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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北公共卫生建设述评

时间:2022-10-21 18:30:06 来源:网友投稿

主任督率,“医药器材及储藏修理归其管理”,这是湖北省第一个医疗机构内的医疗器械管理机构。1930年4月,省国民政府转发了行政院制订的《注射器注射针暂行规则》,从而促进了湖北卫生行政机关日后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对于医疗器械的行政供应管理,到1931年,省政府才颁布《药商注册暂行规定》,规定各药品经营商号必须向省政府公安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随着公私卫生医疗机构的增加,调剂和配方的中西药业逐渐增多。1932年,省民政厅第4科第3股开始负责药商登记的行政事务。

其次是加强疫情防控。1928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传染病预防条例》,规定伤寒及类伤寒、斑疹伤寒、赤痢、天花、鼠疫、霍乱、白喉、流行性脑膜炎、猩红热9种疾病为法定传染病。到1930年,汉口市才开始按照国民政府卫生部要求制定了《汉口市法定传染病月报表》,填报内容包括患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同年,汉口市卫生局制定了《法定传染病消毒暂行规则》。1942年2月17日,省卫生处又发布了《湖北省各市县卫生机构疫情报告须知》,把疫情分为两类,第一类鼠疫、霍乱、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患、死人数要当日用电报报告省卫生处;第二类为伤寒、天花、白喉、猩红热、回归热、疟疾,患、死人数一般每旬上报一次。

初步建立起了疫情报告和管制制度,以便及时报告,及早治疗,及早隔离,防止传染和蔓延。1916年3月,北洋政府颁布的《传染病预防条例》中便对传染病义务报告人及报告时限有所规定,如凡被医师诊断传染病人或检验尸体,必须于12小时内报告给主管官署,患传染病疑似传染病人的住所,发现急性传染病人后,应在24小时内上报等等。之后的疫情报告制度都是建立在这基础之上。湖北省早在在1928年,汉口市卫生局成立肉食检查所,开始对猪羊的屠宰进行卫生管理。1930年,汉口市建立卫生试验所,1941年,省卫生处分别在鹤峰、五峰、三斗坪、兴山建立省卫生队,在1941年5月,恩施、巴东还建立了灭疥站1个,到9月时,成立了巴咸公路段卫生站。1942年2月17日,省卫生处制定了《湖北省各市县卫生机构疫情报告须知》,要求报告11种疫情,并做出分类。第一类鼠疫,霍乱,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患,死人数要当日用电报报告省卫生处;第二类为伤寒或类伤寒,斑疹伤寒,赤痢,天花,白喉,猩红热,回归热,疟疾,患,死人数一般每旬上报一次,如遇大流行,亦须用电报呈报。1946年,汉口市卫生局成立肉食检查所2所,后发展为4所,还兴办了汉口卫生试验所,办理临床细菌检验、药物检验、化学检验,生产少量生物制品。另外还专门成立了检疫机构。

最后是公共环境卫生的整治。1935年,汉口市政府就根据《湖北省各县市实施整洁办法》专门制定了19条细则,其中规定大街马路、里巷由清道夫打扫,公厕卫生由专人看管、住宅卫生由各户负责,每季度检查1次。这是湖北省最早的关于环境卫生方面的地方法规。自1928年起,省政府又陆续制定颁布施行了与城乡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系列卫生法规,《管理饮水井规则》,《种痘条例》,《学校学生健康检查规则》和《乡村污物排泄及污物处理办法》等法规在县市得到施行,对改善偏远地区尤其是乡村落后的卫生方式具有突破性的历史意义。

四、公共卫生建设成效的探讨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北公共卫生建设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政府在卫生防疫中发挥主导作用,改变了传统中国应对疫疾以社会力量为主,散乱﹑无组织的局面各级卫生行政机构普遍设立,防疫管理趋于规范化和科学化,卫生防疫法制体系也不断完善,现代卫生防疫体系初步形成,“趋新”的态势明显。但由于战乱、经费短缺、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传染病仍然肆虐,如下图湖北省情况的统计:

