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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时间:2022-10-25 20:15: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演变的过程,1997年以来我国和北京市教育预算监督条例的沿革,以及对国内学者在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上做出的研究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的现状等进行说明,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现状和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G4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059(2008)04-0009-04

A Study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he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on the Education Budget in China

FANG Fang

(Capital Institute for Economics of Education,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of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on education budget in China with a focus on the reforms of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in both Chinese and Beijing"s education budget since 1997. Then, it summarizes some views based on theprevious researches and illustrat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in Chinese education budget. Finally, it points out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Key words education budget;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一、研究背景

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其所属的业务机关与财务综合监察机构对财政部门内部和外部所辖的教育部门以及所属的各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计划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和追责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所进行的检查与评价,其中主要是对各项教育财政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以及教育机构财务会计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与评价,并对其中有关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截占挪用、预算内转外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依法给予适当处理(行政性制裁或移送司法查处),以确保财政预算单位行为的规范化。

(一)制度综述

教育预算作为政府教育财政资金的收支计划,不可避免地涉及教育资金的充足和均衡。我国的教育财政资金存在着相对不足与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如何从教育预算的监督和评价上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学者关注的热点。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预算包括教育预算的监督和评价在法规和政策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规定,本文所指的地方以北京市为代表,列举我国和北京市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的沿革,如表1所示。

随着国家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国内就有学者把教育财政理论包括教育预算监督问题放在公共财政框架下进行分析。王善迈(2003)提出应在《预算法》等财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原则是公平优先,并在分配方法和程序中提出具体要求,每年财政资金的分配方案要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应修订现行有关教育法规和财政法规中有关教育财政的条款,尽早制定《教育投入法》,完善我国的教育财政法规体系,使教育经费的筹集、负担、分配、使用都有法可依,责任明确,推进教育财政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应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公共教育财政的决策程序;应规定教育经费预算的经费项目、经费标准,教育经费在预算支出中的比例,以及教育经费在地区和学校之间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代表领导的拨款委员会,改变现行财政与教育部门权力过大、财政资金分配不透明的状况。[1]

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教育预算监督问题集中于如何通过预算强化政府对教育的财政责任,尤其是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财政义务。无论在制度方面的改革,如制定《预算执行条例》或修改《预算法》,还是教育预算监督及评价等程序的优化,目标都是为了硬化以预算形式表现的政府教育投入。

(二)研究综述

肖振红(2002)认为高校预算管理的中心问题主要是赤字预算严重、预算编制失真以及预算分配的不合理;因此,预算管理的重点应在加强其指导性、监督性、可调节性等功能的发挥上给予体现。[2]

陈冰(2004)通过比较中美基础教育预算管理体制,提出尽快落实教育预算单列以促进教育事权、财权相统一;合理安排预算编审时间,实行标准预算周期;提高预算编制与管理的透明度、公开性。[3]

吕春建(2004)以受托经济责任理论和“3E”原则(即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为基础,采用占用主体分类法和支出功能分类法,设计财政基础教育支出评价指标体系框架,通过对财政基础教育支出案例分析,对财政基础教育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实效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4]

李丹(2005)分析了我国高校目前预算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预算管理的认识狭隘,预算编制中存在预算编制内容不全,预算方法不科学,预算管理周期不合理,预算编制时间过短,预算管理缺少约束力,预算控制体系不健全等。[5]

由上可见,目前的教育预算评价缺少绩效思想;尽管有人大的国家监督、审计部门的政府监督以及财政内部的监督体系,但总的看,这些外部监督并未完全解决教育预算的相关问题。我国的政府财政预算(包括教育预算),对社会公众而言几乎是封闭的,公众的参与程度低,缺乏表达意见的途径,预算过程欠缺程序民主,更谈不上听证、辩论,社会公众不知道财政支出的各个预算项目需要多大费用,不知道政府预算是如何分配的,也不知道政府如何使用财政资金,因而社会公众无法对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这些年,不可否认预算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各级人大设立了专门审查机构,配备了专业审查人员,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但是也应当看到,与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期望相比,我国的教育预算监督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和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教育预算监督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充分发挥。

1、教育预算监督法制建设滞后于教育预算改革的具体实践[6]

从目前情况看,财政管理和预算监督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预算监督效能的发挥。

一方面是已有的文件存在着明确的界定,以至于“缺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系统完整、职责明确、依据充分的预算监督系统,预算监督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尽管我国已相继出台《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各地方也相应出台了预算法案及其修正案等法律法规,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有其自身独特的规范对象,对预算监督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并不完整和系统,对预算监督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程序和步骤等并无详细规定,所以还存在着一定的实质性监督“缺位”。

另一方面是有些法制规定不能顺应当前改革的形势要求。以《预算法》为例,在《预算法》出台之际,我国的经济运行机制和预算管理模式还带有很多计划经济色彩,立法环境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因而,《预算法》的某些环节也未能摆脱旧体制、旧模式的影响。有些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深化财政预算改革、严格预算审查监督和加强预算管理的要求。预算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严重削弱了预算监督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影响预算监督效能的发挥。

2、立法机关对教育预算的审查监督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教育系统部门预算就是反映教育部门和各学校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是由各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财政部门审核,经人大审查标准,形成一个学校、一个部门的一本预算。对教育系统部门预算的监督,是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属学校编制、执行预算和年终决算的一种财政监督管理形式。然而,各国教育预算的监督环境各有不同,因此中西方在教育预算监督的环境上和具体程序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仅从预算过程来看,西方教育预算监督大多是建立在教育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相对分离的基础上,这与我国有着很大的不同。从编制上看,我国教育预算编制不科学,透明度低,执行中变化大,上级教育系统很难进行实质性监督;从执行上看,上级部门新政策不断出台,学校的教育预算执行稳定性差。[7]

