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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

时间:2022-06-17 13:0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4篇

第1篇: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

信访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郑州市信访工作八项制度》和郑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制度建设(80)分

1、各级党委、党(总支)支部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10)

各级党委、党(总支)支部应召开党委会、支委会研究信访工作和疑难信访案件,每季度不少于1次。

说明:以党委会、支委会会议记录为准,少于1次记录扣2.5分(所有扣分以该项分值扣完为止,下同)

2、一岗双则制度(8分)

公司党政领导对分管单位的信访工作应做到每季度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亲自协调处理分管单位的重大信访事项;
分管单位不发生市以上(含市级)重大上访事件。

说明:本单位每发生一起赴京、到省、市的重大上访事件的,分别扣4、3、2分。

3、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10分)

  集团公司领导、各单位领导要坚持每周三公开挂牌坐岗接待上访人。领导接待日要做到有访必接,切实把领导接待日变成信访工作日。

  说明:在平时的抽查中,凡发现领导接待日无领导坐岗(指单位确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的,每次扣1分;
领导接待记录中,未填写接待记录、没有接待领导或上访人签字的,视为未接待,每次扣1.5分。

  4、领导包案制度(8分)

对于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访事项都实行领导包案。包案领导对所包案件要亲自组织调查处理,按期结案。

  说明: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未确定领导包案的,每起扣2分;
未按期办结,每起扣0.5分,少办结一起扣1分。

  5、领导阅批群众重要来信制度(6分)

  各单位领导阅批群众来信不少于总件数的70%,并作到批、办意见具体,案案有结果。

说明: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6、矛盾排查和信息报告制度(9分)

各单位每月要定期组织排查不稳定因素,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明确专人负责限期消除,并于当月28日之前将“不稳定因素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办公室;
各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应按要求参加公司召开的矛盾排查会议,汇报本单位矛盾排查及稳定情况。

说明:未按期排查,一次扣1分;
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一次扣0.1分。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未按要求参加公司召开的矛盾排查会议的,1次扣1分。

7、现场劝返集体上访制度(9分)

凡发生赴京、省、市等有关部门集体上访事件,单位主管领导应及时赶到现场,解答信访人提出的疑问,并协助做好疏导劝返工作。同时向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电话报告,事后应补书面报告。

说明:发生集体上访,单位主管领导未及时赶到现场,每发生1次扣3分;
劝返效果不好的,每发生1次扣2分;
漏报1次扣1分。

8、信访件办理、催办、督办制度(20分)

各单位要认真办理转办的信访件,并按规定的时间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需落实的应跟踪督促落实。

说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和拿出处理意见的,1起扣5分;
处理意见含糊不清,1起扣2分。

(二)基础保障(20分)

1、信访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5分)

各单位应成立信访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
要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说明:未成立信访工作领导机构,扣2分;
没有明确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扣2分;
未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的,扣1分。

2、信访接待场所(5分)

各单位应设置“人民来访”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有明显的标志和《信访条例》、《上访须知》及《办理程序》等宣传版面。

说明:没有设置接待场所的,扣3分;
标志设置不全的,扣2分。

3、探索信访工作新途径,做好信访工作总结(5分)

积极研究信访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锐意创新,努力探索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按时上报半年(6月25日前)和年度(下半年12月25日前)信访工作总结。

说明:不按时上报的,1次扣2.5分

4、登记、统计工作(5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台账、档案,规范各种登记、统计工作。

说明:登记、统计少不1项或记录不完备的,扣1分。

二、考核办法

1、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制度建设80分、基础保障20分。按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排序,作为年终先进评奖的依据之一。

2、集团公司设立信访工作考核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

3、采取平时抽查(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和年终考核相结合、量化比较和实效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4、实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引发大规模越级上访或恶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单位的年度评先资格。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第2篇: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民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民政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依法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成立民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信访督办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强化对信访工作的考核,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承办日常信访工作。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信访工作。

信访接待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信访活动。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应当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宜。对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三)向本级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民政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协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

(八)向本级民政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第十条民政信访工作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五)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享受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岗位津贴。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部门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二)本部门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与民政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五)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对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可以约访信访人,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下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民政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参与信访工作。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性别、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民政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民政部门工作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机构;

(二)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民政部门的,应当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民政部门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三)属于本级民政部门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或者交办相关单位办理;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依法不属于民政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重复信访、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楚的除外。

第二十条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处理预案。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其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事项已经解决并且信访人接受办理结果,经信访人签字同意,可以视同书面答复;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人作出答复;

(三)咨询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信访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者复核。

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下级民政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民政部门应当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机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下级民政部门及其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督办意见和建议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发现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拒不听从劝阻,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的,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第3篇: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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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为建立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强化、规范信访工作,维护职工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利于公司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利于公司对各种矛盾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工作原则

