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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通知

时间:2022-06-10 15:0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通知,供大家参考。

对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通知

 

  — 1 —

 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 ( 公开征求意见稿)

 )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我省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有关政策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 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 2022年6月至 2022年 12 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 2022 年 6 月至2023 年 3 月。原明确的 5 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2 — 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 号)的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相关待遇处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执行。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申请缓缴流程见附件 2),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 12 月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或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具体由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各县(区、市)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其中有关条件如下: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是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累计出现 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或出现疫情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管控区域的县(区、市)。

  — 3 — 2.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可按受疫情影响现金储备可维持生产经营不足 3 个月认定。

 3.企业 2021 年度或申请缓缴前一季度出现亏损。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认定。

 4.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我省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高至 50%,各地此前已按 30%比例返还的,要及时补足差额。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 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22〕9 号文)一致。

 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5 个行业企业。实施办法和期限与粤人社规〔2022〕9 号文一致。

 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每人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人数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计算,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4 — 四、简化企业申报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承诺书见附件 3),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采取后台数据比对的方式直接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至其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机关提供的、与其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账户。

 五、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机关应及时征收。原则上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3 年 6 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 5 —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缓缴流程

  3.困难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 年 6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6 — 附件 1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1.农副食品加工业 2.纺织业 3.纺织服装、服饰业 4.造纸和纸制品业 5.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6.医药制造业 7.化学纤维制造业 8.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9.通用设备制造业 10.汽车制造业 11.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2.仪器仪表制造业 13.社会工作 14.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15.文化艺术业 16.体育 17.娱乐业

  — 7 —

 附件 2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缓缴流程

 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或处于亏损状态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具体流程如下:

 一、缓缴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受疫情影响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见附表)。

 二、缓缴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初核,在 5 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初核的申请资料提交县(区)税务机关汇总,传递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向税务机关反馈审批结果。

 三、缓缴办理。缓缴审批通过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自审批通过当月起至 2022 年底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

 四、缓缴结果查询。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缓缴审批结果,也可选择由税务机关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告知审批结果。

 五、缓缴补缴。原则上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

  — 8 — 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 2023 年 6 月底前补缴到位。

 六、其他情形。深圳、东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

  — 9 —

 附表 受疫情影响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社保号

 用人单位名称

 注册类型

 现金储备量

  万元 地址

 市

  县(区、市)

  镇(街道)

  (社区)

  路

  号 何时被确认为□中高风险区

 封控区

 管控区

 防范区 2022 年

  月 申请缓缴 社保费所属期 自 2022 年

 月 至 2022 年

 月

  缓缴期限 至 2022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批结果 告知途径 □短信(手机号码:

  )

 □电子邮件(邮箱:

  )

 申请人承诺:

  本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现金储备可维持生产经营不足 3 个月,□处于亏损状态,现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本单位企业已知悉根据实际需要,可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的款,原则上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 2023 年 6 月底前补缴到位。

 本单位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并留存相关财务报表、完税资料以备查。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即行终止缓缴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用人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现金储备量”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 10 —

 附件 3 困难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本单位(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单位属于:

 □5 大特困行业企业 ○餐饮业

  ○旅游业

  ○民航业

  ○零售业

 ○铁路公路水路运输业

  □缓缴扩围行业企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现申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规定,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 11 — 我单位承诺:

 一、以上填写信息真实准确,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如有不实或审核未通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已知悉由于填写信息不真实,导致职工待遇无法享受等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雇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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