资料来源;南京国民政府卫生署:《民国二十八年至三十五年各省市传染病患者及死亡人数统计表》,1947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但实际上的人数远远超过,如1941年鄂西的兴山县死于回归热者就达五万余人。民国时期连年的战乱和饥荒是导致这些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文化传统社会和政府的措施等对疫病防控的整体有效性也有很大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削弱了国家行政的有效性,影响了卫生防疫的成效。虽然初步建立了一个多级的卫生行政体系,但这只是一种单一的体系,并没有与当地的传统民间社会尤其是农村基层社会网络交织起来,由于国家的控制能力有限,一旦到了基层尤其是乡村地区后,由于没有与传统的民间关系网络相联系,直接影响到了有效实施,进而无法发挥作用。如在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建设,在1940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对区(镇),乡卫生院(所)这些基层卫生防疫、行政单位的设置办法和职责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已设立的区卫生分院和乡镇卫生所,由于经费来源靠增收捐税或自行筹募,经常难得保障,加上技术水平低,上门求医者甚少,以至都在建院(所)后一两年内停办。村级卫生组织虽然在《县各级卫生组织大纲》中提出了设置卫生员的要求,但由于卫生人员奇缺,各地均未设立过卫生组织或卫生院。各保之卫生事宜,“大都只能利用保甲力量督促保民办理环境卫生,雇用临时人员办理简单之种痘,防疫等工作。”

第二,文化传统,信仰体系极大地制约了卫生防疫的效能。惯性的力量是强大的,当一种社会制度演进到一定的阶段时,总是要受到既存文化,传统信仰,体系等因素的制约。如鄂西南地区为土家、苗等少数民族聚居区,自古以来,土家族生活的武陵地区就巫风盛行,“病不服药,惟许愿赛神,”到民国时期,这种遗风依然存在,在中药和西医无能为力或无钱医治时,人们往往寻求巫医。卫生条件差,传统的民居“房间设火铺,寝食皆在此”在农村厕所和畜圈都在住房内,容易滋生蚊虫,而疟疾、丝虫病等传染病都是以蚊虫为传播媒介。

第三,西式医疗卫生机构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民国时期,湖北各地经济普遍基础薄弱,防疫力不从心,卫生防疫只能长期停留在低水平阶段,无法应对人口众多、灾荒频发、疫灾严重的现实局面。而且绝大部分西医生、医院等医疗资源都集中在城市,在广大地区仍旧是大量中医、草医、巫医等在发挥作用。政府在防疫时也把这些医疗力量排斥在外,一边倒地倒向西医,使这种新的卫生防疫体系根本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第四,地方政府的民生建设浮于表面,基层卫生建设得不到应有重视。民国自成立后,就基本陷入了战乱的泥沼,和平的时间屈指可数。30年代前半期是民国时期经济发展的最好时期,但湖北境内战乱不断,正处于跟红军等武装的内战状态。长期的战争使地方当局只能把主要精力和极为有限的财力物力用于军事,基层卫生得不到重视。

结语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北现代公共卫生事业的推动和发展,既有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内在逻辑,同时还有当时陈诚所提倡“新湖北建设”的政治考量。

但是,由于战争的干扰,国家行政与民间组织的分离,传统医疗观念的制约,现代医疗技术人才的匮乏等因素,公共卫生建设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疫疾发生率依然上升,患病死亡人数仍然居高不下。在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任何一项现代化的新生事物都不可能离开社会整体环境而独立发展,现代化事业的建设是受到整个社会系统与社会环境制约的。现代化的事业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现代化,关键还在于人的素质的现代化,没有良好的公民素质,一切现代化的器物与技术依然改变不了现实。同样重要的是,国家权力机构与民间组织、基层社会的良性互动是国家政策实施的根本保障。国家制度的实行,最终还是要依靠基层社会的执行者来落实,离开基层社会的积极配合,一切也都只是空中楼阁。

参考文献:

[1]湖北省黄冈市志编纂委员会编纂.《黄冈市志》,崇文书局2004年版,第1725页.

[2]张在同,咸日金编.《民国医药卫生法规选编(1912—1948),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14页.

[3]张泰山.《民国时期的传染病与社会——以传染病防治与公共卫生建设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165页.

[4]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湖北省志·卫生》,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2—43页.

[5]湖北卫生志编辑室编.《湖北卫生志资料选编》第13辑,1989,第225—226页.

[6]道格拉斯﹒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纲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页.

[7]同治版《恩施县志》风俗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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