出来。从社会运动的固有特点来看,经济冲动在推进社会发展的同时所制造的人性异化和社会弊病,总是需要社会另一种和谐的力量和精神信仰去抗衡并克服。因此,民间组织精神的出现具有时代的必然性,它不是迎合经济冲动和市场竞争的附属物,而是抗衡社会腐败以维护社会和谐的人性力量。但是发展中的中国民间组织对这一精神的自觉意识相对不足,一些组织还陷于争夺相关资源、相互指责报复的层面,丢失了“服务社会群体”的基本意识。[13 ]传统封建文化对“私权”和“私利”的迷恋,也阻碍了民主权利和社会公正意识的普遍形成,对民间参与和社区自治等现代社会管理形式的形成起着负面作用——作为民间组织重要依托的基层社区自治形式本身,在建立过程中也是困难重重。由于“公共管理中获取各种利益,包括权力、荣誉、地位和物质利益等”的嫉妒和争夺,“尤其是相关各方面对关系网络的过度利用,又可能导致和加剧少数既得利益业主精英排斥大众参与寡头统治和准派系政治”[14 ],造成不少社区自治管理模式的难产。

社会自治是社会自觉的产物,社会自觉总是在文明程度较高的地区和群体中首先出现。当民间参与的自治管理在社会的文明区域和主流群体中普遍形成时,这种管理模式才可能向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辐射。在主流群体和社区还难以完成民间自治与人文管理时,对边缘、弱势群体的社会自治管理和民间组织人力资源也将难以形成。因此,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化层面推崇社会正义和人本信念,将民间组织的基点从功利主义转移到“公益性”和“义务性”上,建构政府和民间力量互补的管理模式,正是当今中国社会必须完成的一种“格式塔”转换。在这种大的格式塔转换中,女性边缘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便是题中应有之意。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参考文献:

[1]文强遥控下的重庆淫窝.长江日报,2009. 11. 19.

[2]北京市:8万娱乐场所从业者持IC卡实名上岗./politics/2011-02/19/c_121100198_3.htm.

[10]范丽珠.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

[11]范明林.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社会学研究,2010(3).

[12]丹尼尔·贝尔著,赵一凡等译.资本主义文化矛盾.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27.

[13]陈江宏.中盖项目遭指责折射草根民间组织窘境.公益时报,2010.1.4.

[14]石发勇.业主委员会、准派系政治与基层治理.社会学研究,2010(3).

编辑 李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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