3、教育预算评价信息化程度不高,社会监督作用甚微

教育预算的评价包括教育预算在内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还需要更多的理论和实践准备。

面临全球信息化浪潮及加入 WTO 的双重挑战,我国政府也加快了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财政部从 2000 年开始全面启动了“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于 2002 年正式命名为“金财工程”。“金财工程”的启动将有助于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财政预算管理现代化的进程。但是,我国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还相对迟缓,信息渠道不畅,预算的透明度不高,造成受托人和委托人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导致预算执行过程的不透明、不规范,出现“暗箱操作”的现象。公开是监督的前提条件,有知情权,才能有监督权。目前教育预算管理信息化的现状,受制于较低的财政透明度和有限的财政监督权,社会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8]

三、结论及建议

1、在教育预算监督管理的制度保障上展开呼吁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预算监督的最大特色就是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预算行为,预算管理和预算监督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并规定了严密的、可操作性强的处罚条款,法律约束性很强。对我国而言,强化教育预算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工作,呼吁《教育预算监督法》的出台已经迫不及待,只有以一部相对完整的权威性法律对教育预算监督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地位和作用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对教育预算监督的职能与权限以及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加以科学界定,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

许多学者也强调将教育预算监督的管理问题融入法律健全的角度上来考虑。王蓉(2003)认为应完善我国的公共教育预算管理制度,制订《教育预算执行条例》,加强教育预算的法治性、透明性和完整性,以及教育预算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方面的效用。这一举措是建设规范的教育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9]

王善迈(2005)针对我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问题,提出应建立并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制度。[10]

此外,由于经济活动有着现实需要,对我国教育预算管理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形势发展、操作性差的部分应加以修改和补充。树立预算法律观,通过确立有关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健全完善预算监督立法保障,这是顺利开展预算监督工作的基础。通过有效的法律、法规彻底改变财政监督工作滞后,管而不严的局面,保证和促进教育事业与社会保障健康有序地协调发展。

2、在加强教育预算在各部门、各环节、各阶段的监督上展开讨论

王善迈(2003)提出应修订现行有关教育法规和财政法规中有关教育财政的条款,尽早制定《教育投入法》,完善我国的教育财政法规体系,使教育经费的筹集、负担、分配、使用都有法可依,责任明确,推进教育财政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应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公共教育财政的决策程序。[1]

对教育部门预算的监督,一是监督改变原来交叉预算的方法,将不同性质的教育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或学校。如教育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奖学金、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资金等都属于教育经费。改革后,将监督学校是否将它们进行预算细化,编制的依据是不是合理。在使用过程中,监督资金是否到位,是否有被挪用、被挤占等现象,改变过去事前无监督,事中监督薄弱,事后监督罚款的做法。加强跟踪监督,把监督和检查有效结合起来,将财政监督置于财政改革与管理的全过程中。避免在预算编制上的粗糙、不科学、不准确,做到监督前置。二是在使用环节上监督。凡是财政拨款的预算款项,是否由国库直接集中支付到教育部门或直接支付到教职工的个人工资账户上,有没有被教育部门或学校截留、挪用、挤占等现象。减少教育主管部门对下级学校单位的二次分配环节,减少主管部门在资金分配问题上的暗箱操作。三是对教育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无论哪个学校的预算内、外资金的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财政监督部门应自觉对教育部门该项预算进行全面监督,监督预算外资金是否进入专户管理,有没有“小金库”和账外账现象,避免预算外资金的流失和体外循环,杜绝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漏洞。四是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工作的监督。改变过去对事不对人的现象,对虚报预算的责任人和部门主要的分管领导,建议行政管理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

3、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基础上展开评价工作

完整的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体系不仅要求有教育部门自身的监督,还要充分发挥社会民众、新闻媒体监督的力量。社会公众是政府预算的终极委托人,政府预算的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只有使社会公众有机会了解预算,参与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执行,把政府预算真正置于全体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提高政府预算功效。可以将行政听证制度引入到教育预算决策当中,以赋予公民参与权,保证教育系统高效公正地行使行政权。此外,还应当建立教育预算公告制度,对广大社会公众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利用社会公众的舆论来对教育预算决策进行监督,可以很好地解决教育预算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同时,还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教育预算监督中的作用。各类新闻媒体是教育预算信息和社会公众相联系的重要渠道,可以对同教育预算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宣传和讨论,吸引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也可以对教育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利于社会公众的现象进行曝光。

参考文献

[1]王善迈,袁连生,刘泽云.我国公共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进展、问题及对策[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5-14.

[2]肖振红,段联峥.对当前高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的思考[J].经济师,2002(07):104-105.

[3]陈冰.中美基础教育预算管理比较[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4(12):16-25.

[4]吕春建.财政基础教育支出绩效评价研究[R/OL].(2004-11-15).http:///news/20050301_1825_4426.htm.

[5]李丹.论我国高等学校预算管理[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2005.

[6]张俊英.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预算监督模式的几点设想[D].吉林:吉林大学行政学院,2007.

[7]袁星侯.中国政府预算制度演变与西方经验借鉴[J].决策与信息(下半月刊),2006(05):21-23.

[8]成刚.公共财政框架下教育预算制度研究[J].教育财会研究,2006(06):7-10.

[9]王蓉,等.努力构筑我国公共教育财政体制(下)[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3(03):77-82.

[10]王善迈,曹夕多.重构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下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10):25-30.

(责任编辑:赵友良)

收稿日期:2007-11-27

作者简介:方芳,1983年生,女,汉族,安徽安庆人,北京师范大学首都教育经济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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