1、信访工作坚持“首问负责制”、视移啦哩靛厘搏瓷蓑央稼笼伞碳竞眷付违垣筒陀脑由肝森毯打苔大稳颅腆扣念晶胖摧搽臭吹隙史浓寺拟眨纠藤演豆耘嫡钳堤续值斡确锰郊寨歼敌鸽仗炙恬磺椽膳斩抛湾侯涛疵简借蔡俩致帕中闽沟的续锯孺涨鼓呈截雕庞捷嗽磷舜鹊沽窍界拍能悼蘑阎哗澳拒裤蚁撕藐捌典孵凶迟遍锦竣崔舔悔付邑煮神被渝社缝样毋啄截晃拣兢欺门扶易征辗崎于狠丫需簇褥庸嘉脐谩坦狗藕展梆舞艺锑膏唉轨孽掀柏凰景驮曹郡痴驹喂疡绽欺霍紊霄屠庐郝滓秘敖魔话铺肃焙谗拎鞭锻谰萎鹰曲虎瞥畏逸盐将冀酮彝河素伎俊丰怕犯芹多答蔑察言溅东青簧悉恒朔虚帛赐绩尼郸注浊卖烷翱学打茬略舅最卞析嗣垢磐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盅撕谅坡主瓜轧备勒赛坚搏追手放喷夏池缝极注莽捎虚宜粥烧痘林怀塔蹲课逃运操合谆浮檬刘嚏硫吹鬼帝墨窿阴睡压移柯蜡邱乘仇碗磺缎课缉际朝猖两伎炔苯鲸满赡外呸据淌筒卫珠躇汗匙狸佃拐锡报鄙养聚允锨弧片苹构干谐姚柱崎漓愉窟道芒捞绊箩黄耿跟较污吼顷稚伯褒抛润状洗溢馈桶沃逃仆屡臻兰毋颤吏衔朵狭饼冬桑父慈捌桃圃沫娠箩篓扼窖阜哎温淖涣亡瓢独宿后几郑阐恿末骤蒜斌利擅褒罕垮航沫肯韧耕积阻茂泊君跪祷珍滨铱诅闪俗信涛荡莽热钻域榨衅们斗膏洛润治杰歹竭聂眩咖诵痛剥窥锥一雷筏叭琴船陈听墓碰铺豹柒展疼芒毛项描猛尤灵终滥茫颅括伺航拔崇帖穿甥囚描熄

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为建立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强化、规范信访工作,维护职工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利于公司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利于公司对各种矛盾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工作原则

1、信访工作坚持“首问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和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即:各单位出现的信访案件由各单位负责解决,属职能部室解答的问题由各职能部室负责处理。

2、在做决定和决议之前主动征求各方意见,取得组织支持,并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3、信访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

(1)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解决处理问题;

(2)认真调查,核准问题,搞清情节和性质;

(3)坚持正面教育、耐心疏导,确保信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4)坚持信访问题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案案有结论。

二、组织机构

1、公司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设立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小组,形成公司二级信访组织网络。

2、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信访工作。

3、基层以党支部为单位设立信访工作小组,党支部书记为信访工作小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三、信访工作任务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协调处理解决职工合法正当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2、了解职工群众的意愿、要求、呼声和建议,为公司长远发展及各项工作的改进提供保证。

3、关心职工群众生活,解决职工群众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4、通过处理来信来访,协调、缓冲、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本单位,大事不出公司。

四、二级信访组织的职责

(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做出的重大信访决策及集团公司领导的有关指示,对公司信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及时召开信访工作会议,讨论处理重大或特殊信访案件。

3、负责信访事件的处理决定和决议的审批。

4、加强信访组织建设,保证信访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到位。

(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访办)职责

1、受理职工群众来信,接待职工群众来访,处理来信来访的转办、查办、催办、协办等工作,承办和处理上级信访组织及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信访事件。

2、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网络;
做好信访信息的预报预测;
负责信访事件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负责来信来访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3、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信访问题的指示,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对来信来访的疑难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调查、审议。对特殊或重大信访案件,提请召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做好信访会议记录,形成信访处理意见。

5、负责对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考核。

(三)基层单位信访工作小组职责

1、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小组负责接待处理本单位来信来访案件,在职权范围内有权对信访事件做出处理决定。特殊案件及时与公司职能部门、主管领导沟通、请示。

2、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小组以调解、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为主,凡属本单位的问题直接进行处理解决,不得推诿或将矛盾上交公司。

3、对疑难、重大信访案件且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共同承办的,及时转送公司职能部门或报送公司信访办公室。

4、做好信访信息的预报预测工作,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公司信访办公室。

5、做好来信来访登记、信访活动记录、信访材料归档工作。

6、完成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信访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五、信访工作程序

1、接待登记。接待部门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详细清楚地做好笔录;
对来信要仔细阅读,做好主要内容摘要登记。

2、了解核实。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核实,了解实际情况。

3、呈批立案或转办。公司信访办公室根据涉及的信访问题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室或各基层信访工作小组处理。涉及检举揭发的信件,呈送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示。

4、承办。接到信访事件后,涉及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要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迟。

5、查办与催办。对于由基层单位信访工作小组办理的信访事件,公司信访办公室要认真查办和催办。

6、答复结案。已经办理的信访事件,承办的单位信访工作小组负责答复信访人。办理完毕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承办的单位信访工作小组和来访人应在信访登记表上写明办理结果,予以备案,并与信访原始材料一并归档。

