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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时间:2022-10-20 16:50: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伊春市属于资源型城市面对着城市转型和林权制度改革的挑战,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是保障我市林业生态安全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负有重要地位[1];在生态建设中,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负有首要地位;在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负有基础地位。近伊春林区五年累计检疫木材445万立方米,检疫苗木65498万株,保障了林业生产安全及林业生态安全,为保证林业建设的新跨越和我市生态功能区建设做出了贡献。结合我市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实际,对我市林业有害生物执法工作的现状、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意见。

关键词: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F307.2 文献标识码:A

1我市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现状现状:全市共有21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机构,林业有害生物林业执法力量80余人,初步形成了纵横交错、较为完善的执法队伍体系。为加强领导和监管,我市实行目标管理,使林业执法体系建设得以稳定和加强。

2 我市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有法难依, 执法更难

2.1 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总体薄弱。全市71处观测哨,肩负着对305.3497万公顷林地,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年平均监测覆盖率达到86%以上。随着有林地和人工林面积逐年扩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程度也逐年上升,近几年全市林业有害生物年发生面积都在130万亩以上,占整个有林地面积2.8%,防治面积为120万亩,防治率达到90%以上。全市共有林业有害生物种类86种,其中森林病害20种,森林虫害33种,森林鼠害7种,有害植物26种,能给森林造成灾害的有13种,检疫对象4种。以鼠害、落叶松毛虫、松黄星象、舞毒蛾、蛀干害虫为主要危害种类。由于它们的危害给我市造林成活率和森林造成一定威胁,其损失不亚于森林火灾。全市林业行政专门执法人数仅80多人,这些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分布在林业局级林业行政机构,基层直接执法人员的数量不到60% ,执法人员严重短缺。

2.2 林业执法任务与林业执法资源配置不协调,执法队伍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规定的林业行政管理任务名目繁多,但是没有就执法所需要的社会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行规范,致使林业执法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等必要物质条件始终没有法律保障。目前,我市林业有害生物执法部分职能由林政局的木材检查站执行。但是,相比较林业执法的任务而言,主管部门在人力、财力上都远不能满足执法工作需求,因此许多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执法管理只能采取形式审核而非实质审核批准的方式,难以做到现场调查管理和监督管理,远不能适应林业超越式发展需要。

综上所述,尽管我市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构成,但执法能力不强、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机构职能不清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林业部门的发展,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我市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

3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措施

针对上述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林业部门提出了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严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指导思想,以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和依法兴林的目标。这一指导思想的确立,为林业行政执法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林业行政执法具体措施的完善。

3.1 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的需要,加快林业法律、法规的建设,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充分认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意义,在原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基础上,黑龙江省颁布了两个条例的实施细则,这些细则在内容上赋予了林业主管部门行使超常规法律手段的权力。《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制定的直接目的有三个:一是使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和防治法律制度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二是在《森林法》已有的原则规定基础上,在法规的权限内增加相应责任条款,增加林业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三是进一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减少执法困难。它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和省对林业主管部门的高度信任,说明林业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承认。这部条例保持了林业政策和法规的连续性、稳定性,具有配套性好、针对性强、具备可操作性等特点,其颁布对林业行政执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2 清理执法主体,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首先,应严格林业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严把入门关。按照《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排除林业行政管理机关随便进人的制度,同时将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全部列入国家公务员系列,对行政主体委托授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通过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实行执法资格认定和持证执法制度。其次,应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培养,提高执法水平。应促进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和自身素质的提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加法律知识和丰富执法技能,采取定期抽查考试、证件每两年审查注册等方式,不断淘汰不合格行政执法人员。

3.3 推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执法机构的集中归并,形成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三足鼎立的局面。简化行政执法机构,将木材检查、资源监督、林业工作站、野生动物保护等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合并,组建统一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如组建林业执法局,实现林业任务以及一般林业行政事务与林业行政执法的彻底分离,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集中力量,强化执法,统一执法,避免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的冲突,克服相互推诿的工作作风,集中力量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同时,立法机关还可以考虑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行政执法法,明确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执法方式和执法责任,进而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

林业的性质、特点和任务都决定了林业建设离不开林业执法。在"十一五"期间,一定要强化依法治林,彻底改变林业行政执法的形象,积极执法、坚决执法、严格执法,树立执法者权威,开阔执法视野,高度重视林业建设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促进我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迪生.浅谈林业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J],中国林业,1998,(1):10-11.

[2]陈根长.森林法实施条例的主要特点、新增内容及实施建议[J], 林业经济,2000,(2):23-31.

[3]张蕾.《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特点及执法的几个相关问题[J],林业经济,2001,(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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