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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点浅析

时间:2022-10-27 11:50: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为做好环境监测过程中的质量保证与控制,根据环境监测工作的特点,提出了质量保证与控制的具体要求,总结了环境监测技师保证控制的具体技术要点,以期为环境监测技师控制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监测;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具体要求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4-0153-02

1 引言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环境监测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做好环境监测过程中的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以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为各级环境管理做好技术支撑,根据环境监测工作的特点,总结了以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的具体技术要点和要求,以供从事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同行参考。

2 执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按照国家《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及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保证在经质监部门批准的检测能力范围(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内的每个监测项目至少两人持证。执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具体要求

3.1 单位和人员资质

开展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机构)应依法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认定范围应包含开展各监测工作任务的监测项目。未取得认定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的,所报监测数据无效。

3.2 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

属于强检范畴的环境监测计量仪器设备都必须应依法送有计量检定资质的部门进行检定,并在检定或校准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按有关规程进行自校准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单位进行校准的其他监测设备也必须在校准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3 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原则上首选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颁布实施的现行有效并通过资质认定批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非标监测方法若通过资质认定批准的,也可选用。

3.4 样品采集

3.4.1 采样前的质控要求

(1)水质采样前,应检查和确认水质采样器和样品瓶的材质能否满足待测水质的特性要求,做到不吸附、不溶出和不与待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

(2)水质采样器具和样品瓶应按HJ/T91-2002中的4.2.3.1的要求清洗干净后才能使用,防止交叉污染。

(3)废气采样前,应检查和确认废气采样管、连接管、滤料、样品吸收瓶的材质是否满足被测废气的特性要求,做到不吸附、不溶出和不与待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同时,采样管的耐压和耐温性能必须符合污染源监测的实际需要。

(4)现场监测设备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到达现场后,在投入使用前,应对其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校准,并填写检查和校准记录。

3.4.2 采样过程的质控要求

(1)监测废气中的颗粒物、氟化物、硫酸雾等污染物时应等速采样。

(2)非现场仪器法监测的项目,应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

(3)采样结束时,应认真检查样品的外观,确认样品不存在污染和缺损等不正常现象,否则应重新采样。

(4)煙尘、烟气的现场采样和监测仪器设备,在每次采样结束后,必须通不少于15分钟的干燥清洁空气。

(5)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各项监测采样记录要认真、及时记录,不得以回忆方式填写。当采样点位发生变化时,应详细记录采样点位,绘制采样点位图。

3.4.3 样品保存、运输和管理

(1)水质样品的输送和保存应符合HJ/T91-2002中的相关规定。废气样品的运输和保存应符合相应监测分析方法中的相关规定。

(2)注意防震和防碰撞。采样人员应标准规范要求做好现场样品的保存(加入固定剂、冷藏等),并及时将样品送交实验室,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做好样品的防震和防碰撞。

(3)样品送交实验室后,应及时做好样品的接收、编号、保管、流转、状态标识和保存条件的记录工作,保证样品在整个监测过程和保管期间内不损坏、不丢失、不混淆、不变质。

3.5 分析过程的质量控制

3.5.1 实验基础条件控制

检查和严格控制实验室内部环境的温湿度和清洁度、实验器皿的材质和清洁度、试剂、标准物质和实验用水的质量,确保符合分析质量要求。严禁在同一相对封闭的空间内使用或处理对待测组分分析有影响的试剂、样品,防止发生干扰和污染。

3.5.2 分析过程的控制

每批次样品分析时,均应同时测定质控样品。批次样品是指同一实验室内相同的分析人员采用相同的仪器设备、分析方法和同批试剂,在同一分析时间(段)内完成测定的样品。

3.5.3 空白样品的测定

空白样品的测定过程及其结果必须满足相应项目分析方法及技术规范的质量控制要求。

3.5.4 平行样测定

可做平行样分析的项目,每批次随机抽取不少于10%样品做明码和密码平行双样测定,当批样品量小于10个时,平行样不得少于1个。废水平行样的相对偏差应符合HJ/T373-2007中表1的要求,废气平行样的相对偏差应符合监测分析方法中关于精密度的要求。

3.5.5 加标回收率测定

可做加标回收试验的项目,每批次应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分析。当样品量<10个时,平行样不得少于1个。废水加标回收率应符合HJ/T373-2007中表2的要求,废气加标回收率应符合监测分析方法中关于准确度的要求。

3.6 在线监测系统的比对监测

(1)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每次数据对废水不少于3对,废气中颗粒物、流速、烟温等项目不少于3对,其它不少于6对。

(2)比对监测时,手工监测与在线监测必须同步进行,采样点必须能反映排污状况并尽量保持一致。

(3)比对监测时,应对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和记录。

(4)在线监测系统的准确度。废水的相对误差应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中表1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

(5)废气的准确度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7.4中关于准确度的考核指标。

3.7 监测数据、报告的报出

原始记录要能真实反映出监测的全过程,包括采样、样品保存及运输、样品流转、分析测试、结果报告等环节,最终报出的监测结果必须与原始记录一致。

监测数据、报告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3.8 监测质量的外部控制

根据国家、省级相关部门的计划及安排,积极组织内部相关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参加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及质监等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实验室间比对及质控考核工作,以提高实验室自身的分析水平和培养人员的自信。

4 结语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贯穿了环境监测的全过程,包括布点与采样、样品保存与运输、样品分析、数据处理、监测结果的综合分析与评价等环节,“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全程抓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才能保证出具的监测数据满足“五性”(代表性、完整性、准确性、精密性和可比性)要求,才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2007)[S].北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S].北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M].2版.北京:化学工業出版社,2010.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S].北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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