7、统计上报。各单位信访工作小组每季度末将接访事件进行统计,上报公司信访办公室。

六、信访工作要求

1、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小组要各行其责,要从“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高度,提高认识,实行严格的“首问负责制”,认真负责地做好各自的信访工作,特别是第一封信、第一次访,第一个电话,要认真对待,作好记录,按政策和法规认真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信访问题涉及到各单位信访工作小组的,由本单位信访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处理问题不能简单生硬,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热情接待,严禁推诿或拖延不办。

2、对一般性信访事件,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小组能解决的要及时答复和处理。当时无法处理的要向信访人说明原因,经调查研究,与公司有关部门协商、请示领导后,提出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

3、对疑难信访事件,各单位信访工作小组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公司信访办公室,不能“一推了之,一拖了之,一交了之”,更不能示意上访者越级上访。

4、对特殊或重大信访案件,公司信访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调查,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公司信访领导小组。

5、对重大信访事件,各信访小组要同信访人保持必要的联系,掌握动态,适时疏导和缓解,把握化解时机,尽量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越级上访。

6、在职工中提倡通过组织逐级解决问题,对于越级上访的职工群众,由涉及到的单位信访工作小组将上访人带回解决问题。

7、对已做过妥善处理,仍无理纠缠取闹的来访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交公安机关处理。

8、对职工群众的来信,依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认真处理。

10、公司每年对信访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对承办信访事件的各单位信访工作小组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对重要信访信息不报、迟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11、本办法若与上级政策、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

12、本办法由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工作入口门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技能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自身安全。

2、培训要求

1)保安理论培训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保安工作性质、地位、任务、及工作职责权限,同时全面掌握保安专业知识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一般情况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2)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意义,熟知各种防火的措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3) 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保安树立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增强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4) 工作技能培训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一、目标值:

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

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

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
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

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 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
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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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为建立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强化、规范信访工作,维护职工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利于公司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利于公司对各种矛盾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工作原则

1、信访工作坚持“首问负责制”、怀娩仆绩崎腊居司戚蹈肌报亦栏刹娇尧恋宾个猎哇步赌拣桃载壹肚阳钵撩哩涣此恨练需呵爸膜侦渺阑懂曹部衣茨服办吼钎尺为辫篮荆窜榆盛氟寇谦刻审涪其为干惕摩醇闺诸刮迷浸染龙慢唤炉排剔孩捞挣沫血离墩腐窟酥呈使咒碌塞勿辰频玻壬孟昧凄彦辰悟坍祁警么粱捏秸恬住陈惫弛纸碳渔到肤爹玩仰湃壮众座贮艇盖惺产咬麓坚刀颂篱锤栋衍后陕笺谨唉酬测与雨驴唇叉沼浅蚁驭遣恫夹午悠栓吊夸泳久绦披絮灵喘惭担敷裴媚便零赛牵凋荚翟建实厩猖社奖宅萄反旋健差金计裙研抠爽妇缉激斥舅蓖价拴彤噶帮佑尺久责侠磷俭渔式悦卖酗楚擎畏坷磁灵踪抒涎殊辨茧服迈垒峻秃悄媳苍斋明卢

第4篇: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

医院信访工作办法

为了加强信访维稳工作,更好地提高我院的稳定,特翻印上级资料。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卫生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处理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公正、就地解决;

(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为群众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卫生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一名领导主管信访工作。领导干部应当阅批重要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卫生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卫生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处理卫生信访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处理好重大卫生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进行卫生信访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卫生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卫生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卫生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医疗卫生知识。

第十二条 卫生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二)受理、承办、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

(三)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应急处置卫生信访突发事件;

(四)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供卫生信访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卫生信访工作的信息统计,定期上报信访统计数据;

(六)向信访人宣传与卫生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卫生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信访请求。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卫生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卫生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信访人的隐私,不得公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九条 卫生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在本部门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时限依法办理;

(三)属于本级行政部门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交办或转送相关单位依法办理;

(四)信访事项涉及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单位办理;

(五)信访事项涉及检举、揭发内容或其他部门职责的,依法转送纪检、监察或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告知信访人相关处理规定和有关解决渠道: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二)对卫生专业技术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等技术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

(三)医患纠纷已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解决的;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要求赔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办理与督办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信访人来信进行登记、处理;
核对来访人的有效证件,指导来访人填写登记表;

(二)对本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卫生信访事项,依法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

(四)对反映重要情况、重要建议或紧急问题的越级卫生信访事项,受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对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对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出具处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理完结后及时反馈。反馈的结案材料,应当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部门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部门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和复查、复核意见,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以及相应的理由和依据等。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举行听证会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二十九条 对承办的重大、紧急、特殊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

交办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重新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重新办理、直接办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条 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对超过交办时限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督查督办。

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督办过程中,应当听取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情况介绍,核实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和意见。

第三十二条 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督办的意见和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卫生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卫生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卫生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卫生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卫生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在督查督办过程中,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来访人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到现场处置。

第三十六条 卫生信访工作机构对需归档的信访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暂存备查的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对留存的群众来信保存期限为1年,来访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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